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治安管理与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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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侵犯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7)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5.哄抢财物会被处罚吗?

【宣讲要点】

哄抢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以起哄的方式公开趁乱或者在紧急状态下公然抢走公私财物的行为。

哄抢通常人数较多,少则几个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哄抢表现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不大,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聚众,是指多人聚集在一起,有时可达到几十人、上百人。哄抢,是指采取起哄、制造混乱、滋扰等手段,利用人多势众致使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无法阻止,而将公私财物公然抢走。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致使当事人不敢、不能反抗的,则构成了抢劫。哄抢公私财物的行为应是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情节较轻,主要是指哄抢的财物数额较少,手段不恶劣,后果不严重。行为人明知是国家、集体、个体、公民个人的财物,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趁混乱状态或者制造混乱抢走公私财物。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哄抢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是指哄抢公私财物的数额接近犯罪的标准,或者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等等。

【典型案例】

某段高速公路出口匝道的急弯道上发生一起卡车侧翻事故,6万多斤橘子因聚众哄抢,最终只有2000多斤到了货主手中。由于秩序混乱,民警一度朝天鸣枪示警。随后警方调集6名民警增援维持秩序。

警方对无视货主劝阻、不听民警制止的徐某等4人处以5日、10日行政拘留,并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对其余30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这34人的行为已经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哄抢公私财物”的规定。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哄抢财物的违法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明确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而从该案来看,来了三四十人,尽管交警制止,但是这些人根本不听劝告,仍然继续哄抢。

上述哄抢人明知货物是他人所有,但出于占便宜的心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着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进行哄抢,还呼朋唤友一起哄抢,在交警到达现场多次制止后仍不停止,属于情节较重,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6.抢夺较少财物会被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抢夺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公然夺取,是指当着公私财物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的面,乘其不备,公开夺取其财物。抢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还须是情节较轻没有构成犯罪的行为。情节较轻,是指:①抢夺财物的数额较小;②抢夺的不是银行、邮局、国家珍贵文物、军用物资、救灾、救济款物;③抢夺的对象不是外宾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是指抢夺公私财物的数额接近犯罪的标准,或者是多次抢夺的,等等。

【典型案例】

打算外出务工的陈某来到一火车票代售点,打算买到北京的火车票。票价168.5元,加上代售费5元一共173.5元。陈某拿出200元钱放到售票窗口的收银槽里面。看到陈某拿出了钱,售票员就准备出票,同时让陈某拿出身份证和5角零钱,以便找零。陈某通过窗口把身份证和零钱递给了售票员,等票打印好之后,售票员把火车票、身份证和找零的27元钱一同放进了收银槽里,陈某见收银员还没有来得及拿走他给的200元钱,于是一把抓起收银槽里的火车票、身份证和227元钱撒腿就跑,等售票员从柜台里面追出来,陈某已经消失的无影无踪了,售票员迅速拨打110报警。接警后,东岳公安分局东安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代售点,根据陈某在代售点买票留下的身份信息查询到了他的地址,最终将嫌疑人陈某抓获。到案后,陈某对其因一时贪念引起的抢夺行为供认不讳。陈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专家评析】

抢夺行为有两个核心特征:一是乘人不备,即行为人乘他人没有察觉或者没有防备,来不及抗拒的情况下,夺走财物;二是公然夺取,是行为人并不顾及被害人是否知悉其抢夺行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抢夺违法行为案件。陈某在马票的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票及前款的念头,并趁售票员不注意,抢走票及钱款,由于数额较小,其行为构成抢夺违法行为。因此,警方对其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7.敲诈勒索会被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被侵害人交出少量财物的行为。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是指以对被侵害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杀害、伤害相威胁,或者以公开被侵害人的隐私和不正当行为、毁坏被侵害人的名誉相要挟,或者利用被侵害人的困境相要挟等。迫使被侵害人交出财物,是指由于行为人实施了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造成被侵害人精神恐惧,不得已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本行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财物,而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使用威胁语言以催促偿还债务的,不构成敲诈勒索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数额接近犯罪的标准,或者手段比较恶劣的,等等。

【典型案例】

3名小孩好心搀扶摔倒的老太,反被老太和儿子诬陷并索赔,蒋某某曾强行入住到受害人的家中一天时间,并称如不赔偿便不会离开,孩子家长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同意支付赔偿。之后,小孩一方家长以敲诈勒索为名向警方报案。警方经过调查,已查明伤者蒋某某系自己摔倒,并非由3个小孩推倒(有3名目击证人证实),且伤者蒋某某的伤情系事发日(6月15日)形成,,老太母子行为属敲诈勒索,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之规定,决定对蒋某某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因违法人员蒋某某已满70周岁,依法决定不予执行),同时对龚某某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专家评析】

敲诈勒索行为的核心特征是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这主要集中体现在通过精神强制,使他人在心理上形成一定的恐惧,以至于不敢反抗。特别注意行为人使用暴力使他人不敢反抗的情形,如果是使他人当下人身安全受到现实威胁,构成抢劫行为。本案中,蒋某某和龚某某威胁小孩家人,索要赔偿,很显然构成敲诈勒索行为。警方对二人处以行政拘留的行为是正确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第3项的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七十周岁以上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8.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出于泄私愤、报复等动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完整性,故意使公私财物丧失部分乃至全部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实施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不是为了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行为人的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报复心理。

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财物完全丧失其价值或者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财物部分丧失其价值或者使用价值。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l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是指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数额接近犯罪的标准,或者手段比较恶劣的,等等。

如果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2)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3)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典型案例】

农民赵某某系某县邻郊的种植蔬菜专业户,承包了十几亩地种植蔬菜为生。其后,赵某某发现其蔬菜经常被鸡和田鼠啄食,随用农药拌稻种撒在菜地。6月15日下午,住在附近的县环保局的六家职工发现其共计14只鸡死在赵某某的蔬菜地里,即联名将赵某某以“损坏公私财物”为由,告到派出所。派出所立案调查,赵某某承认在蔬菜地撒了拌有农药的稻种。派出所即以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行为,给予赵某某处罚。

【专家评析】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是一种常见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仅由于公私财物被毁灭、损坏而使社会财富减少,给国家和公民个人造成一定的损失。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必须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为人必须是故意,既具有损毁公私财物的目的;第二,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赵某某发现其蔬菜经常被鸡和田鼠啄食,随用农药拌稻种撒在菜地。6月15日下午,住在附近的县环保局的六家职工发现其共计14只鸡死在赵某某的蔬菜地里。可见,赵某某主观上具有故意,并且实施了药鸡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的要件,因此,理应受到处罚。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立案追诉标准(一)》第33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2)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3)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