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安全生产与事故赔偿
3475100000005

第5章 总则(4)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本条在修改后变为第十四条)

(修改后法律条文)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6.安全生产标准的内涵是什么?

【宣讲要点】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在第四条的修改中,增加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内容,使得对安全生产标准的认识得到深化。根据现行不《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化的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性质分为两类: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是不允许有任何更改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否则,国家是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的。其它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可以参照进行,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执行,简短管理部门也不因该以此作为执法依据。而标准化规定的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根据第十条的规定,保障安全生产的标准只能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不能作为安全生产的标准。也就是在实际工作中常说的,企业可以依据国家、行业标准来制定企业的标准。当人,这个标准应当至少不低于所依据的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因为国家、行业标准属于强制性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标准虽然仍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却可以防止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规要求的现象,起到应有的安全预防效果。

【典型案例】(案例来源:http://www.aqsc.cn 2014-03-21北京晚报)

2014年3月21日上午上午10时,在房山法院,16名患尘肺病的矿工领到了120万元赔偿款。其中一名40岁出头的梁清军在北京一家煤矿干了15年,从当年初到京城身体强壮的小伙子变成今天身患尘肺病,属于为七级伤残的状态。在煤矿的矿工中,四川人居多。他们每天都要吃药治病,每月的治疗费3000多元,多数患者都欠了不少外债。但是,致使他们患上尘肺病的煤矿,却在数年内不予赔偿。患者们先后把煤矿告到法院,拿到胜诉判决后,包括梁清军在内的16名煤矿工人,向房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由于煤矿已关闭,井下设备早已变卖,很难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房山法院执行庭法官张胜自2012年1月5日开始,多次寻找煤矿矿主。最终,煤矿的受益人支付了80多万赔偿金,有关部门也拿出30余万,共计120万元。

【专家评析】这一案例典型反应了违反国家安全标准后所带来的悲剧。在这里,由于企业忽视了行业的标准化管理,在“要钱不要命”的理念下,忽视了行业中的标准化要求,在煤矿的安全生产环境中,不重视安全生产环境的标准,导致大量员工患上难以治愈的职业病,给众多的家庭带来极大的损失。就该案来看,至少企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10条的规定,没有执行国家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同时,根据《标准化法》第2条中有关在生产环境方面应当制定标准,这些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而第14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同时根据我国《职业病预防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应当在符合国家劳动生产卫生标准的环境中工作,应当依据《标准化法》第20条、24条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法条指引】

《安全生产法》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标准化法》第二十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2]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