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建设工程是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工作等的主要场所,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建设工程一旦发生质量事故,特别是重大垮塌事故,将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甚至造成无可估量的损失。因此"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必须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
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是指通过工程建设过程所形成的工程符合有关规范、标准、法规的程度和满足建设单位要求的程度。建设工程质量应达到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确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因素可以归纳为:(一)人。人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工程项目建设的决策者、管理者、操作者。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都是由人来完成的。因此,人的素质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的质量;(二)材料因素。工程材料是构成将来工程实体的基本单位,材料的好坏事实上就是工程实体的好坏。因此,选择用的工程材料是否合理、产品是否合格、保管方法是否得当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三)机械设备因素。施工机械设备的类型是否符合工程施工特点,性能是否先进,操作是否正确等也对工程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四)工艺方法因素。工艺方法是指施工现场采用的承包方案。施工过程中,方案是否正确合理,是否采用了先进技术,工艺完成的过程是否规范等也对工程产品的质量产生直接影响;(五)环境因素。环境条件可以包括工程作业环境、工程技术条件、工程管理环境,甚至还可以包括社会环境、经济环境等,这些环境的不同也将使工程产品的质量各异。因此,适应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环境将有益于工程项目的质量。
导致建设工程项目质量问题的常见原因主要有:(一)违反建设程序。不经可行性论证,不作调查分析就拍板定论;没有弄清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就仓促开工;无证设计,无图施工;任意修改设计,不按图纸施工;工程竣工不进行试车运转、不经验收就交付使用等;(二)工程地质勘察原因。未认真进行地质勘察,提供地质资料、数据有误;地质勘察时,钻孔间距过大,不能全面反映地基的实际情况;地质勘察钻孔深度不够,没有查清地层构造;地质勘察报告不详细、不准确等;(三)未加固处理好地基。对软弱土、冲填土、杂填土等不均匀地基未进行加固处理或处理不当等;(四)设计计算问题。设计考虑不周,结构构造不合理,计算简图不正确、计算荷载取值过小,内力分析有误,沉降缝及伸缩缝设置不当,悬挑结构未进行抗倾覆验算等;(五)建筑材料及制品不合格。钢筋物理力学性能不符合标准,水泥受潮、过期、结块、安定性不良、砂石级配不合理、有害物含量过多,混凝土配合比不准,外加剂性能、掺量不符合要求,预制构件断面尺寸不准,支承锚固长度不足,未可靠建立预应力值,钢筋漏放、错位、板面开裂等;(六)工程管理问题。不熟悉图纸,盲目施工,图纸未经会审,仓促开工;未经监理、设计部门同意,擅自修改设计;不按有关施工验收规范施工,不按有关操作规程施工;缺乏基本结构知识,施工蛮干;施工管理紊乱,承包方案考虑不周,施工顺序错误,技术组织措施不当,技术交底不清,违章作业;不重视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等;(七)自然条件影响。温度、湿度、日照、雷电、洪水、大风、暴雨等;(八)建筑结构使用问题。不经校核、验算,就在原有建筑物上任意加层;使用荷载超过原设计的容许荷载;任意开槽、打洞、削弱承重结构的截面等使用不当问题。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是指通过审核有关技术文件、报告和直接进行现场检查或必要的试验等方法,以保证施工项目质量目标实现的措施和手段。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质量第一原则。建设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工程的适应性和建设项目投资效果,而且关系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在进行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控制时,应坚持"质量第一",并自始至终把质量第一作为对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原则;(二)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人是工程建设的决策者、组织者、管理者和操作者。工程建设中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的人员的工作质量水平和完善程度,都直接和间接的影响工程质量。所以在工程质量控制中,要以人为核心,重点控制人的素质和人的行为,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人的工作质量保证工程质量;(三)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工程质量控制应是积极主动的,应先对影响质量的各种因素加以控制,而不能消极被动。等出现质量问题再进行处理,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要重点做好质量的事先控制和事中控制,以预防为主,加强过程和中间产品的质量检查和控制;(四)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质量标准是评价产品质量的尺度,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要求,应通过质量检验并和质量标准对照,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才是合格,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就是不合格,需返工处理。
1、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应如何确定相关参与方的责任
【宣讲要点】
质量问题是工程建设的核心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建设工程的参与方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监督管理之责。如有关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转包分包、工程验收、工程保修、工程监理等,其核心均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
一般来讲,施工单位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施工,将合格的建设工程交付建设单位,如果工程质量有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与建设单位的过错有关,即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单位分包专业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
2001年5月,大连某石油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大连新光下洞油库外管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建筑公司承建该油库外管工程,包括管架基础、管支架、托架、静电接地、管道制安及防腐、保温等所有工程项目。其承包该工程应按照大连某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工期190天;合同暂定价为750万元;工程保修期一年;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开始施工,至2003年1月工程竣工并经验收交付使用。后因工程款给付问题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工程款支付完毕。2007年6月,石油公司发现某建筑公司所施工的上述工程有45根输油管架的混凝土桩基因强台风侵蚀暴露地表,其中9根油管支架倾斜、输油管道因支架下沉弯曲变形,故认为建筑公司未按图纸施工擅自变更合同造成其经济损失,要求建筑公司给予赔偿而向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审理中查明争议的问题是输油管架基础是否约定做搅拌桩、施工图纸是否标明及有无作出变更等问题。该工程的设计单位大连某化工设计院出具的施工图纸附注说明管架地基处理采用搅拌桩复合地基。对此,大连石油公司与建筑公司约定:"如果设计变更则重新编制预算,双方确认并签订书面协议"。建筑公司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认为现场地质条件问题无法做搅拌桩,该做钻孔注桩,并对管架承台降低。对此,建筑公司及工程监理单位大连某监理有限公司均在增加工程现场签证单上签证,但设计单位未对变更方案在设计图纸上作出修改,仅对管架顶级管架承台垫层底标高的变更认可。
诉讼期间,法院对争议问题委托大连某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并得出结论:1.12#、13#、14#、15#、16#框架柱位移、倾斜及基础差异沉降严重超过规范允许值,已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2.36#、39#、42#、43#框架柱倾斜、基础差异沉降有部分点超过规范允许值,未达到国家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的要求;3.基本确定混凝土承台基础下不存在混凝土搅拌桩。
基于此,法院认定,从严格和规范意义上,建筑公司改用钻孔灌注桩的做法是不完善的,施工的输油管混凝土框架出现多根框架柱位移、倾斜及基础差异沉淀情况,与变更施工方案有关,存在安全隐患,建筑公司负有责任。但根据建筑公司的证据可以得出,施工现场不适合做搅拌桩,并且施工过程中大连某石油公司、设计院和监理公司根据现场地质条件已决定取消做搅拌桩。最终判决大连某石油公司、建筑公司和监理公司对实际施工方案的后果均承担责任。
【专家评析】
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生产环节多、参与方多,影响质量形成的因素多等特点,不论是哪个主体出了问题,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导致质量缺陷、甚至重大质量事故的产生。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我国《合同法》和《建筑法》以及其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作出了许多相关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最基本的原则和方法就是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有关各方对其本身工作成果的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是保证工程实现设计意图的前提,也是明确划分设计、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的前提。施工过程中,如果施工单位不按图施工或不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就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其直接的后果,往往违反了原设计的意图,影响工程质量,严重的将给工程结构安全留下隐患。间接后果是在原设计有缺陷或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下,由于施工单位擅自修改了设计,混淆了设计、施工单位各自应负的质量责任。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涉及到多个专业,各专业间协调配合比较复杂,设计文件可能会有差错,这些差错通常会在图纸会审或施工过程中被逐步发现,对设计文件的差错,施工单位在发现后,有义务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质量问题。
在本案中,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认为施工现场不适合做搅拌桩,所以施工单位改用钻孔灌注桩,并且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根据现场地质条件已决定取消做搅拌桩,导致最终发生了质量问题。但设计单位未对变更方案在设计图纸上作出修改,因此法院认定责任主体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实际施工方案实施的后果承担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修正)
第32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37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49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58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第3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23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24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26条第1款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28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36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2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