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环境污染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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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总则(2)

太湖蓝藻事件之后,沿湖各地把坏事变好事,为生态文明“补课”,强调全面小康必过“生态关”,用环境压力倒逼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用太湖蓝藻事件唤醒全民环保意识,特别是在受蓝藻影响最大的无锡市,污染环境者已面临着“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压力。其中,实施“河长”制,效果不错。据介绍,“河长”,成了无锡市各级干部的新“官衔”。全市所有党政一把手,分别担任了64条河流的“河长”。“河长”主要职责是督办河流水质的改善工作。“太湖吃一堑,发展长一智。”江苏省社科院经济所所长葛守昆评论说,只要记住太湖蓝藻事件的深刻教训,自觉认识和把握生态建设规律,植入绿色GDP、挤出污染GDP,太湖流域、江苏省乃至全中国必将形成产业优化和环境优化的良性循环。苏南传统发展方式必须从根本上加以转变。

的确,国内外的实践都已充分证明,过分追求GDP增速的粗放发展方式,必然导致大气、水、土壤等环境的破坏,是一种短视,是不可行的。只重经济的发展也是不可行的,发展经济,不仅要注重速度和数量,更要注重效益和质量,必须同时注重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只有把发展经济、社会和保护环境三者统筹协调起来,才是真正健康的、可持续的。

【法条指引】

(一)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3.如何理解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法律原则?

【宣讲要点】

不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都在一定程度上有过只重经济发展、不重甚至忽视环境保护的问题。环顾世界,我们可以看到,有的地方经济发展了,但是环境污染了、生态环境破坏了;有的地方却更为“悲摧”:经济没有发展起来,环境却污染了,生态也破坏了。即便经济发展了,环境污染了、生态破坏了,治理起来、修复起来的难度也是异常的大,有的污染能治理,有的生态遭破坏后能修复,然而,有的却既不能治理也不能修复。

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实践证明,环境问题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忽视自然规律的结果,“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本身就是一条弯路,注定了这条路子是走不通,西方发达国家走过却没有走通,已经改弦易辙了,不走这条老路了;许多发展中国家也走过或者还在走这条老路,至少已经部分证明,这条路子还是走不通的,有一点可以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事实将证明,这条路子一定是走不通的。

正是在深刻总结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们国家提出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就是说,国家对环境问题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具体地说,就是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在开发和建设活动中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同时,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实施严格治理,既预防又治理,综合施治。《水污染防治法》第3条明确规定:“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当前我国发展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刻,发展的需求和环保的矛盾更加突出。如何应对?在总结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上述原则作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其中,第5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这就从法律上首次明确了“保护优先”的原则。实际上,在环境保护的理念上,我国也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过程,由上世纪70年代的“末端治理”,到80年代的“防治结合”,到90年代的“过程控制”,再到现在的“保护优先”,可以说,在一步步升华。

为贯彻落实“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这一法律原则,法律作了一些制度上的安排和创新,比如,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在制定经济、技术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又比如,要求重点区域、流域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再如,对重点敏感生态地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等等。

同时,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中还分别规定了以下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换句话说,这几项法律制度也是“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这一原则的要求和体现。

【典型案例】

20世纪80年代初,最具中国特色的“乡镇企业”如雨后春笋,在中国大地蓬勃发展起来,特别是在我国东部地区,在江苏省张家港,也和其他地区一样,急于改变贫困面貌,“村村点火、户户冒烟”,一派繁忙景象。然而,期望的富裕并未如期而至,同时,盲目无序发展的后果确是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此,张家港市环保局负责人后来曾回忆道:“腰包鼓了,‘三废’也多了,尤其是小电镀、小印染、小化工企业遍地开花,环保欠账积累较深,遗留问题也多。”污染也引起了当地群众的不满,有群众不断上访。

特别是,1987年7月7日,因工业焦油泄漏造成自来水取水口污染,导致市区饮食业和数万群众的早餐受到严重影响,甚至使上千名高考生只能空腹走进考场。这深深刺痛了许多人的神经,也震惊了整个张家港!

究竟要怎么发展?当时,张家港有一些人认为,只要经济发展了,有钱可赚,地方财力能够增强,百姓能够得到实惠,环境受点破坏也是必须付出的代价。如果在各地都抢着上项目搞发展的时候,说要搞环境保护有点儿不合时宜,会错失许多发展机会,必然会落后于其他地方。

面对这种观点,张家港市委分析后认为,张家港紧靠长江,环境容量很小,“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会使未来张家港的发展寸步难行,因此,必须凭借后发优势走出一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新路子。1992年,张家港提出了“团结拼搏、负重奋进、自加压力、敢于争先”的“张家港精神”,以“工业超常熟,外贸超吴江,城建超昆山,各项工作争第一”的目标,拉开了快速发展的序幕。同时,张家港市每次开会必讲环保,提出并践行“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的理念和口号。为此,狠抓调结构,淘汰落后产能,下大力气整治环境,成效显著。

【专家评析】

“先污染、后治理”,这条弯路是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都走过的。正是在深刻总结过往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这些发达国家日益注重发展中对环境和生态的治理与保护。也正是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基础上,我国提出并实行“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理念和原则。这既体现在法律法规和政策之中,也体现在环境与生态的治理和保护工作中。

1993年,张家港市在全国率先提出“三个一”原则,即(1)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各部门和各乡镇在下达经济目标时与企业直接签订环保目标,指责清洗,严格考核;(2)对新改扩建项目,明确环保部门依法行使“第一审批权”;(3)精神文明建设、评优创先中,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度。

这一“环保优先”的理念和发展模式,不仅使得张家港的经济有了大发展,从1992年至1995年间,GDP从63亿元上升至191亿元,财政收入从2.77亿元上升至7.37亿元,而且使得该市的环保工作得到了国家的肯定,1996年7月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张家港市被授予全国第一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这在全国树立榜样,“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也逐渐成为了各地争抢的“金字招牌”。

这也说明,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如果一开始就注重预防为主、统筹兼顾,环境问题是可以防止的,即使出现一些环境问题,也不会很严重,一定会在可控的范围之内,依靠环境自身的净化能力或自我修复能力就可以在很短时期内恢复,或者经过一定的治理或修复,就可以使环境和生态保持比较好的状态。总之,环境保护必须实行预防为主、统筹兼顾的原则。

【法条指引】

(一)环境保护法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二)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三)城乡规划法

第十三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七条规划区范围和规划区内的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4.如何理解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法律原则?

【宣讲要点】

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法律原则,就是各级政府发动和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环境管理,并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检举和控告。这项法律原则是党的群众路线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具体体现,也是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必要保证。环境质量的高低、好坏,不仅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关系到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环境质量究竟怎么样,广大群众的感受最直接。所以,只有依靠群众,相信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才能搞好环境和生态保护工作。

随着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加剧,环境问题也日益成为当代中国最大的民生问题。解决好这一问题,直接关系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幸福生活,直接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宁,直接关系国家治理能力。可谓意义重大!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体现了“人人参与环保”的理念,对公众参与环保作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可以说,这是《环境保护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适应公众参与的现实需要,在“总则”中对依靠群众保护环境问题作了较为集中的规定,第五章还专门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了规定,特别是在其中对所谓的“公益诉讼”问题作了规定。

具体来说,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法律原则的主要内容有:(1)明确了“公众参与”的原则。第5条中明确规定:环境保护坚持“公众参与”的原则;第14条还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2)明确了个人以及公众的义务。第6条还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同时,还明确公民应当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增加规定“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3)增加了公民守法的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4)增加了环境日的规定。把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12条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5)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11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6)明确了公众参与的权利。第56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7)公众有举报的权利。第57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有类似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也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还规定,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典型案例】

江苏省泰州唐仁针棉织品公司周围的居民对该公司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异味等污染举报不断,市环保局以及市政府领导曾多次到现场调查处理,该公司也多次进行了整改,但是,经过了10多年,却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污染问题。终于,2006年5月19日,启动了该公司扰民一案的新的处理程序,实行听证会。这是江苏泰州市首开环保信访听证处理“先河”。

首先由来自江洲社区的金万中投诉人代表部分居民,陈述自1991年搬进该社区后所遭受污染受害的情况,并当场出示了唐仁公司污染扰民状况和居民遭受污染之苦的大量照片,以及2006年5月9日早晨居民提取的唐仁公司偷排污水的水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