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宣讲要点】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度的劳动报酬。根据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不包括在最低工资范围内。
【典型案例】
赵某等12人从农村来到某市水泥厂务工。1998年以后,厂里效益不好,出现亏损。当时,当地出台了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为280元,厂里决定每月发给工人280元工资,其中包括加班费和夜班补助费。厂方认为,加班费和夜班补助费是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不应再另行发给,职工则不统一,协商不成,于是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裁决厂方应另行支付职工夜班补助和加班工资。厂方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依照《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判决厂方败诉,维持仲裁仲裁结果。
【专家评析】
这是一起因支付工资发生的争议,过错显然在厂方。水泥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80元,正是依据《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所确定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度的劳动报酬。而加班费(包括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是超过法定工作时间而进行工作所享有的劳动报酬。夜班补贴是指在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应享有的、补偿劳动者额外劳动消耗和额外生活费用支出而建立的一种补偿性的报酬。这些都不是《劳动法》所规定的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因此,本案中赵某等12名农民工除应依法享有最低工资外,还应享受加班工资和夜班工资。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48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49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最低工资规定》
第12条下列情况下不包括在最低工资范围内:(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2、农民工试用期的工资,能否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宣讲要点】
法律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适用于在法定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任何劳动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虽然是在试用、熟练、见习期间,但仍然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典型案情】
农民工赵某于2007年2月到某城市务工。在劳务市场,赵某见某超市正在招收售货员,遂前往应聘。在招聘过程中,招聘负责人没有向赵某说明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的情况,仅告知赵某试用期为3个月,提供食宿。赵某找工作心切,也没有细问。2007年4月,赵某在某超市上班满两个月,该超市仍然没有发给赵某工资。赵某见状,向超市负责人提出辞职,并要求发给前两个月的工资。超市的负责人告知赵某,试用期的工资只有200元。赵某认为工资过低,与超市负责人发生争执。赵某经咨询后得知该单位同岗位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300元。赵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超市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给两个月的工资。
【专家评析】
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把握最低工资标准的概念,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1)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确定的法定的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劳动者工作时间达到这个标准即为达到法定工作时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可以低于法定工作时间,但不得高于法定工作时间;(2)正常劳动。正常劳动是指工薪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的劳动。只要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达到了这两个要求,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如果劳动者在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之外提供了超额劳动,或者劳动场所、方式、环境发生不利于劳动者的变化的情况下提供了劳动,劳动者应当获得额外的报酬。如果劳动者未完成法律规定的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扣除劳动者的收入,即使扣除后的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受限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全部劳动者,不论其是否在试用期内,还是已经过了试用期成为企业的正式职工。因为即使在试用期内,只要劳动者在法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获得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权利就应当得到保护。《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3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本案中,赵某在试用期间,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应当受到最低工资规定的保护。某超市给予赵某的每月200元的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违反了《最低工资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48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3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3、没有完成任务影响最低工资标准的支付吗?
【宣讲要点】
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典型案例】
2003年6月,某物资贸易中心公开向社会招聘营销人员,刘某来自农村,高中毕业,经面试合格被录用。为此,双方签订了一项聘用协议,其中规定第八款规定:聘用人员的工资报酬根据其完成营销情况额来确定。如果第一个月不成基本营销额,聘用人员只可享受基本生活费220元,连续两个月完不成营销额,将停发生活费。协议生效后,刘某尽职尽责,顺利完成了自己的营销任务。8月中旬,刘某因病住院,一个月病愈。由于身体原因,出院上班后第一个月,刘某只完成营销额的一半,第二个月只完成了三分之二。该贸易中心根据聘用协议停发了刘某的生活费。刘某不服申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出院上班后的两个月工资。
【专家评析】
《劳动法》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刘某因身体原因未能完成劳动定额,单位就按基本生活费待遇支付刘某的工资,甚至停发生活费,是违法行为,应予纠正。该贸易中心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刘某支付出院上班后的两个月工资。
【法条指引】
《最低工资规定》
第3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4、用人单位支付给农民工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中是否应当包含伙食、交通补助等福利待遇?
【宣讲要点】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所获得的伙食、交通等补助,不是对劳动者法定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报酬,而是对劳动者在正常劳动以外的其他合理负担和必要支出的一种补偿。
【典型案例】
饶某系农村户口,初中毕业后在家待业。2003年12月他受聘于某公司担任业务员。按照公司规定,饶某每天应当访问20家以上的客户并取得客户的详细资料。完成定额后,可取得提成奖励;未完成定额,仅能取得基本工资和必要的补助。饶某的基本工资为200元,月伙食和交通补助50元。由于饶某刚到该地,人地生疏,每天工作10个小时,仅能访问10家左右的客户。其他熟练的业务员每天也仅能完成定额。2004年2月,饶某向公司提出辞职,要求公司发给其前两个月的劳动报酬。某公司以饶某没有完成定额为由,仅同意发给饶某基本工资和伙食、交通补助。两个月共计500元。饶某认为自己为访问客户开销的各种费用已远远超过了上述基本工资和补助,公司制定的劳动定额不合理,要求公司按每月500元计算,发放自己前两个月的劳动报酬。公司予以拒绝。饶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当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30元)。
【专家评析】
本案中,饶某在某商务公司工作期间,由于未完成工作定额,只能获得基本工资和伙食、交通等补助。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中是否应当包含伙食、交通补助等福利待遇。如果包括上述补助,该劳动报酬就高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就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里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饶某是否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这关系到饶某是否有权要求获得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的问题。从饶某在该公司工作的实际情况看,其为完成工作定额,每天工作10个小时,超出了每日8小时的法定工作时间。而且该商务公司制定的工资定额不合理,作为熟练的业务员也仅能勉强完成定额。饶某不仅提供了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正常劳动,而且还提供了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额外劳动。因此,饶某不仅应当获得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还应当获得额外的劳动报酬。
【法条指引】
《最低工资规定》
第12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5、单位将抵债商品作为工资发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宣讲要点】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