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3472300000008

第8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其释义(7)

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

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以往人们认为,老年人的问题主要是子女、家庭的问题,家庭成员依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方面;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不仅是子女、家庭的问题,还是全社会的问题。尤其是是随着国家人口结构的变化、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已经日益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只有全社会积极行动起来,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才能真正推动起来。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在保障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的责任

1.国家机关的责任

国家机关包括党的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四大类。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上述四类国家机关分别担负着十分重要的责任。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各级党组织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发挥着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的作用,各级党组织的有关部门则根据其职能承担相应的保障职责。比如,组织部门的责任是贯彻执行有关老干部的方针、政策,负责老干部工作的管理、党的基层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督促检查老干部各项待遇的落实,引导老干部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等。宣传部门的职责是组织宣传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掌握、引导各新闻单位宣传老龄工作舆论导向,加强对老年人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宣传老年人和老龄工作的先进典型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承担的主要职责有三项,一是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有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都制定了本地老年人权益保障地方性法规,有些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也制定了本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二是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和听取有关专项报告,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于2011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等;三是就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重大问题作出相应决定。各级政府部门在保障老年人权益工作中承担着具体工作,比如,民政部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承担的职责有:负责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工作,制定老年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老年福利设施标准和服务规范,对各类老年福利机构进行宏观管理、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拟定安置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生活待遇标准,监督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制定老龄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老年人福利性事业组织等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老龄工作发展的需要和国家财力的可能,为老龄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加强对老龄工作各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再比如,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的职责是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法打击、及时预防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对老年人进行自防自护教育,提高老年人的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热情为老年人提供治安、户籍、交通等服务,为老年人排忧解难;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组织调处涉老纠纷,维护老年人的权益,促进家庭和社会稳定。司法机关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通过审理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案件,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的责任主要是通过检控犯罪,打击侵犯老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借以达到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目的。

2.社会团体的责任

社会团体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力量,社会团体的活动往往会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尤其是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各类社会团体依据宪法、法律和其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联合和团结全国的职工、青年、妇女以及各界人士,参与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协调社会公共事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例如,工会组织在维护老年人权益方面的职责包括:积极参与有关老龄工作政策的制定;关心离退休职工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离退休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切实维护离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努力促进离退休职工“五个老有”的实现;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推动离退休职工的社区化管理工作。共青团组织的职责则主要包括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尊老敬老教育活动,组织青年志愿者和少先队员开展多种形式的为老服务,促进青少年与老年人增加沟通,相互理解,共同参与社会发展等。各级妇联组织的职责有:依法维护老年妇女合法权益,参与和促进老年妇女权益的政策制定和落实,为老年妇女营造健康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老年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

3.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责任

企业组织是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事业组织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实体,这里所说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其他组织,但为了确保这些客观存在的但又不是法人的社会组织的合法利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大部分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生产任务、工作任务并不像国家机关那样直接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但是,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都有一定数量的员工,这些员工可能会在一定时间后成为老年人,而且不少员工中不少家有老年人,因而也要承担一定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责任。

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老年人组织的责任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指根据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居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即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指我国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地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简称“居委会”、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维护老年人权益工作承担大量基础性工作,比如,组织开展有关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居家养老工作,对涉及老年人权益的纠纷进行调解,反映本辖区内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老年志愿服务活动,等等。此外,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节民间纠纷,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向政府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提出要求。

其他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是与老年人本身和与老年人权益有关的各种社会组织的统称。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老龄问题及老年学研究学术团体,如老年学会,老年医学会等;二是老年人本身的组织,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老教授协会等;三是与老年人权益有关的社会组织,如老年基金会等。根据本法规定,这些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四、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所谓“义务为老年人服务”,就是指开展针对老年人的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是指任何人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不计报酬,为社会提供服务。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是每个文明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是指任何人自愿贡献个人时间和精力,在不为物质报酬的前提下,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各类服务的活动。在法律中明确“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既是尊老敬老助老的具体体现,也可以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更可以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为老服务志愿活动,为老年人办实事、解难事、送温暖,为老年弱势群体排忧解难,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第八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人口老龄化宣传教育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

人口老龄化已经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的目的,在于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让全社会把老龄社会作为二十一世纪我国的一项重要国情认真对待,树立老龄意识,增强应对人口老龄化和老龄社会挑战的紧迫性和自觉性。当前,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主要有两个重点:一是要充分认识人口老龄化的紧迫性和严峻挑战,从而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应对老龄社会带来的严峻挑战,二是也要充分认识到,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不仅是挑战,而且也还有机遇,因而要在全社会树立积极老龄化观念。积极老龄化是世界卫生组织在“健康老龄化”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其内涵是“健康、参与、保障”,强调引导全社会接纳老年人,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精神和公民事务,为社会做贡献。在全社会倡导并践行积极老龄化观念,目的是在最大限度地提高广大老年人健康、参与和保障水平,争取全体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能够在老龄化过程中得到不断提升。

二、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

人的一生总要经历少年、青年、中年和老年时期。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就是尊重人生和社会发展的规律,就是尊重历史,符合每一个人的根本利益和发展要求。尊老敬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标志。尊老敬老助老既是集体主义的道德规范,也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要求。我国自古以来传承着“百善孝为先”理念,即一个人只有懂得尊老敬老,才能具有更多的善心、公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才有可能成为一个人格高尚的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尊老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属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开展公民道德建设,特别是青少年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促进代际和谐、保障和改善老年民生的有效措施,也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

三、青少年和儿童是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

青少年和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只有在广大青少年和儿童中持续开展卓有成效的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让广大青少年和儿童从小树立尊老敬老观念,牢固形成“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社会伦理,让他们从我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从关爱自己父母和身边老年人做起,持续不断地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做老年人的知心人、贴心人、称心人,才能促进代际和顺、家庭和睦、社会和谐,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此,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承担起应尽的责任。

四、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是老龄宣传的主渠道和重要媒介

老年群体也需要教育和引导。要教育和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老龄化”和“积极老龄化”的理念,要教育和引导老年人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最大限度地实现健康老龄化,要教育和引导老年人树立正确的养老观,减少对政府、社会、家庭不必要的依赖,最大限度发挥主观能动性,更加自信、自强、自立,独立自主地设计安排好自己的晚年生活,实现更高程度上的积极老龄化。要通过这些媒体的作用,充分宣传报道广大老年人的生活,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老年人,关心老年人,帮助老年人,尊重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