书城政治各级领导者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培训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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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应急体制建设方面的学习——不断健全应急管理的组织架构体系(4)

根据《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完善县级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的具体要求是:

①健全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在县委领导下,县政府成立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全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县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中心的成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协调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人员参加应急时,相应吸收相关方面领导进入县应急指挥中心领导机构,负责指挥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人员。县应对突发事件的各类非常设机构为县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总指挥一般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②健全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县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为县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县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县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县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决定事项和县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县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落实各镇(区)和县各部门及重点部位的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③健全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镇(区)政府(管委会)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④建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县应急指挥中心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根据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由县各专项应急机构负责聘请有关专家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咨询服务,必要时选调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在县级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后,建立健全乡镇应急管理组织体系也很重要。一般来说,乡镇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参照县级建立。建立之后,这个体系的工作职责是:

①履行值守应急职责,及时掌握和报告重大情况和动态,办理向县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和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交办事项。

②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本乡镇、本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应急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③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核本乡镇、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指导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的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和应急值守等工作。

④协助政府处置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协助做好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

⑤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信息调研和宣传工作。

⑥承办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我国应急管理体制的主要特点

我国传统的应急管理体制是一种建立在政治动员基础上的平战转换和部门分割型体制,存在临时性、模糊性、协调不畅等问题。由于责权利界定不清,我国应急管理长期缺乏综合性协调机构,多龙治水、上下不畅,不同地区和部门在信息、资源、人力调动上不能共享、难以有效整合,这不仅导致各种设备和人力资源重复投入或大量闲置,也使得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各地区、各部门职责不明,甚至互相推诿,最终致使丧失最佳抢险救灾时机。在后SAILS时期,《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章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设置了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总值班室),承担国务院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国务院总值班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此外,我国把突发事件分成四类,并规定了相应的牵头部门:自然灾害主要由民政部、水利部、地震局等牵头管理,事故灾难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牵头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卫生部牵头管理,社会安全事件由公安部牵头负责,最后由国务院办公厅总协调。各部门、各地方也纷纷设立专门的应急管理机构,如国家成立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防汛抗旱、安全生产、减灾、抗震、海上搜救等专业指挥机构也进一步完善,外交部、铁道部、卫生部、民航总局、气象局等部门设立了专门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31个省(区、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相继成立了应急管理领导机构,明确了办事机构。各地区、各部门也纷纷设立专门的应急管理机构,如北京成立了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下设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在城市应急管理体制建设方面,南宁、北京、上海、广州、重庆等根据不同的需求状况和城市规模,建立集权、代理、授权、网络等不同模式的应急管理体制。同时,针对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突发事件,我国也分别建立了相应的应急管理体制。例如,在气象灾害方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应急的要求,明确了管理机构。国家气象部门建立了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由专职人员承担值班任务,负责协调气象部门应急工作,并指导省级气象部门处置气象灾害及相关突发事件的气象保障工作。在核安全领域,我国建立了国家、省市自治区和核电站三级管理体制。总的来看,我国目前正在建设的新型综合协调型应急管理体制,是以法治为基础的平战结合保障型体制,具有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等特征,有利于克服传统运动式和政治动员式应急管理体制所导致的初期反应慢、成本高等问题。

在实践中,突发事件的处置往往需要协调动用大量的社会资源来共同应对,所以,应急管理工作必须统一由党委来领导。各级党委在参与突发事件的应对过程中也确实充分发挥了领导作用。但就我国应急管理体制的特点来说,主要还是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政府负责

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具体的应急管理工作还是由国家公共管理的主体——政府来承担的,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根据规定,各级政府的最高行政领导人在突发事件发生之时,有权指挥本行政区域各相关部门及各种资源和力量,包括驻地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的力量和社会团体的力量等,进行统一行动,并由最高行政领导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管理工作全权负责。政府负责的主要表现就是,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都是以行政领导人为核心而组成的,并负责具体的应急指挥工作。而一旦由行政领导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因为应急管理不力或失误,而产生相应的责任,需要问责时,也主要是由行政领导人来承担。

由于突发事件的复杂性、规模和范围难以掌控等特点,应急管理工作通常不是一个政府部门就能够独立完成的,在很多情况下,都需要多个部门的协同配合。而且突发事件越复杂,涉及的政府部门越多,协调的难度也就越大。由于应急管理大都非常紧急,时间性极强,要想迅速调动所有相关部门协同行动,提高政府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就必须建立一套日常的、随时可以启动的联动机制。这种联动机制能够保证应急指挥机构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调动应急管理所需要的各方面力量和资源,并做出有效反应,以使突发事件的损害降到最低程度。

在现有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过程中,各部门沿用的依然是日常的管理办法,由部门及其分管领导各自为政地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尽管各地在专业部门的应急建设和应急力量储备等方面都已经做得比较完备,但由于日常管理工作中所存在的部门分工和分管体制在非常规的应急管理工作中经常会阻碍部门之间的协作,使得在突发事件的处置过程中难以形成完全有效的合力。在遇到综合性突发事件,需要多部门联合行动的时候,这种各自为政的应急机制就会暴露出诸如相互推诿、各有打算、自作主张等导致运转低效甚至运转失灵的缺陷。虽然在实践中,各地也探索出了类似联席会议制度,或组建一个“一把手挂帅”的综合领导小组或指挥部等形式,用来打破部门之间存在的壁垒等做法,但这些做法往往是在前期各自为政未能有效应对的情况下甚至已经错失了处置良机之后而采取的补救措施,所以,建立一个日常的部门之间联动和协调机制就显得非常重要而且必要,这套机制可以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和性质来自动确定其指挥权和领导权的归属,以及各类特定突发事件处置的牵头和负责部门,以明确各部门在某类突发事件中所承担的责任和角色,做到责有所归,责无旁贷,责任到位,责任到人。

在很多情况下,发生在某个地方的突发事件事件可能会蔓延到其他地方政府的辖区,甚至蔓延到其他国家。而要防止这种负面的外部效应的蔓延和影响,尤其防止出现“以邻为壑”的现象,必须在国内建立某种政府间的协调联动机制。这种机制的建立将有助于对那些尚未受到危机事件影响的地方政府或者其他国家做好危机管理的准备。当危机具有外部效应时,协调联动机制利用可以使危机管理的结果依赖于所有的地方政府和相关的国家所采取的合作态度,即互相通报信息,分享经验,并且都对自己辖区内的危机处理负起责任。此时,只要有一个地方政府或者国家采取“不合作”的态度,那么,危机就很难得到最终的有效控制。在我国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中,以行政区域为管理单元实行相对封闭、自成一体的管理格局已经形成了一种惯性思维,无论是经济调控、市场监管还是公共服务等,基本上都是以某一行政区域为单元进行管理的,地方政府更多的是按照政府层级在垂直方向上发生关系,即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信息传输,所以,在没有从属关系的地方政府之间缺乏一个日常的合作机制;再加上我国的应急管理体制中明确提出了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要求,使得没有隶属关系的地方政府之间的联动就必然存在一些包括信息传输不畅等方面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要由两个区域政府所拥有的共同上级政府来协调和制衡,即通过上级政府的行政命令来实现协作。这种协调容易造成低效,甚至容易错过最佳处置时机,这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性和紧迫性要求是相违背的。所以,不同区域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也是需要亟待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2.专家参与

按照我国的分法,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四大类,而每一类的管理和应对都需要由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做支撑,这就使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相应专家的参与。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要求地方行政领导来负责指挥和处置,地方行政领导必须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做出决策,但决策的做出必须依靠相关方面专家的参与,由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国务院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所以,专家参与,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优势,也是我国应急管理体制的一个特点。从以往的应急实践来看,在许多关键的处置环节中由于没有专家的介入,缺乏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指导,以致酿成了很多比事件本身影响更大的衍生灾害。比如2000年发生在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的爆炸事件,爆炸本身造成的直接结果是5人死亡,1人失踪,70多人受伤,除此并没有引起很大的社会危害和影响。但由于在对爆炸引起的大火的扑灭工作中没有专家的参与,救火所用的消防用水中含有对人体和生物有害的苯,这些没有充分燃烧的苯,随着大量的消防用水直接流入了松花江而造成了松花江的大面积苯污染。从事后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苯不经过充分燃烧而直接融于水中是不能自动消解的,这属于化学领域的一个基本常识,而且对化学品的消防用水是不能通过化工厂的雨水管道直接流入大江大湖的,这一点对从事化工生产的专家来说,也应该是一个基本常识。假如针对这场由有毒化学物质爆炸而引起的大火,当初在决定用什么样的方法进行灭火的决策中,聘请了专家参与,那么这些消防用水就不会直接流入松花江,后来所导致的更为严重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就不会发生。松花江水污染所造成的损害要远远大于爆炸本身所造成的危害,它不仅造成了一个人口300万人的中等城市长达四天的停水和恐慌,还造成了很大的国际影响,对当地渔业和农业的影响更是短时间内所无法消除的。由此可见,在处置突发事件时有专家参与应该是一种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安排,特别是在那些处置的专业性较强的突发事件领域,必须有专家的介入,才能使事件得到科学、规范和有效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