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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军人保险(5)

由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最低缴费年限的要求,而且养老金的多少与缴费年限长短相联系,多缴一年,多得一个百分点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是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根据之一。为此,本法规定,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军人保险法施行前已经退役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政策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是军人保险法施行后军人退役按照规定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的,其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2〕107号)规定,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首次安置地参保缴费年限;由人民政府扶持就业的退役义务兵、服役年限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和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士兵,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退役时户籍所在地参保缴费年限。

【法条指引】

《军人保险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0.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新型农村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何转移接续?

根据军人保险法的规定,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标准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确定;军人服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因此,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主要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由军队财务部门转移到地方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法条指引】

《军人保险法》

第十七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1.军人退出现役到公务员或者参公管理的工作岗位如何转移接续?

目前,我国公务员和参公管理的工作人员主要实行的是退休养老制度。公务员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60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岗位)工资和级别(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退休时的职务等级地域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明确了将单位分别负责的退休养老制度,改革为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方向。但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性质不同、人员结构不同、在经济社会发展运行中的功能不同,改革还需要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都的养老保险制度,也要按照党中央的不署进行改革,需要由国务院制定具体政策。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据此,军人退出现役到公务员岗位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岗位的,其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操作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才能明确。

【法条指引】

《军人保险法》

第十八条 军人退出现役到公务员岗位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岗位的,以及现役军官、文职干部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的,其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2.现役军官、文职干部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的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由安置地政府每月发放退役金。退役金标准,以本人专业是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同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按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2001年8月,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组部、财政部、原劳动社会保障部,以及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明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企事业单位就业后,应当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根据此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的,退休后在按月领取退役金的同时,还可以领取一份养老保险金,可以得到较好的养老保障。

【法条指引】

《军人保险法》

第十八条 军人退出现役到公务员岗位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岗位的,以及现役军官、文职干部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的,其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3.关于军人退役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怎么养老?

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根据现役军官法的规定,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的军官;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服现役满3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30年以上,或者年满50岁以上的军官,担任师级以上职务,经组织批准的;担任团级职务,不宜作专业或者其他安置,经由组织批准的。二是根据文职干部条例规定,服现役满3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30年以上,或者年满50岁以上的文职干部,担任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处级、局级职务,经由组织批准的。三是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中级以上士官年满55周岁的、服现役满30年的、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至六级残疾等级的、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丧失工作能力的。

军人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军人退役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其养老办法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198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1981〕39号)等政策规定,军队退休人员实行退休金保障制度。退休费主要包括基本退休费和津贴补贴两项,在艰苦边远等地区安置的,还发给相应的地区津贴;因战因公一至四级或因病瘫痪、双目失明的,发给护理费。

基本退休费,按本人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因年老退休的干部和士官,军龄20年一下的,按干部职务和军衔工资、士官军衔级别工资的85%计发,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1%。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15%;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10%;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5%。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提高5%;连续工作15年以上的,提高10%;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提高15%。基本退休费岁在职人员工资津贴的提高而相应提高。同时,为了应对物价上涨,建立定期增长机制,参照同职级在职干部的年度晋档增资标准和本人退休费激发比例,每年1月增加退休费。士官退休后的养老保障参照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后的养老保障办法,实行退休金制度。

【法条指引】

《军人保险法》

第十九条 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其养老办法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24.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师职以下现役军官、聚集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军值以上干部不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主要是由于这部分人员在军队期间和退休后均享受免费医疗,合理医疗费用可以实报实销,不需要通过医疗保险解决医疗保障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六级(原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在2006年以前不参加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因此,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时,这部分人员没有纳入保险范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原劳动社会保障部《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优字〔2005〕199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退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与国家政策相衔接,确保退役的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保险关系得到接续,2006年8月,总后勤部印发了《关于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后财〔2006〕647号),将仍在军队的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纳入退役医疗保险范围。

【法条指引】

《军人保险法》

第二十条 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个人缴纳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

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补助。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三、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依照本办法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

25.如何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和国家补助,主要是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统筹基金补助的有关政策确定。军队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和士官,每人每月缴纳一定数额的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个人缴费同等数额的补助。同时,对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前任命的干部、士官,按照制度实施前的军龄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国家补助相结合,既强调了军人个人的自我保障,又体现了国家责任,有利于保障军人退役后的医疗保险权益。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由于在服役期间实行供给制,没有工资收入,且服役时间较短,服役期间个人不缴费,退役医疗保险费全部由国家补助。

【法条指引】

《军人保险法》

第二十条 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个人缴纳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

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补助。

26.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国家补助标准如何确定?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个人缴费和国家补助平时只积累、不消费,退役时一次性转移到地方。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国家补助标准的确定,纪要满足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需要,也要兼顾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间的平衡,与军人工资收入和缴费比例等因素直接挂钩。

根据《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和士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工资收入1%的数额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军人缴费的同等数额,给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补助。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不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义务兵退役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1.6%乘以复一年书的计算公式给付退役医疗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