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着,被投诉人泰州唐仁公司法人代表和分管环保工作的负责人分别就企业治理污染源和加强企业环保工作进行了答辩。来自泰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测中心站的调查处理人,分别举证了对泰州唐仁公司现场执法、责令限期整改和废水、废气、噪声等排放状况。
随后,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还当场进行了激辩。最后,在主持人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泰州唐仁公司同意将生产车间搬迁出居民区,以彻底解决污染扰民问题。
(参见张忠:《泰州“5·19听证”开环保信访先河》,载《江南时报》2006年5月26日。)
【专家评析】
泰州市在全国举行了首例环保信访听证处理会,让投诉居民代表、被投诉企业法人代表、环保现场执法人员,面对面坐在一起,寻求解决企业污染扰民问题。这一方式开创了我国以听证处理方式解决环保信访问题的“先河”。正如参加这次听证处理会的中纪委监察部派驻国家环保总局监察局副局长谷茂宽所说,这种方式使整个听证和处理过程公开、透明,并给予投诉信访人和扰民的排污单位充分的质询、辩论、协商、评议机会,有利于及时沟通、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从而寻求一个最佳解决环保信访的路径。从而,这就改变了过去处理环保信访案件时,都由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取证、调查、处理,而投诉信访人不能参与其中,不利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的现象。
江苏泰州市为了破解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环保困局,在全国首开环保信访听证先河,自2006年5月确立这一制度后,化解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方面的难题。这一方式开创了国内依靠公众参与、以听证方式解决环保信访问题的新形式,受到了国家环保总局的充分肯定,并在全国逐步推广。2006年10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发出《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泰州市环境保护信访听证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纪检监察、环境监察和信访干部学习泰州市开展环境信访听证处理试点工作经验,掌握信访听证的知识,了解基本含义、内容、任务。
实际上,这只是公众参与环保的一种方式。随着环境污染日益严峻,公众参与环保的重要性正得到越来越深刻的认识、认同。环境问题不仅是生态问题和民生问题,也是经济问题。只靠环保部门的末端防治修复,难以取得持久良效。目前,环保部门的“尴尬”,不仅是长期粗放式发展模式的尴尬,也是有关制度的尴尬。因此,既需要调整产业结构,实现整个产业的转型升级,建立起与当地环境容量、资源禀赋相适应的产业结构,也需要政府各部门形成合力,企业、公众共同努力,推动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良性循环。
国内外的实践证明,治理环境污染,没有行政部门的严格执法和积极作为是不行的或者说效果是不好的,但是,同样重要的是,仅仅通过政府部门动用行政资源自上而下的手段也是不够的,必须充分发挥公众的作用,因为,既然任何环保问题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公众的利益,公众就必然会出于对利益的关注而主动投身到环保活动中来。实际上,在环境治理和保护过程中,公众参与,既是一种主动的力量,也是一种可持续的力量。企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真正承担起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公众也不能缺席,必须积极参与其中。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问题有了更为明确、详细的规定。社会各界都应当认真遵守法律规定,切实发挥公众在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法条指引】
(一)环境保护法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二)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三)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5.如何理解实行科学保护环境的原则?
【宣讲要点】
保护和改善环境,这本身是一个科技含量很高的事业。换句话说,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首先就必须尊重生态规律,实行科学合理的开发与利用;同时,对环境的保护、对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也必须尊重规律,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实现环境保护的科学化。这是坚持和实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和必然要求。
实际上,通过环境科学研究试验,并经过实践检验应用,证明是有效的措施,才被广泛用于环境保护工作中。这些措施包括:土地复垦、种草植树、物种保护、清洁生产、污染物总量控制等,以及环境保护标准。而这些措施首先是环境保护科技成果,通过实践检验和广泛应用之后,逐步成为技术规范,进而成为法律规范。通过法律规范,进一步推广和应用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提高环境保护本身的水平和质量。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就是说,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主要是两个方面:(1)国家支持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环境保护法》第15条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第39条中还规定: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2)鼓励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环境保护产业,是开发和应用环境科学技术研究的有效载体。各级政府都要认真履行职责,从财政、税收等方面予以支持。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21条进一步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2011年12月15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加强科技支撑”。具体内容包括:(1)提升环境科技基础研究和应用能力。夯实环境基准、标准制订的科学基础,完善环境调查评估、监测预警、风险防范等环境管理技术体系。(2)推进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野外观测研究站等建设。(3)组织实施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大力研发污染控制、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的高新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4)研发氮氧化物、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化学品等控制技术和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壤修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技术。(5)大力推动脱硫脱硝一体化、除磷脱氮一体化以及脱除重金属等综合控制技术研发。
【典型案例】
我国将积极引导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在海岛开发保护中应用。
这是2013年9月在浙江舟山召开的第十八次全国海岛联席会议上,国家海洋局副局长张宏声宣布的。
近年来,为解决海岛地区基础设施落后、自然资源匮乏以及生态环境退化等问题,我国相继启动了海岛生态修复、海岛生态实验基地建设等行动,引导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在海岛开发保护中应用。海岛生态文明建设要发挥好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两个方面的作用。今后在海岛生态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中,要加强政府引导,通过政策、资金等手段引导节能环保技术产品加快在海岛地区推广应用。企业要加强科技创新,提升产品技术水平,切实开发研制适用于海岛的节能技术产品。
(参见余建斌:《新能源新技术应用海岛开发保护》,载《人民日报》2013年9月27日,第20版。)
【专家评析】
环境及其保护本身是一门科学。因此,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必须下大力研究环境规律、生态规律,只有尊重规律,按规律办事,才能有效保护环境,才能有效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才能有效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这已为国内外的实践所证明。
一方面,要加强环境科学的基础研究。只有真正搞清楚环境、生态的原理,才能为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打下基础。另一方面,要研究开发环境保护的技术,将环境保护的原理转化为技术,进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是开发和应用环境科学技术研究的有效载体。要切实强化先进技术示范与推广。在我国,环境保护产业,还是一个新兴产业,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有很大发展空间。各级政府要贯彻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为契机,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加大对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力度,为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提供必要支持。
【法条指引】
(一)环境保护法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二十一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二)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