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政府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责任的具体性规定。
【本条释义】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力度,是提高人民群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意识的重要措施宣传。通过宣扬非物质文化遗产魅力,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取得的丰硕成果,可以提高公众对优秀传统文化的认识与了解,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和关注热情,促进民族文化的认同,有利于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沟通情感、凝聚人心的作用,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十分重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工作,其第十四条对教育、宣传和能力培养作出了规定:各缔约国应竭力采取种种必要的手段,以便:(1)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主要通过:向公众,尤其是向青年进行宣传和传播信息的教育计划;有关群体和团体的具体的教育和培训计划;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管理和科研方面的能力培养活动;非正规的知识传播手段。(2)不断向公众宣传对这种遗产造成的威胁以及根据本公约所开展的活动。(3)促进保护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自然场所和纪念地点的教育。
本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本条是关于政府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责任的具体性规定。对本条的理解需注意两点:一是政府主导是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基本保证。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活动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责任。二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宣传、展示责任限于国家和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即本法保护的对象。
各级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工作。《文化建设“十一五”规划》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展示作出了具体安排:广泛开展吟咏古典诗词、传习传统技艺等优秀传统文化普及活动。改造和发展富有浓郁民族特色的民间传统节庆内容、风俗、礼仪,完善中华民族始祖的祭典活动,充分发挥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七夕节、中秋节、重阳节等传统民族节庆在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充分利用“文化遗产日”,组织开展文化遗产保护系列宣传展示活动。根据“十一五”规划,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中国的“文化遗产日”,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保护文化遗产的高度重视和战略远见。2006年以来,文化部及各地文化部门利用“文化遗产日”和中华民族传统节日,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演、论坛、讲座等宣传教育活动。文化部主办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大展”、“中国少数民族传统音乐舞蹈展演”等一系列活动。此外,利用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全面报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积极与教育部门沟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对青少年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载体。具体实例如2010年10月15日至18日,由文化部、山东省人民政府主办,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济南市人民政府与山东省文化厅共同承办的首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博览会以“保护传承、合理利用”为主题,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以适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展览、销售为重点内容。邀请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部分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参展、参演,采取实物展示、销售、图片展览、多媒体演示、代表性传承人现场制作等形式,充分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魅力。
【适用注意事项】我国人口众多,地域广阔。“十里不同音,百里不同俗”,我国文化地域性和多元化特征一直都比较明显,再加之目前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地区间差异较大,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归纳本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深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既要宣传,还需加强教育,做到寓教育于宣传之中。只有二者结合,才能取得好的宣传效果,真正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研究,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具体规定。
【本条释义】
一、重视、推动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在生产、生活中发明创造、流传延续的,具有历史性、人文性、大众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发展过程及其独特性质,决定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始终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本法总则中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本条是对这一原则的具体规定。根据本条规定,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权依法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研究,有权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同时,国家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各种形式向积极开展这些非遗保护活动的组织、个人,提供精神的或者物质的鼓励和支持。
二、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研究、传播活动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支持有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传播活动。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指出,应当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要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要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大力培养专门人才。鼓励、支持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和实践结合的科学研究,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科学水平。一些地方也通过立法形式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传播活动,如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规定:鼓励、支持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和实践结合的科学研究,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科学水平;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内容的科研活动;鼓励、支持与境外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的合作与交流;鼓励、支持以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目的的文学艺术创作;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等的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
三、关于科学技术研究和保护保存方法研究充分研究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非常必要。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和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需要统筹各种要求、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必须讲方法、讲技术、讲科学。另一方面,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资源丰富,涉及多专业、多学科、多部门、多行业,既具特性又具一般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遵循科学、合理的方法。另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也规定,缔约国应当鼓励开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技术和艺术研究以及方法研究。
实践中,科技手段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中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力地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准确记录、精密分析和合理开发。成音、成像等数字化科学技术,能够全方位、立体式地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传统医药、陶瓷制作技艺等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有许多很高的科学价值,需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深入研究、发掘其中的奥秘。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在保障真实性、完整性和传承性的前提下,合理应用现代科学技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提供新的形式,注入新的活力,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更好地为现代人服务,如南京云锦织造引进电脑设计图案技术,既能保证传统图案要素,又能保证设计效率和美感。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要真正挖掘、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重大价值,需要加强整理,并且在达到一定系统性和全面性的时候加以出版发行,让社会大众了解学习。鉴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整理、出版的重要意义,国家对此持肯定和鼓励的态度。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学校和新闻媒体在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方面的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社会文化资源,其传承、弘扬离不开全社会的关注、参与,其价值和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全社会的了解、认同。因此,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教育体系,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来提高全民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了解、关注、认同、参与。
一、学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义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加强对全社会,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的教育。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14条规定,各缔约国应竭力向公众,尤其是向青年人进行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教育,以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各级各类学校是开展教育活动的主要场所,对广大青少年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应当充分利用学校的专长和优势。学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应当认识到开展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是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指出,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组织参观学习活动,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有关教材,开展教学活动。文化部、教育部等部门积极谋划、推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中小学课程,将民歌、民乐纳入中小学音乐课,将剪纸、年画纳入美术课,将传统技艺纳入手工课,使中小学生认识、了解和喜爱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研究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大学等,使青少年近距离感受和了解我国优秀传统文化。本法将多年来这些好的实践做法加以抽象并上升为法律,明确了学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法律义务。
草案一审稿曾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纳入相关课程,因地制宜开展教育活动。开设相关专业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教育活动,培养专门人才。”审议中,有的意见指出,学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是必要的,但“学校”的范围比较广,既包括中小学,也包括高校,法律不宜“一刀切”地规定学校必须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纳入课程。在此方面可以规定得原则些。立法机关吸收了这一意见,仅规定学校应当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为教育部门和学校留下了较大的自主空间。
应当认识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不仅不是学校的负担,而且还是学校开展素质教育、推动学生全面发展的有效形式。实践中,有的学校借助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藏的丰厚教育资源,积极探索文化传承与教书育人的有机结合,在传承文化中育人,在育人中彰显民族特色文化,成为学校提高教学质量、创新教学模式的有效途径。有的学校注意调动学生社团组织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鼓励学生组建诸如民乐队、京剧社、书法协会、国画社、陶瓷社等文化传承类社团,有效扩大了民族文化教育的受众。有的地区把握教育改革契机,积极推进艺术教育课程改革,开发具有当地特色的地方文化艺术课程,有效地丰富了非物质文化教育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