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安全生产与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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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总则(3)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原法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八条并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国家和政府对安全生产负有什么义务?

【宣讲要点】国家已经制定、发布了大量的生产安全法律法规,这实现了我们通常所说的“有法可依”的环节,但是,安全生产还需要严格执法和对违法进行追究。为此,必须有一个具有权威的执法机构依据程序法对生产安全实行监督和管理。为此,国家设定安全生产监察部门,以实现这一目的。安全生产国家监督,是指政府部门的劳动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国务院赋予的权力所进行的安全监察活动,其监察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特殊的行政法律地位,是以国家的名义、以法制的手段对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进行监察,并依法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监督、查处违法行为的执法活动。目前我国的安全监察部门主要有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对各生产部门进行一般监察、专门监察和事故监察。一般监察包括定期或不定期的监察执法活动、系统检查俄评定、根据举报进行的监察活动等;而专门监察住哟阿什对生产性建设项目的监察、对特种设备的监察、对严重有害作业场所的监察、对劳动防护产品的监察、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察、对女职工和未成年特殊保护的监察河矿山安全监察等。事故监察这是指对各类重大事故、职工伤亡事故、急性中毒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等的危害后果的监察,其目的是为了总结经验,以便采用更有效的预防措施。除此之外,国家在安全生产中还附有支持鼓励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使用,并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比如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纺织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的单位和个人给以奖励。

【典型案例】(案例来自网上多条报到,整理后)2013年1月7日上午9点19分,哈尔滨市中兴大道45号国润家饰城发生火灾。着火的国润家饰城为五层建筑,总面积21900平米,过火面积9400平米,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救援,交通、燃气、市政、安监、公安等部门也对周边地区进行分控。1月7日上午9时40分,毗邻哈尔滨服装城的国润家饰城发生火灾过火面积近万米。119指挥中心调动95台消防车开展灭火救援,疏散600余人,抢救遇险人员5人。火灾于15时30分扑灭,现场无人员伤亡。本次火灾给众多商户带来极大损失,一家棉被商户大哭着介绍说,她家的所有机器和货品都在里面,价值总额50万左右,属于小商户。有商户称家饰城由个人承包,并未给业主和商场购买保险,具体损失现在难以估量。经调查,本次火灾是由于商城修建观光电梯时违章电焊作业引燃商铺内可燃物所致,电焊违章作业引燃可燃物,事后查明该电焊工属于无证上岗,而且商城内无灭火器材。火灾发生后,当时作业的人员惊慌离开,没有及时灭火,报警也不及时,由此引来重大损失。事后,现场电焊操作人员关雪辉和现场施工负责人姜广才已被行政拘留。同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也在追究之中。

【专家评析】本案涉及到国家对安全生产的监管问题,以及有关领导干部在安全事故中应付的责任问题。通过此案可以看到,如果国家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有关领导干部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则会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问题。在出现问题后,就又涉及到问责问题。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明确了国务院负责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内容。为了切实避免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疏于管理、监督不力的状况,国务院制定了《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定,在发生特大安全事故之后,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有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谁批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承担涉及安全生产经营审批和许可事项的主管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也要对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了更好的发挥政府机关的作用,新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第8条和第9条更加具体强调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机构以及相应行政级别中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说明了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在安全生产中的具体工作内容,将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落实到具体的行政级别单位处,使得政府机关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中不再出现推诿的现象。从修改的内容上,可以看出,新法对于政府机关及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关强调了“三个必须”的要求,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主要体现在第一新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二新法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三是新法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条指引】

(原有条文)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