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军事院校招收学员的程序是什么?
军队院校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军事人才的基本途径。军队院校主要承担预提军官本科学历教育和军官研究生教育等军官学历教育任务;以及现职军官和士官任职培训及轮训任务等岗位任职教育任务。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即士兵和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军队院校招收学员的对象以士兵和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为主,同时也招收军官进行研究生学历教育与岗位任职教育。军队招收青年学生的招生工作,列入全国招生计划之内。具体计划由总政治部会同教育部等部门,依据《全军军官院校训练任务规划》拟制,共同制定、联合下发,由国家统一实施。有些特殊专业,如空军、海军的航空学院招收飞行学员,需要进行比招收一般军队院校学员更严格的体格检查。因此,为了保证飞行学员的质量,招收飞行学员的工作通常比全国高考提前进行。另外,一些艺术院校的招生工作也会提前开展。
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等法规、政策中作了规定。青年学生报考军队院校的时间与普通高等学校报名时间同步,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分别从各军队院校第一志愿高考上线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招生计划数的3至4倍确定参加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由考生所在地县级人武部会同当地招生部门、考生所在中学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调查了解考生在校表现和家庭情况,作出政治考核结论,政治考核合格的考生取得面试资格。面试工作由省军区招生办组织,全军招生办统一选派面试人员,通过目测、口令调整和语言交流等方法考察了解考生的报考动机、形象气质、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等基本素质。面试现场设置复议组,负责对有争议面试结果进行复议。政治考核和面试均合格者参加体检,体格检查对象按照有关要求到指定医疗单位进行体格检查,实行主检医生负责制。
【法条指引】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
第四十三条军队院校的学员从军队干部、士兵和地方普通高等学校、中等学校毕业生中招收。
第四十四条学员入学前,必须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接受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和入学考试或者考核,符合条件的,由院校按照有关规定录取。
学员入学后,由院校进行政治、身体复查。士兵学员还应当接受军事、文化复试。经复查、复试合格者取得学籍,不合格者淘汰。地方青年学生学员在取得学籍的同时取得军籍。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
第三条 军队院校招生工作是建设军队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基础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按需培养、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保证招生质量。
第二十六条 军队院校招收的青年学生,必须经过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
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协调本省招生办公室,从报考军队院校的上线考生中,依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生计划数3至4倍的数量,确定参加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的考生对象;生源不足时,应当进行生源调剂,或者组织上线考生补充填报志愿。
第二十七条 对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会同本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毕业中学,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政治条件和规定组织实施。政治考核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军区招生办公室。
政治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二十八条 对青年学生的面试,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组织,面试工作人员由全军招生办公室从军队院校统一选派。面试主要考察了解考生的报考动机和形象气质、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等方面的基本素质。
面试工作人员应当将面试结果当场告知考生。考生对面试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复议申请的,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立即组织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告知考生。
面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二十九条 对青年学生和士兵考生的体格检查,分别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和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指定军队中心以上医院或者相当的地方医疗机构,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
体格检查结果分为指挥专业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体格检查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仅为非指挥专业合格的考生不得录取到指挥专业。
第三十条 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要求汇总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结果,准确录入考生电子档案,并于录取工作开始前在招生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布。
对属于考生个人隐私以及需要保密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十六条 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录取工作,由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会同省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关于院校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规定,在招生计划数120%投档比例范围内拟定青年学生录取方案,报本院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实施录取。
军队院校录取青年学生,应当依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对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科竞赛获奖者,有文体专长并获得省级以上相应证书者,以及军队干部子女、烈士子女,可以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不得在全军统一的军队院校招生章程规定条件之外附加录取条件。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省招生办公室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录取工作,并及时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四十条 军队院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入学新生进行政治考核和体格检查复查;对士兵新生还应当进行军事共同科目和文化科目复试。
士兵新生的文化复试科目设置、考试时间、合格标准由总政治部干部部会同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确定,命题工作由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组织。
对机要、技术侦察专业的新生,政治条件不符合本专业但符合其他专业要求的,经报全军招生办公室批准后,可以调整到其他专业。
第四十二条 军队院校对复查复试不合格的新生,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报全军招生办公室备案,并通知青年学生考生所在地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或者士兵考生所在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
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或者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军队院校退回不合格新生通知7日内,派人将不合格新生接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协调做好移交工作。
2.青年学生报考军事院校应该达到什么要求?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中规定,军队院校招收的青年学生要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政治条件,其中报考机要、技术侦察专业的考生,还应当符合招收机要人员政治条件;年龄不超过20周岁(截止当年8月31日);为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未婚等。
其中,兵役法明确规定军队院校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于1991年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并于2007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为符合国际公约要求,兵役法第12条将平时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最低年龄提高到17周岁,但是军队院校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此限制。这一规定有利于军队院校根据不同专业的需要确定招收学员的年龄,同时也表明它与征集公民服现役在制度上是有区别的。另外,《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5款明确规定,关于要求缔约国提高入伍年龄的规定不适用于缔约国武装部队开办或控制的学校,这一规定是与相关国际公约相一致的。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三十一条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
第十九条 军队院校招生对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政治条件,其中报考机要、技术侦察专业的考生,还应当符合招收机要人员政治条件;
(二)青年学生考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截止当年8月31日);士兵考生年龄不超过22周岁(截止当年1月1日),其中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毕业生的,或者是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1周岁;
(三)青年学生考生应当是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士兵考生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力,其中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条件;
(四)义务兵考生必须服现役满1年,士官考生必须服现役满2年、不超过3年,且应当在本军级单位工作满半年(截止当年6月30日);
(五)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未婚。
3.学员在军事院校怎样完成学业?
军队院校学员与普通高等学校的一般学生或者国防生不同,实行入学即入伍。《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等法规对军队院校学员入学取得学籍、教学、考试考核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青年学生被军队院校录取并入学后,院校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条件对其再进行政治、身体复查,如果出现学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招生规定入学;政治复查、身体复查不合格;不服从专业分配,经教育无效;未经请假不按期报到或请假逾期等情况,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如果复查合格,即由训练部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取得学籍后,由院校办理入伍手续,并将《参军证明书》一式两份,分别寄给学员亲属及原户口所在地人民武装部。军龄自开学之日算起。
军队院校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军事、政治、专业技术、科学文化和体育等门类。为了适应军队建设和现代战争特别是高技术战争的需要,近年来一些军事指挥院校还逐步增设了军事教育学、军事心理学、军事运筹学、国际关系、外交政策、法学、现代管理科学和军队管理学、现代军事科学技术和计算机知识等课程,增强军队学员的知识系统性。
军队院校实行学员综合素质考核和全程筛选制度。院校对学员的思想政治、科学文化、军事专业、领导管理和身体心理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分为课程考核、专业定向考核、军官基本素质考核和综合素质考核等几类,学员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生长干部学员应当参加军官基本素质考核,根据需要参加专业定向考核。中、高级指挥专业学员应当参加综合素质考核。
其中,对于普通高中毕业后进入军队院校学习期间,最重要的考核就是课程考核与军官基本素质考核:
(1)课程考核是学员按照教学计划所必须参加的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归入学员档案。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类型。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答辩或几种方式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2)军官基本素质考核是指军队院校对生长干部学员按照德、智、军、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要求,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对学员的各方面素质进行综合性考核,是衡量学员能否成为军官的重要依据,由训练部门会同政治部门组织实施,军官基本素质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毕业,不得进入军官队伍。
军队院校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教育法规定,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因此,有关法律也对于军队院校学员的毕业作了规定。具有学籍的学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德、智、军、体等方面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统一按毕业当年6月30日计,特殊情况经院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提前或者延期。同时,学员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申请学位,经审查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学位。例如,对本科毕业学员,军队院校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三十二条 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或者士官。
第三十三条 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
第四十五条学员必须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关于军队建设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为国防和军队事业献身的思想,具有优良的思想品德,遵守国家和军队法律、法规以及院校的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尊重教员,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掌握培养目标要求的知识和能力,提高全面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