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务工人员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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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农民工的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

1、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农民工加班加点,应当如何处理?

【宣讲要点】

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内,为了完成某项任务继续工作。加点,则是指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又延长劳动时间。依据劳动法规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进行加班加点。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法定的程序,在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前提下,适当地安排加班加点。

【典型案例】

某制砖厂是一家私人企业。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该厂向全县招用农民工200多人,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制砖厂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凡经本制砖厂招用的农民工,一旦进入我厂,就必须严格遵守本厂的规定,服从本厂的安排。否则,就按违反劳动合同处理,缴纳1000元的违约金。”2007年2月12日,因本县为吸引外资,改善投资环境,大规模建造楼房、厂房。于是,制砖厂发布通知,要求工人加班加点。工人每天工作12个小时,砖紧缺时,甚至长达13个小时,连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也得不到休息。制砖厂作出内部规定:“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外,任何事假、病假都不允许。否则,按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处以缴纳1000元的违约金。”1个月后,在繁重的体力劳动重压下,绝大多数工人都出现了身体不适,因此,工人纷纷向厂领导反映,要求缩短工作时间。但是,制砖厂领导认为,此时本厂的砖销路正旺,正是创收的大好时机,工人应该从大局利益出发,任劳任怨,提高本厂的经济效益。如果个别工人不听劝说,消极工作,本厂就按违约处理,让其缴纳违约金。为了严肃厂规厂纪,制砖厂对因事未能加班加点的张某作出处分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让其缴纳1000元的违约金。张某不服制砖厂的处理决定,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制砖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归还张某缴纳的1000元违约金。

【专家评析】

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内,为了完成某项任务继续工作。加点,则是指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又延长劳动时间。依据劳动法规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进行加班加点。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法定的程序,在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前提下,适当地安排加班加点。《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又规定,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合理地加班加点,延长劳动时间。《劳动法》第42条又进一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因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用人单位的加班加点作了灵活性的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国家不允许加班加点,但是,为了发展生产、稳定社会,又在一定程度上允许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合理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延长劳动时间,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本案中,制砖厂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无视国家劳动法规的规定,无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安排张某等劳动者加班加点,不合理地延长劳动时间,不属于《劳动法》第42条以及相关劳动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且在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后,并未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制砖厂利欲熏心,明显违反劳动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性的手段,强迫劳动者每日工作12个小时,甚至长达13个小时,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合理时限。而且,制砖厂不顾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就连法定节假日也安排劳动者工作,严重违反了劳动法规的规定。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权利,《劳动合同法》在第4条第2、3、4款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在本案中,制砖厂显然没有和工会或者职工协商,直接发出通知在工厂内施行。在工人们纷纷向厂领导反映制度不当,要求缩短劳动时间时,用人单位根本没有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而是简单粗暴地予以拒绝。制砖厂无视国家的法律规定,制定不平等的内部规定,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其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同时《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该法第22条规定的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第23条规定的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情形,本案中制砖厂规定的“除县级以上医院出示的证明外,任何事假、病假都不允许。否则,按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处以缴纳1000元的违约金”,显然不在《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3条规定之列,应属无效规定。张某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对此制砖厂加以剥夺,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裁决制砖厂的行为违法,并应当支付张某加班加点工资,归还张某缴纳的违约金。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4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31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2、不同意每天工作12小时违反劳动合同吗?

【宣讲要点】

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典型案例】

董某等一行12人从某省农村来到沿海某市打工。2000年2月董某等12人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合同。公司提出两种工作时间制度让劳动者选择:一种是每天工作12小时,超时支付加班工资;另一种是每天工作8小时,但实行计件工资。董某等选择了前者,即同意每天工作12小时。由于董某等以前没有从事过该工作,加之该市天气炎热,逐渐感到身体支撑不住。于是一个月后,董某等12人提出不愿工作12小时,也不要加班工资。然而某公司却以加班协商后职工都同意为名,且在合同里作了规定,若董某等每天不工作12小时,就是违反合同,董某等11人每人要承担违约金500元。董某等12人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某公司执行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制度。仲裁委员会认为,虽然董某等12人与某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且合同规定董某等11人必须每天每人工作12小时,但这一规定是违反《劳动法》第36条等有关规定的,属于无效条款。经调解,某公司同意把全体劳动者工作时间改为每天工作8小时。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即法律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时间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其实它们之间关系就是法理上强制性法规与任意性法规之间的关系。在我国,工作时间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过程中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法律制度,因此这一规定在我国是强制性法律规范,不管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必须遵守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工作时间这一问题只能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进行协商,这也就是说,工作时间只能少于法律规定的时间,不得高于法律规定的时间,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超过法律规定的劳动时间就是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劳动法》有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本案当事人协商约定的每天工作12个小时违反了《劳动法》第36条规定,即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因此,董某等人与某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12小时属于无效合同条款。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18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3、用人单位变相延长劳动时间合法吗?

【宣讲要点】

我国法律禁止用人单位变相延长劳动者的劳动时间。用人单位若要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须有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并且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典型案例】

郭某、王某系某镇农民,2002年6月他们受聘于某照明有限公司。不久公司以生产任务紧、工人人手不足为由,将原来由4人承担的灯具装箱入库工作改由郭某。王某承担。5天后,郭某、王某向公司提出工作量太大,每天要多干四个多小时才能完成任务,要求增加人手。公司不同意增加人手,超时工作可以给加班费。两个月后,郭某、王某提出身体极度疲劳,无法继续照此工作,要求公司解决问题。公司答复说,要么继续干,要么走人。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专家评析】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