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农民工章某系某市汽车贸易公司聘用的销售员。2005年12月,章某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章某的月工资为420元人民币,奖金按销售业绩提成;每月工资的支付日期为30日前,合同期限为3年。2006年某工厂曾向汽车贸易公司购买汽车两台,购车时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人民币10万元未付。因某工厂无资金偿还汽车贸易公司的货款,2007年1月23日,市汽车贸易公司与某工厂商定:某工厂以其生产组装取暖器抵偿债务,每台取暖器折价250元。同年1月28日前,汽车贸易公司将400台抵债商品取暖器运回公司。因取暖器在市场上难以销售,汽车贸易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将抵债商品取暖器以每台100元的价格发售给公司职工,货款从公司职工的工资中扣除,每个职工每月扣除人民币200元。章某因销售业绩不好,除公司所发的合同工资420元人民币外,并无业务提成奖金,章某的妻子长期无工作,在省吃俭用的情况下,全家每月420元人民币收入勉强维持生计,每月扣除200元人民币后,生活十分困难。章某以经济困难为由要求公司全额发放人民币工资。遭到拒绝,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汽车贸易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发放工资。
【专家评析】
工资保障,是指保障劳动者按时得到其应得的全部工资并且保障其能自由支配和使用全部工资的权利。《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5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资是对劳动者所提供劳动的回报,同时也是劳动者维持生存的基础,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商品经济时代,货币是流通和支付的最主要手段,只有用法定的货币来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才能确保工资职能的实现。本案中,取暖器属于典型的实物,并非法定货币,职工将取暖器领回家以后,很难换回所急需的柴米油盐。汽车贸易公司尽管是降价销售,但以实物代替工资发放完全违背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有关工资支付方面的规定,不利于工资基本职能的实现,是完全错误的。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支持章某的仲裁请求。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6、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承担什么责任?
【宣讲要点】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典型案例】
周某是某县农民,2001年12月经人介绍,进城到某个体饭店当服务员。饭店老板梁某是利用自家的临街房子开的饭店,经营大众化的家常采。梁某按每月15元支付给周某工资,并将擅自占有的附近一栋楼的地下室入口通道让给周某居住,并告诉周某:“房钱不跟你要了,工资也不涨了,就150元。”周某不明真相就同意了。2002年2月份,春节前夕,街道组织居民委员会进行清查,发现周某住在地下室通道处,便告诉她此处不能住,让她马上带东西走。周某只好带上东西到梁某的饭店。梁某仍欺骗周某,让她到同乡那里去住几天,过些天就没事了。在与同乡居住期间,周某的同乡得知她一个月的工钱才150元,但住处又不是梁某的,于是与周某找到梁某,要去增加工资,梁某不同意。周某的同乡告诉她,当地的法定最低工资是每月210元,梁某不给,我们可以告他。周某遂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责令梁某按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报酬及赔偿金。
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查明周某所述属实。根据《劳动法》和《某市最低工资规定》作出裁决:梁某补足周某补足法定工资标准部分,三个月共计180元;梁某按支付所欠最低工资部分的50%向周某支付赔偿金计90元。
【专家评析】
本案中,梁某支付给周某的月工资为150元,虽然梁某提供提供住宿,以房钱来折抵工资,但事实上梁某并没有提供合法的住宿条件,因此周某的月工资只能以150元为准。这远远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梁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周某不仅有权要求补足不足部分,还有权要求梁某支付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依法维护了周某的利益,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最低工资规定》
第11条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第12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第13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7、实行日薪制是否也可休带薪年假?
【宣讲要点】
带薪年假制度,是指劳动者每年享有一次连续的带工资的休息时间。其法定条件是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劳动者。只要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就有资格享受带薪年假,不论用人单位实行何种工资制度,即都应当给予劳动者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
【典型案例】
农民工辛某与某县丝绸厂签订劳动合同时,厂方告诉他:“我们实行的是日薪日薪制,干一天活,给一天钱,一天工作8小时,30元钱,不工作就没工资。”辛某同意了,和丝绸厂签订了劳动合同。两年后的一天,辛某忽然接到老家发来的电报,说是母亲病危,让他速归。辛某心急如焚,向厂里请休年假。厂里表示,实行的是日薪制,不用请假,但给他开可一张8天的休假条。辛某回家后,母亲已经转危为安,八天后,辛某又回到厂里上班。在当月月底领工资时,辛某发现自己的钱比平时少了许多。他去问厂领导,厂领导解释说:“上个月你8天美来工作,少的是这8天的薪水。”辛某不不明白:“我休的是年休假,也有休假条,怎么能扣工资呢?”厂领导说:“劳动合同上规定,工作一天,给一天钱,这8天你没有工作,当然没钱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专家评析】
本案中,厂方误解了日薪制与月薪制的区别,又用这种误解误导职工,从而使工厂获利。《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所谓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每年享有一次连续的带工资的休息时间。其法定条件是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劳动者。只要劳动者连续工走时间在一年以上,就有资格享受带薪年休假,不论用人单位实行何种工资制度,即不管是月薪制、日薪制,也不论是计时工资还是计件工资,都应当给予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丝绸厂与辛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日薪制,这与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并不矛盾。除年休假外,在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及其他法定节日,劳动者不工作也应支付工资。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45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8、雇主与他人发生纠纷,能否停发农民工工资?
【宣讲要点】
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任何单位均有义务及时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以保证农民工及家属正常生活的需要。构成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条件:一是用人单位不按时支付农民工报酬,即用人单位超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时间未向农民工支付应得的工资等劳动报酬;二是无正当理由,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间支付劳动报酬,如果有正当理由,则不属于侵害劳动报酬权的行为。
【典型案例】
白某、柴某等30语人都是外地农民工。2002年5月,他们在私营企业主洪某的砖厂从事烧砖生产。双方口头约定,按计件工资支付工钱。2002年5月11日正式开始生产,在生产过程中,雇主洪某及其家人经常虐待这30多名外地农民工,每天的工作时间有时超过15小时。到了2002年10月,洪某因故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结果砖厂内许多生产工具被别人抬走充作洪某所欠债务。于是砖厂被迫停工。从5月到10月期间,砖厂共生产400多万块砖坯、320万块成品砖,洪某共欠30余人3万余元。外地农民工看到继续工作无望,砖厂无法恢复生产,便多次找洪某要求结算工资。洪某以砖厂停工是他人造成,自己没有责任为由,迟迟拖欠30余人工资不发。一个月后。30余名外地农民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洪某补发所欠3万余元的工资。
【专家评析】
本案中,私营企业者业主洪某在生产过程中虐待农民工的行为,是严重违反《劳动法》的,也严重侵犯了民工的劳动权益。劳动者付出了劳动,依国家的法律有权获得劳动报酬,而及时足额地支付给劳动者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30多名外地农民工工作了5个多月,付出了大量的劳动,依照当初双方的约定,洪某理应支付他们的工资。至于洪某所提他人将生产工具抬走造成停工,洪某不负责任是不成立的。砖厂停工并非由民工引起,洪某不得以和他人发生经济纠纷导致工厂停工为由拖欠外地民工工资。因此,白某等农民工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他们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91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9、账户冻结能否成为拖欠工资的理由?
【宣讲要点】
用人单位克扣或托欠劳动者工资的,责令其支付工资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支付工资的时间而未能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一、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二、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典型案例】
又到了发工资的日子,在某合资企业打工的50多名农民工却没有领到工资,企业负责人表示合资方的外方公司出事了,企业的账户被冻结了,暂时无法发工资,并保证半个月后一定发工资。20天后,农民工们只领到了一部分工资,到了第二个月的发信日,负责人又解释了一番,工资还是没发。又过几天,大家又是只领到很少一部分钱。领不到足额工资的员工们认为企业随意拖欠工资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他们要去企业补发工资,并要求经济补偿。企业表示,公司账户被冻结,确实有困难,并保证一旦解冻就发工资。农民工们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要求企业补发拖欠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