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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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其释义(6)

1.居家为基础

强调社会养老服务以居家为基础,是指大多数老年人不离开家庭享受赡养照料、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这是一项有中国特色的养老模式。在我国,随着老年人口的高龄化、高失能率和家庭小型化现象日益严重,家庭成员可能无力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全面的照料服务,这就要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由社会为在家庭养老的老年人提供社会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涵盖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其主要特点是老年人不离开家庭,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对身体状况较好、生活基本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家庭服务、老年食堂、法律服务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高龄、独居、失能等老年人提供家务劳动、家庭保健、辅具配置、送饭上门、无障碍改造、紧急呼叫和安全援助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对居家养老的失能老年人给予专项补贴,鼓励他们配置必要的康复辅具,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生活质量。居家为基础的养老模式,也与我国文化传统相适应,宜为广大老年人所接受。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需要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内容包括完善老年人口户籍迁移管理政策,为老年人随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健全家庭养老保障和照料服务扶持政策,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建立奖励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

2.社区为依托

社区养老服务是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支撑,具有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两类功能,主要面向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者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在城市,结合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增加养老设施网点,增强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打造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倡议、引导多种形式的志愿活动及老年人互助服务,动员各类人群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在农村,结合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以乡镇敬老院为基础,建设日间照料和短期托养的养老床位,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变,向留守老年人及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等服务;以建制村和较大自然村为基点,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积极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

3.机构为支撑

养老服务机构包括老年养护机构和其他类型的养老机构。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大财政投入和社会筹资力度,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积极推进养老机构运营机制改革与完善,探索多元化、社会化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老年养护机构主要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专门服务,其重点功能一是生活照料,设施应符合无障碍建设要求,配置必要的附属功能用房,满足老年人的穿衣、吃饭、如厕、洗澡、室内外活动等日常生活需求。二是康复护理。具备开展康复、护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设施条件,并配备相应的康复器材,帮助老年人在一定程度上恢复生理功能或减缓部分生理功能的衰退。三是紧急救援。具备为老年人提供突发性疾病和其他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救援服务能力,使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援。鼓励在老年养护机构中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老年养护机构还应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实现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其他类型的养老机构根据自身特点,为不同类型的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等服务。

三、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优待老年人是国际通行做法。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能够为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根据近年来实践的发展和各地方的成熟做法,在立法中明确了对老年人的优待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并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全社会真正重视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必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的职责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是具有战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和指导全国或某一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建设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国家总体规划和省(区、市)级、市县级总体规划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专项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区域内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国家总体规划、省(区、市)级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五年,可以展望到十年以上。市县级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可根据需要确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国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编制、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对实现政府制定的战略目标,弥补市场缺陷,有效配置资源,促进共同富裕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统筹协调老龄事业发展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之间的衔接,在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上,稳步推进老龄事业发展。

二、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财政预算也称为公共财政预算,是指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将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分门别类地列入特定的收支分类表格之中,以清楚反映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透过公共财政预算,可以使人们了解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也可以体现政府政策意图和目标。财政预算由一般财政收入和财政预算支出组成。财政预算收入主要是指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财政预算支出是指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经费、各项事业经费、社会保障支出、基本建设支出、挖潜改造支出、科技三项费用及其他支出。而基金预算收入是指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取得的基金收入。基金预算支出是指部门按照政策规定从基金中开支的各项支出。从形式上看,它是按照一定标准将政府财政收支计划分门别类地反映在一个收支对照表中;从内容上看,它是对政府年度财政收支的规模和结构所作的安排,表明政府在财政年度内计划从事的主要工作及其成本,政府又如何为这些成本筹集资金。与一般预算不同的是,财政预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作为财政预算基本内容的级次划分、收支内容、管理职权划分等等,都是以预算法的形式规定的;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的过程也是在预算法的规范下进行的。财政预算编制后要经国家立法机构审查批准后方能公布并组织实施;预算的执行过程受法律的严格制约,不经法定程序,任何人无权改变预算规定的各项收支指标,通过预算的法制化管理使政府的财政行为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财政预算是政府调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市场难以保持自身均衡发展时,政府可以根据市场经济运行状况,选择适当的预算总量或结构政策,用预算手段去弥补市场缺陷,谋求经济的稳定增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要求将老龄事业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可以较好地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经费,为国家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财政基础,从而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另外,因为老龄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仅仅政府投入是不够的,所以,法律在强调国家财政投入的基础上,也明确提出,要“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这也是政府的一项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经济手段等各种措施,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老年产业,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

三、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是老龄事业发展的总体纲要,是对老龄事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和指导老龄工作。1994年,我国制定了第一个老龄事业发展规划。1994年12月,原国家计委、民政部等部门联合制定了《中国老龄工作七年发展纲要(1994-2000年)》,从2001年开始,我国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每一个老龄事业发展规划都是引领未来五年老龄事业发展的根本性指导纲领,都是开展老龄工作、推进老龄事业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通过规划,对五年的老龄事业发展作出部署。2011年9月17日,国务院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28号),这是目前最新一期的老年事业发展规划。该规划对我国“十二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作了纲领性的规定,是指导新时期老龄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目前,多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实际,制定本地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已成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实践表明,每一个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具有巨大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每一个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的颁布实施都是推动老龄事业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行动纲领。规划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老龄意识,协调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和各方面力量统一行动,增强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利于有计划、有步骤地统筹解决当前老年人最紧迫、最急需的实际养老问题,从而改善和提高老年人的生命、生活质量;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基于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要求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1999年10月,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正式成立,该委员会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老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有:中组部、中宣部、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旅游局、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老龄协会等28个单位。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是研究、制定老龄事业发展战略及重大政策,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二是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三是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推动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四是指导、督促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老龄工作。五是组织、协调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有关老龄事务在国内的重大活动。从各地方的情况看,近年来各地普遍成立了老龄工作委员会,其设置模式与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相似。只是在具体成员单位上有所区别。地方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职责,与全国老龄工作委员相关成员单位的职责类似。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是全国老龄委以及地方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则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