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都是按照合理、有效、有序的原则编制的。
在进入应急处置阶段,要做到合理、有效、有序地处置突发事件,必须把握好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a.把握好应急处置与行政紧急措施性质的一致性处置突发事件通常要采取非常规应急管理手段和行政紧急措施,这样就难免会打破日常社会秩序的常规,甚至打破常态法律所维持的原有社会关系基础。为了把握在处置突发事件的非常状态下的法律约束方式和约束程度,我们可以按照对公民权利影响的法律性质,将行政紧急措施分为五类:即应急救助和安置、应急控制、应急保障和保护、应急征用和征调以及应急限制和禁止。显然,前三类措施是政府为公众提供的利益和服务,强调政府应该而且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后两类措施是非常状态下对公民义务的临时增加和对公民权利的临时限制,这就要求政府在行使紧急权力时必须谨慎把握尺度,并应当受到特别严格的法律约束,在行使紧急权力时要符合特别授权规定以及严格的适用条件、程序等要求。紧急权力是常态行政权在非常状态下的急剧扩张,必然迫使公民基本人权的被动克减,要解决这一矛盾问题,就必须处理好常态法律与应急法律之间的辩证关系。
b.把握好应急处置与紧急危险程度的一致性
突发事件的危险程度往往决定使用处置措施的力度。我国对各类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相应地,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控制力度和行动尺度也要有所差别,一般应根据依法确认的突发事件级别,采取适合于相应级别的行政紧急措施。例如戒严、宵禁、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等行政紧急措施是应急处置的较高形式,对公民的权利限制和约束也比较多,影响比较大,因此只能适用于社会危险性特别严重的突发事件。
c.把握好应急处置与紧急危险阶段的一致性
任何一种突发事件都有一个发生、发展或扩大、蔓延的过程,或是由轻微到逐渐严重的过程,各阶段的危险程度是不一样的,与各阶段的危险程度相适应,应急处置措施也有一个由警示、引导、劝告、警戒、控制、隔离或采取其他强制手段的逻辑跟进,直到事件缓解和平息,应急措施也跟着松动或解除。因此,突发事件的应对过程可以划分为预警期、应急处置期和缓解期等不同阶段,在不同的阶段应当采取相应的行政紧急措施,决不能在每一个阶段都采取同样严厉程度的处置措施。
d.把握好应急处置与紧急危险类别的一致性
任何一种突发事件对社会的危害范围和威胁程度都是不一样的,有的甚至可以迅速蔓延并影响社会的多个领域。哪一类突发事件危害大,影响范围广,哪一类突发事件危害和影响相对较小,各级政府和决策者应该做到心里有数,并根据危险类别和危险性质选择不同的应急处置措施。这就是说,采取行政紧急措施必须与突发事件的危险类别和危险程度相一致,这样才能避免行政紧急措施的误用和行政资源的浪费,也能避免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发生地震或洪水等自然灾害事件时,政府的主要应急措施是帮助公民疏散并撤离危险区域,但这一措施却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居住地点的自由选择权利,显然,这种行政紧急权力只有在非常状态下才能使用,其使用条件是有严格限制的,是在常态法和应急法的双重规范下选择的一种平衡点。
4.善后机制
突发事件的波峰过去以后,为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弥补耽误的日常工作,就必须适时运用善后机制。善后机制是指突发事件的紧急情况被控制后,政府及其管理者致力于恢复与重建工作,尽力将社会财产、基础设施、社会秩序和社会心理恢复到正常状态的过程及其为此而采取的联动措施和办法。
建立突发事件的善后机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危机事件的次生、衍生和再生,开展好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重新创造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并帮助灾民建立信心。
突发事件对社会或组织生存和稳定的破坏力大大超过了正常的水平,造成组织或社会整体或某一局部的失衡和混乱,一定范围内的人群失去了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生活在高度的不稳定之中。
特别是那些由于社会与政治原因而引起的灾难,如社会动乱、民族骚乱、恐怖活动等,政府方面往往派遣国家的武装力量、治安警卫系统及其他有关紧急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参与处置,在突发事件的紧张时期动用军队实行宵禁,宣布国家或国家的某一地区处于紧急状态,有时会引发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动荡,造成社会结构和功能的畸形发展,甚至导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停顿。
因此,在突发事件事态得以完全被控制,或即将得到圆满解决的时候,为尽快恢复社会结构和功能的正常运转,政府及其他突发事件管理者应当根据特定的突发事件情势的发展,规定和限制政府及其他组织的突发事件管理权限,尽快结束公共紧急状态,取消非常态的控制方式、措施,如戒严、宵禁、军事管制等极端强制的手段。及时组织开展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妥善解决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引发的矛盾和纠纷,要以突发事件的解决为契机,进行危机后的恢复重建与突发事件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恢复民众生活信心,巩固突发事件管理的成果,防止突发事件的重复与反弹。
(1)善后机制的主体构成
善后机制的主体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五个系统:
①信息系统:继续追踪和掌握事态发展的有关信息,尤要注意观察势态有无反复迹象。
②体制系统:原有体制系统继续担负善后工作领导与指挥职责,统率相关系统开展扫尾工作。
③制度系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要求有规范有步骤地做好善后工作。
④执行系统:负责善后工作安排的具体落实与执行。
⑤监控系统:由有关领导、新闻舆论、相关社会组织和利益集团组成,密切关注善后工作,监督有关政策和措施的最后落实情况。
(2)善后机制的客体构成
善后机制的客体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①善后人员的确定:大部分临时调集的人员撤离后,确定少数负责善后工作的人员。
②善后资源保障:为彻底解决相关问题而调用必要的相关资源。
③协议的执行:按照处置中已达成的有关协议,进行工作落实。
④责任的追究:着手追究有关组织和人员的相关责任。
(3)善后机制的联动措施
善后机制也必须是一个有机运行的联动系统,是一个环环相扣的运动链条,每一个环节和链条既有先后顺序和措施推动,又有规范程序和责任保障。
善后机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措施。
①停止应急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的紧急情况被控制以后,意味着应急响应阶段已经过去,除了保留一些有必要继续执行的相关处置措施外,应停止执行有关应急响应阶段的处置措施。这就是说,为了应对突发事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启动响应与处置的措施应当及时,同时,终止决定也应当适时作出。这既是减少和避免行政成本产生不必要浪费的现实需要,也是尽快达到恢复社会秩序的必要保证。在实践中,需要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影响程度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的时间。需要说明的是,作出停止应急处置措施的决定后,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让人民群众普遍知晓,以利于恢复社会正常秩序和生活。
应急处置措施的停止并不等于应急处置工作已经完全终结,而是恢复原有社会秩序和创建新生活的开始。应急处置措施之所以要停止执行,是因为突发事件及其影响已经得到了有效的控制,继续执行这些措施已经没有必要,甚至是一种浪费。但这并不意味着导致突发事件的原因已经彻底消除,也不意味着与此相关的所有危险隐患已经被清除殆尽。为了巩固应急处置阶段的成果,在停止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后,仍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继续采取有关必要措施,以防事件出现次生、衍生和再生的危险。
②及时开展评估工作。
在停止应急措施之后的第一步是首先做好评估工作,即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这是恢复重建工作的基础和前提,目的是要根据损失确定恢复重建什么、恢复多少内容,恢复重建到什么程度等等。评估内容可分为风险评估、损失评估、影响评估和管理评估等方面的内容。做好评估工作要把握好几个原则:
a.及时评估原则,要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尽快组织人员进行评估,以便掌握最客观、最准确的信息。
b.全面评估原则。评估工作要覆盖到突发事件所涉及的所有区域、所有人员与所有事项之中,既要包括直接损失,也要包括间接损失;既要包括物质损失,也要包括心理损害。
c.客观评估原则。评估工作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只有做到客观才能做到公正,所以评估工作必须严肃评估纪律,防止弄虚作假。而且要不断改进评估方法,可以由独立的、有经验有信誉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d.民主评估原则。在评估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要广泛听取包括专家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③妥善做好安抚工作。
在评估工作结束之后要妥善做好安抚工作。安抚工作主要是制定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安抚计划,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以利于安抚人心,尽快恢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
救助主要是指对突发事件导致的伤病人员给予的医疗、物质等方面的救济和帮助。因突发事件导致一些群众的生存状态和生活能力受到严重影响,有的还可能致伤致残,急需救助。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措施,保证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活条件和就医条件。对确有困难的,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负担生活医疗费用和解决实际困难问题。
补偿主要分两种情况的补偿,一种是对应对突发事件时财产征用的补偿,一种是对依法采取的财产处分行为的补偿。按照法律规定,为了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在实践中,首先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补偿。如果没有明确规定的,通常应当按被征用财物等价或者是毁损实际价值补偿。需要说明的是,补偿一般不及于可得利益损失。
对依法采取的财产处分行为的补偿,主要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发生特定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时一些财物进行强制性处理,从而损害单位、个人的利益,需要给予补偿。
抚慰是指对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民众进行心理引导,帮助他们尽快摆脱恐惧心理及紧张状态。突发事件带给人类的不单单是物质损害,还包括心理损害。心理损害又分为短期损害(如恐惧、悲观、厌烦、埋怨、对抗等)和长期损害(心理创伤)。人们以前只是关注物质方面的恢复重建,不太关注受害群体的心理恢复与重建。这就需要政府部门要根据受害群体的心理损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实际情况,及时安排诸如心理医生、临床心理学家、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员等亲临现场,对幸存者实施心理救助,缓解紧张焦虑情绪,抚慰精神创伤,重建生活信心。实践证明,注重事后心理引导,可以避免引发很多后遗症。
抚恤是针对在突发事件及其应对过程中的因公受伤或致残的人员,或因公牺牲以及病故的人员的家属进行安慰并给予物质帮助。抚恤分为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两种。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按照包括《公务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在内的法律法规,给予有关人员以物质抚恤。
安置主要是指对那些在突发事件中失去住房的人员或家庭提供居住条件。在恢复重建工作中,首先应当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居住场所。然后要尽快开展住房重建工作。重建住房,应当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是重建住房工作及时展开。居住是人类的基本保障,也是恢复重建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是重建费用要坚持灾民自救与政府补助相结合。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受灾程度、经济实力和评估结果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灾民建房补助标准。三是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要按照安全、就近、节约、适宜等原则,做好住房重建规划工作。比如重建住房的选址上要尽量选择不易受洪水或地质灾害等威胁的地方。四是要发挥灾民自身力量,调动灾民重建积极性。从规划、选址到建设,重建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灾民的积极参与,要充分发挥灾民的自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