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解及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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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解(16)

【本条释解】

一、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又称非自愿许可制度,是指国家专利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不经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的同意,向特定对象颁发实施其专利的许可,同时由被许可人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的制度。

依照法律规定,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享有独占权或专有权,即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否则就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但是,专利权人的专有权并不是绝对的。设立专利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为保证这一目的的实现,防止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技术不适当的垄断,促使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得以实施,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对专利权人的专有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即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司法机关授予特定对象实施某专利,而无需经过该专利权人的许可。这就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产生的背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限制专利权滥用、实现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平衡的重要法律手段。有关国际公约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法或相关法律中都规定了这一制度。我国专利法对此也作了规定。本条是关于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申请人的申请给予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规定。

二、依当事人申请给予的强制许可制度

按照本条规定,依当事人申请给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包括两种情况:

1.专利权人不实施或者不充分实施其专利。创设专利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授予专利权人一定的独占权,鼓励发明创造,并通过专利的实施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如果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权后长时间不实施其专利,该发明创造不能为社会带来效益,就违背了专利制度的创设目的。因此,有关国际公约都将专利权人不实施或者不充分实施专利,作为授予强制许可的情况。巴黎公约第5条A款规定,本联盟各国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授予强制许可,以防止由于行使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赋予的专有权而可能产生的滥用,例如:不实施。同时该公约规定了授予强制许可的条件:(1)授予强制许可的申请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3年(以最后届满期为准)后提出;(2)这种强制许可不是独占性的,而且除与利用该许可的部分企业或商誉一起转让外,不得转让,包括授予分许可证的形式在内。

许多国家和地区也对专利权人不实施专利而授予强制许可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如韩国专利法第107条规定,除自然灾害、不可避免的情形或者其他由总统令规定的正当理由外,发明专利连续超过三年没有在韩国实施;或者在合理条件下对发明专利的国内要求没有满足到适当程度,可以授予强制许可。澳大利亚1990年专利法第133条规定,如果公众在该发明专利方面的合理需求未被满足,并且专利持有人未就不能实施该专利作出合理解释,可以授予强制许可。德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如果专利权人不在国内实施发明专利,为确保该专利产品在国内市场上的充分供应,可以授予强制许可。英国1977年专利法第48条规定,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三年后,或可能规定的其他期限届满后的任何时间,如果该项发明专利未作商业性实施或未在商业上尽可能作最大限度的实施,专利局局长可以根据申请签发强制许可证书。加拿大专利法第65条规定,在授予专利权三年期满后,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发明专利产品不能充分满足加拿大国内市场需求,可以视为存在专利权滥用的情况,专利局局长可以签发强制许可证书。

我国1984年制定专利法时,对不实施专利而授予强制许可也进行了规定,该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负有自己在中国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许可他人在中国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的义务。”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无正当理由没有履行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义务的,专利局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1992年对专利法进行第一次修正时,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建议对1982年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进行修改,国务院提交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说明中指出:“为了与国际条约相协调,草案删去了现行专利法的上述规定,重新规定了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法定条件。”其主要背景是,TRIPS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不歧视原则:专利的取得和专利权的享受应不分发明地点、技术领域以及产品是进口的还是当地生产的。有意见认为我国1982年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与TRIPS的上述规定不一致,应进行修改。在常委会审议的过程中,有些委员、地方、部门和专家提出,删去的上述规定的内容原则上应予保留。因此,1992年修正后的专利法第五十一条将不实施专利而授予强制许可的规定修改为:“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专利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2000年对专利法进行第二次修改时,对上述内容未作修改。

这次修改专利法,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相关国家、地区的立法例,对不实施专利而授予强制许可的规定进行了适当修改,即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为制止垄断行为而授予强制许可。所谓垄断行为,按照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包括三类: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专利权具有专有性或排他性,即法律赋予专利权人对特定发明创造的独占权,权利人可以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排他性地享有或者行使其权利。基于此,专利权人可以在一定时间和一定领域内就某种产品的生产或者销售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甚至是市场支配地位,这对竞争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行使专利权对竞争的限制,是法律对各种利益关系进行权衡利弊后所允许的,即为了促进技术创新、提高竞争力而不得不对竞争产生一定的限制。因此,因专利权而形成的垄断地位以及因专利权的行使而对竞争的限制,是基于法律的授权,是合法的。各国一般将依法行使专利权的行为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情形。另一方面,如果专利权的权利人超出法律对其专有权规定的范围而滥用其权利,以谋取或加强其垄断地位,这种权利是不受保护的,这种行为如果排除、限制了竞争,应当受反垄断法的调整。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因此,专利权人滥用其专利权,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拒绝授予专利许可,就可能构成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主要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为了消除该行为对市场的影响,有关部门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授予强制许可。同时,在反垄断法规范的经营者集中活动中,为了降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竞争力,防止过度地排除、限制竞争,有关政府部门有时也会以专利强制许可作为批准集中行为的附加条件。根据TRIPS,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将为制止垄断行为作为授予强制许可的条件。比如TRIPS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一个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可以通过制定国内法允许未经权利人授权而对专利的标的事项作其他使用,包括政府或经政府许可的第三者的使用。同时,该条第三项规定,强制许可可用于抵销在司法或行政程序后被确定的反竞争的做法。韩国专利法第107条规定,在司法或行政程序后,为了对被判定为不正当的行为进行补救,可以授予发明专利强制许可。英国1977年专利法第50条和第51条规定,在企业合并或者进行市场调查后,竞争委员会或者国务大臣认为存在专利权人限制被许可人或者拒绝以合并条件授予专利许可,构成垄断行为的情况,可以向专利局局长申采取行动;专利局局长可以授予专利强制许可。我国台湾地区专利法第76条规定,专利权人有限制竞争或不公平竞争的情形,法院判决或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处分确定的,专利机关可以予特定对象该专利的强制许可。这次修改专利法,借鉴国外立法例,也将制止垄断行为作为授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一种情形。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如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司法机关或者反垄断执法机关认为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的,为了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具备实施条件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九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依特殊情况或公共利益需要给予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规定。

【本条释解】

一、当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为了其他公共利益的目的,有时需要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许多国家和地区把公共利益需要作为授予专利强制许可的理由。比如日本专利法第93条和实用新型法第23条规定,特许发明或者注册实用新型的实施对公众利益特别必要时,可以授予强制许可。英国1977年专利法第55条规定,任何政府部门和政府部门以书面形式授权的任何人有权为了王国的工作需要,在联合王国实施一项发明专利而无需取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我国台湾地区专利法第76条规定,为因应国家紧急情况或增进公益的非营利使用,可以授予强制许可。美国专利法中没有关于专利强制许可的规定,但其司法和司法程序法第四部分第1498条a 款规定,允许联邦政府和政府许可的第三人在给予“合理和完全补偿”的情形下,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实施其专利技术。同时,美国空气清洁法对控制空气污染的专利的强制许可,原子能法对原子能专利的强制许可,植物品种保护法对有性繁殖的植物新品种专利的强制许可,均作了规定。上述强制许可,许多都属于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授予的强制许可。

我国专利法也对依特殊情况或公共利益需要给予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进行了规定。

二、本条规定可作出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决定的情况1.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例如,爆发战争、爆发大规模疫病、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情况。

2.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例如为了公共利益对一项获得专利的污染防治技术方案给予强制实施许可。

三、可以不经任何人提出申请

本条规定的强制许可,可以不经任何人提出强制许可的申请,而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直接作出强制许可的决定。但是,这类强制许可仅限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第五十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为了公共健康目的而授予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