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企事业基层单位和基层组织预防突发事件的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中,做好预防工作是各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力所能及和必须强化的。所有单位都负有预防突发事件的义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本单位的危险源、危险区域,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置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并定期将安全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高危行业企业,特别是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尤其要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详细的应急预案,定期对生产经营场所、仓储设施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加强危险源监控,做好危险品管理,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11)《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应急管理宣传、培训的要求《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进行定期培训。基层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公众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12)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工作的主要内容
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工作主要包括建立突发事件监测制度、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等三个方面内容。
(13)突发事件监测与信息报告的相关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特点,建立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站点,明确监测项目,安排必要装备,配备专门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密切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在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信息,会商、评估突发事件状态和影响,并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实时预警。
(14)国家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的内容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15)突发事件预警等级及政府的响应措施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概率较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权限和程度,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一是启动应急预案;二是加强有关突发事件监测、预报和信息收集、报告工作;三是组织有关方面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其发生概率、影响范围与强度;四是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评估情况;五是向社会发布咨询电话和相关警示,宣传相关防灾、避灾常识。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以上措施外,还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相应措施:一是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置准备;二是调集应急救援、处置所需物资,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三是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四是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城市交通、通信等生命线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五是及时发布防灾、避灾的警示、劝告;六是转移、疏散危险地区人员和重要财产;七是关闭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公共场所活动。
(16)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处置的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针对突发事件发生情况,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按照有关法规、法规、规章的规定,启动相关应急响应,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一是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根据需要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场所、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服务,组织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三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17)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应急处置活动中的法律义务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或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同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本区域矛盾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本区域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立即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事发地其他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动员、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处于事发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18)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和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应当享受的保障《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19)突发事件处置后恢复与重建的主要内容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在停止执行相关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应当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其主要内容:一是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灾害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二是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受危害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三是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四是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五是分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过程,查明发生原因,总结经验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突发事件处置评估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20)单位和个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应负的法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有关单位凡未按规定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未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突发事件虚假信息仍然传播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要依法对其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单位或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单位或个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