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要点
为使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深刻领会《突发事件应对法》实质,规范和指导各级各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保法律的顺利贯彻实施,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依法推进应急体系建设,现归纳出如下宣传要点:
(1)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要意义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是一项内容庞杂、情况多变,涉及各方面利益又需要各方面参与,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在法律上对这项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行严格规范。据统计,在《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前,全国已经制定涉及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35件、行政法规37件、部门规章55件。而制定和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使我国基本形成了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核心,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基础,门类齐全、覆盖面广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核心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应急管理长期实践的高度总结。《突发事件应对法》提炼了近几年应急管理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很好地贯彻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和根本要求。
②《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了我国应急管理的基本制度。《突发事件应对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我国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以制度的形式建立了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方面的机制,促进了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
③《突发事件应对法》是规范各方应对突发事件行为的基本法律。《突发事件应对法》既明确了政府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也规定了社会、公民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基本格局。
④《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推动应急体系建设的强大动力。《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基础设施、物资储备、科技保障能力等应急体系建设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必将有力地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应急体系建设。
(2)《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条规定,该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人权原则,反映了贯彻科学发展观、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条规定,该法的适应范围是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也就是把应对突发事件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活动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3)我国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各种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努力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目前,全国已基本完善了各级应急预案体系,初步建立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强化了各级应急队伍体系和保障能力建设,初步完善了应急管理法律体系。
但是,我国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不够明确;二是不少政府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不够高,依法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不够充分,用于应急处置的资源不够充足;三是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救援等机制不够完善,出现监测不到位、发现不及时、预防不得力的情况,有的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四是社会广泛参与应对工作的机制不健全,公众危机意识不强、自救与互救能力不高。因此,政府、公众和社会各方面的应急能力都有待提高。
(4)国家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的管理体制和工作原则《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系。统一领导,就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综合协调,就是由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协调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公众等各方面力量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分类管理,就是按照突发事件的类型,由相应职能部门对各类突发事件实行专门管理,建立一定形式的指挥体制,收集、分析、报告相关信息,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就是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和需要动用人力、物力的不同,指定由事发地的哪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但无论哪一级别的突发事件,当地基层政府都要迅速反应,全力投入应对工作。
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尽早发现、尽量消除重大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有效预防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永远都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首要目标和核心工作。
(5)各级人民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职责和组织方式《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同时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义务《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这符合宪法中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仅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的规定。
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权力具有优先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自觉接受这种紧急处置权力的限制,并负有较平时更多、更严格的法律义务,来配合应急权力的行使。这些法律义务包括四个层次:一是对突发事件应急状态高度关注的义务,即公众对可能威胁自身安全的突发事件,要主动了解、自觉接收相关信息,并做好自救、互救的准备。二是在应急时期主动接受政府各项应急措施,特别是各项管制的义务。比如,在突发事件发生过程中,公民要接受和服从政府强制疏散、撤离、安置的安排,不得拒绝执行和擅自行动。三是公民要接受其一些合法权利在应急状态下被政府限制的义务。四是主动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各项工作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包括参与突发事件预防、救援、恢复重建的义务,具体有:信息报告义务,制定并演练应急预案义务,排查和消除风险隐患义务,参加应急专兼职或志愿者救援队伍义务,为应急处置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义务,协助落实政府应急义务,执行有关决定和命令义务,等等。
(7)《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政府应急处置权力的限制原则由于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特殊性,《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其他涉及突发事件应对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具有很大的裁量自由,比如,《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可以应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但也根据行政合理原则对这种权力的行使作了合理性限制,比如,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政府应急处置权力的限制遵循以下要求:一是,突发事件应对措施与应急响应紧密关联。不同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其不同等级,应当由不同级别的政府或部门采取不同的应急响应措施,这是分级管理的核心内容。要保证行政合理原则在突发事件应急措施中得到落实,最重要的是严格落实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是,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在一定应急级别下,相关人民政府或部门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8)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城乡应急基础设施和应急避难场所、排查和治理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组建培训专兼职应急队伍,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开展应急知识科普宣教等方面内容。
(9)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两个层次。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三个部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衔接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制定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编制各类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目前,国务院要求学校、企业等单位和村居两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都要从本单位、本区域安全情况出发,根据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情况,制定完善本单位、本区域应急预案,治理、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有效防止和及时制止突发事件。
制定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分析突发事件的性质、规律、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及恢复重建等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