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治安管理与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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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治安处罚基本常识(2)

【典型案例】

刘大爷和朋友一起去五堰街逛街。刚走到五堰步行街路口,一名小女孩走到他面前,一把拉住他的衣角,向他乞讨。见小女孩可怜,刘大爷拿出钱包,抽了一张1元的纸钞给小女孩,这一给却引来了很大的麻烦,几名和小女孩差不多的小孩子向刘大爷涌过来,伸出手都向他要钱。刘大爷一看这架式,心想咋会有这么多乞讨的人呢,加上钱包里没有零钱了,索性将钱包装到身上。几名孩子见他不给钱,抱住刘大爷的腿不撒手。这一幕,被正在附近巡逻的民警看到,民警当即制止了几名小孩子的行为,刘大爷才得以脱身。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四11条有关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但是小孩子未满14岁,属于不予处罚之列,民警只能对此行为进行制止,当场责令其监护人要严加管教。

【专家评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使其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以后不再重犯。如果违法行为人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则应当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几名乞讨的孩子不满14周岁,其乞讨行为不受治安管理处罚,但是公安机关应当责令监护人对其严加管教。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6.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在我国,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于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这里规定的“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是选择性的,即只要精神病人符合其中的一种情形,铣不予处罚。实践中,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是否是精神病人,要有科学、客观、准确的判断,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鉴定确认。应当强调的是,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不予处罚的,如果给他人造成了损害,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要由监护人墩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二是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的情况下违反治安管理的,这时他们具有辨认刊径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与常人无异,应当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

李某为先天性痴呆,虽然年龄已经19岁,但是智力仅仅相当于几岁幼童。其家人怕他出去惹是生非,在上班的时候一般都是把他锁在屋里不让出去。某日因最后离家的母亲一时疏忽,没有从外面把门锁上,李某便自己走了出去,在大街上玩。他看到一个6岁左右的小女孩拿着一根冰棍,便要小女孩把冰棍给自己吃。小女孩不同意,李某便上前争夺。在争夺中由于李某已经19岁,气力较大,在打人的时候又不知道轻重,便给小女孩造成轻伤。小女孩的家长非常愤怒,认为李某这么大人了还和小孩子争东西吃,并且把自家孩子打成轻伤,应该把李某拘留起来。

【专家评析】

《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对于精神病人也要区分不同情况。对于非间歇性的精神病,因为这种精神病人一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是真正的无责任能力人,其无论在何时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都不予处罚。对于间歇性的精神病,因为病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时有时无,对于他们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要看该行为人在实施行政违法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如何。如果该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精神正常,那么就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如果该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的时候精神处于病态,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就不能对他进行行政处罚。也就是说,他能否承担行政责任,要以实施违法行为时的精神状态为标准。

但是,并不是说精神病人给他人造成伤害就一点责任都没有。首先,公安机关要责令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对其严加看管和治疗。其次,虽然无法对精神病人进行行政处罚,但是,精神病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此,并不意味着对监护人进行行政处罚,因为行政处罚应当是个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而不是别人行为的后果。本案中,应当由李某的家长承担李某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赔偿,即小女孩家人为小女孩支付的医药费和其他必要的费用。这里就是一种民事上的侵权与损害赔偿关系,在处理的时候应当按照民法对此的有关规定来处理。假如受害人本人也有过错,就应该依据由双方过错程度来承担责任。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6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7.有生理缺陷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该如何处罚?

【宣讲要点】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生理缺陷的对象仅限于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在这里“又聋又哑的人”是指既丧失听力又丧失口头语言能力的人,如果只是丧失两种生理机能中的一种,则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生理缺陷的对象。

尽管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生理上有残疾,但他们的思维是正常的,并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他们是具备责任能力的。但是,由于其生理上的缺陷,他们在接受教育、参加社会活动以及与人们交流思想等方面又都受制于自己的生理缺陷,其辨认事物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又都比常人差,因此,其责任能力在一些方面是有限制的。这是对他们应当承担的责任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的主要根据。

对于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处罚机关根据行为人辨认事物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实际情况决定,根据个案的情况,进行自由裁量,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也可以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典型案例】

李某,女,17岁,聋哑人,受过聋哑教育并能识字。李某在自己哥所经营的一家杂货店帮忙。李某嫂子万某在一家纺织厂上班。一天,万某因车间轮岗调动同该厂另一名女工朱某产生意见,并发生口角,准备动手打架时被工友拉开。万某回家后心里仍感气愤,将此事告诉了自己丈夫并用手势告知了小姑李某。恰巧朱某曾在杂货店买东西时戏弄过李某,李某因此也记得朱某。万某要丈夫替自己出口气,教训一下朱某。万某丈夫答应了,但又不认识朱某,万某又不便亲自出面。于是万某便拉着小姑李某,写张纸条告诉李某去指认朱某,并帮助其兄“修理”一下朱某。李某受哥嫂供养,且哥嫂平时待自己不错,不好拒绝嫂子。万某让李某和其哥哥选择朱某下夜班的时候,在朱某回家必经的小巷里动手。兄妹俩按照万某的计划,果然等着了朱某。李某的哥哥将朱某从自行车上拉下来,李某揪住朱某的头发,然后,兄妹二人对朱某拳打脚踢。直至朱某大声呼救时,二人才放手离开。经医院诊断,朱某身上多处受伤,伤势轻微。朱某报案后,某区公安分局经调查,查出是李家兄妹受万某教唆而为。某区公安分局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为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给予李某的哥哥、李某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对李某的嫂子万某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元的处罚。三人均不服,以“李某是聋哑人不应受处罚”、“万某并未动手打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复杂的治安处罚案件,其中涉及到聋哑人违反治安管理如何处罚的问题。我们就本案中聋哑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进行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4条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本案中,李某作为聋哑人在其嫂子的教唆下不但亲自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行为,并且伤害他人行为在李某指认后才得以完成的,可见,李某在伤害他人行为中起主要作用,因此,对李某应予处罚。但其在事发时尚未年满18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的规定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某区公安分局在对李某实施处罚时忽略了李某这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这应该是一失误。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4条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8.醉酒的人闹事受处罚吗?

【宣讲要点】

喝酒本是常事,一旦喝多了,个别人在酒精的作用下会做出一些平时不可能出现的惊人之举。虽然酒精会将人们的意识麻痹,但醉酒的人违法同样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如果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执法机关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其酒醒。而如果他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会受到处罚。酒后触犯刑律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

我们所说的“醉酒”一般是指生理性醉酒。从医学角度分析,醉酒人的意识和意志只是有所减弱,并没有完全失去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有所预见。而普通人的醉酒通常是由于没有节制的过量饮酒所致,它完全可以通过事先节制饮酒量加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