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治安管理与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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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侵犯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6)

【典型案例】

刘某到街上准备买套西服回家过年。他信步走到一家卖西服的小店里,一进门,就被热情的店主招呼住了。刘某试了摆在店里显眼位置的一套西服,觉得挺合身的,可一问价格,让他吓了一跳,500元,一向十分节约的他平时所穿的衣服都是在100元以内。他赶忙把衣服脱下来,老板就用商量的口气和他说:便宜一点,450元。刘某摇着头准备走时,老板突然一把拉住他说:“你把衣服给我穿脏了,不买不行,500元少一分钱都不行。”平时很少上街的刘某一看这阵势吓得不敢大声说话,求老板放他一马,但老板越说越来劲,非要他掏钱将衣服买下来。旁边一位顾客上来劝解时,被老板呵斥住。见此情景,有顾客偷偷报了警。

刘某无奈,准备付钱给老板时,民警赶到。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这名“霸道”店主被警方罚款200元。

【专家评析】

商品交易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商品交易的主体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在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和公平的原则,顺利完成交易过程。但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市场交易主体违反市场交易原则,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经常发生。这种强迫交易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经营者的平等交易权及交易自由选择权,而且强迫交易行为常常有暴力、威胁手段,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安全。为此,我国法律禁止强迫交易行为,以保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公民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在刘某没有购买意愿的情形下,店主强迫刘某购买西装,其行为已经构成强迫交易违法行为。据此,警方对店主作出罚款处罚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2.侵犯通信自由会被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包括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两个方面。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通信自由,是指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发给他人的信件,其内容不经写信人或者收信人同意不得公开,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

侵犯通信自由表现为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①冒领,是指冒充他人的身份而领取财物的行为。一般行为人通过伪造或者窃取他人身份证件,骗取邮政工作人员的信任,冒充他人领取包裹、汇款等邮件。隐匿,是指私自把他人的邮件扣留,在一定地点加以隐藏而不交给收件人的行为。毁弃,是指将他人的邮件故意撕毁、焚烧或者丢弃的行为。私自开拆,是指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未经他人许可,擅自开拆他人邮件,偷看他人邮件内容,或者使他人邮件内容处于公开暴露状态的行为。非法检查,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和没有经过合法程序而对他人的邮件进行扣留检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因此,在我国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出于国家安全和追查犯罪分子的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②根据邮政法的规定,邮件,是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等。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或出于好奇,或为泄私愤、图报复,或者出于集邮需要等,无论何种动机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8条规定,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马某申请了留学美国某大学,而他的一位同班同学恰好也申请了这所学校,并且被接收。出于报复心理,马某共窃取私拆了4封来自海外大学的他人信件。迟迟等不到邀请通知的同学情急之下发信询问大学,事情才得以暴露。马某在调查过程中承认了自己采取冒充他人名义注册电子信箱并以他人名义发送损毁他人利益的电子邮件,私拿、隐藏和私拆国外大学寄给其他同学的信函等事实。

【专家评析】

本案中,马某未经他人许可,私拆他人信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马某出于报复心理,私拆并且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电子邮件的行为,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的侵害,并给同学带来了无可弥补的损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8条规定,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可根据查实情况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法条评析】

《宪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8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52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3..盗窃公私财物会被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准备日后归还而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盗窃。

盗窃公私财物表现为秘密窃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使用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秘密窃取具有以下特征:①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在别人不知晓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被他人发现阻止,而强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构成抢劫。②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发觉的,也是秘密窃取。③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人发觉。如果在取得财物过程中,事实上已为被害人发觉,但被害人由于恐惧等原因未加以阻止,行为人也不知道被发觉,而把财物取走的,仍是秘密窃取。秘密窃取的表现形式也有三种:①将可移动的财物,秘密转移到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并且脱离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的控制范围。如将别人口袋里的钱包取到自己的口袋里,将单位的电视秘密搬运到单位以外,等等。②通过传输系统加以使用和消耗。如盗窃电力、煤气、天然气等。③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必须数额较小,否则,构成盗窃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l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是指盗窃的数额接近犯罪的标准,或者屡教不改的等情形。

【典型案例】

曾某一人来到某网吧上网,挑了一个偏僻无人的角落坐下后,趁机用随身携带的梅花起子将主机箱打开,偷盗主机内的内存条,在盗得两根内存条后被警觉的店员发现,随后扭送至派出所。

经审讯,曾某对因缺钱用而动“搞钱”歪心思偷盗网吧内存条准备卖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专家评析】

本案中,曾某对因缺钱用偷盗网吧内存条准备卖钱,显然其行为构成盗窃行为。盗窃违法行为与盗窃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处罚方面: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以盗窃罪论处;低于上述数额的,以盗窃违法行为论处。对于一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对于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由于曾某盗窃数额较小,因此构成盗窃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作出处罚是正确。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4.诈骗会受到什么处罚?

【宣讲要点】

诈骗公私财物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骗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虚构事实,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侵害人的信任。虚构可以是部分虚构,也可以是完全虚构。隐瞒真相,是指对被侵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以此哄骗被侵害人,使其交出财物。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是诈骗行为区别于盗窃、敲诈勒索、抢劫等行为的主要特征。由于行为人采取了欺骗手段,被侵害人并不清楚其财产权受到侵害,一般还误以为行为人在帮他办事或者互相合作。被侵害人表面上“自愿”地交出财物,实质上是违背其真实意愿的。

诈骗他人财物的形式、手段多种多样,其手段有:编造谎言,假冒身份骗取财物;伪造、涂改单据,冒领财物;伪造公文、证件,骗取财物;以帮助看管、提拿东西为名,骗取财物;以恋爱、结婚、介绍工作等名义相诱惑,骗取财物;以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等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是指诈骗的数额接近犯罪的标准,或者多次诈骗公私财物的等情形。

【典型案例】

9月1日,两名妇女带着一包银元和金色佛像,在一乡场向村民兜售,称这些物品是她们建房时挖到的,向过路的老人们兜售。据她们说,几天前,她们自家建房开挖地基时,挖到了一块大石板,撬开石板,发现了一个“窖坑”,里面装的就是这些物品。

不少过路人对她们的推销产生了兴趣,并有人以每个20元的价格,购买了银元。不过,也有过路人不相信,并向辖区派出所报警。两名妇女被带往派出所后,很快承认手头的200个银元和两尊金色佛像均系假货,其中银元每个购入的价格是5角钱。警方决定对两名妇女处以10天行政拘留。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诈骗违法行为。两妇女用假货冒充古董,很显然是用隐瞒真相的方法进行骗取,使他人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诈骗2000元以上的,即属于数额较大,构成犯罪。本案中,由于两妇女诈骗钱财较少,因此构成诈骗违法行为。警方对二人以10天行政拘留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