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苏区私营工矿企业,是苏区新民主主义经济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什么政策对待这些私人资本,是我们党在开展红色政权斗争中所不能回避的政治性问题。对此,毛泽东和他的战友们曾进行了反复的实践和探索。那时期在政策上的严重失误,给毛泽东留下了深刻的记忆。1948年2月,他针对片面强调工人阶级“眼前利益”的一些做法,语重心长地批评道:“他们忘记了一九三一至一九三四年时期内实行过的那种‘左’倾冒险主义的工业政策与职工运动路线曾给予工人阶级、劳动人民与革命政府以何等重大的损害。”他强调:“这种情况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⑴
一
苏区私营工业的生产方式,多是手工业。从经营者的阶级成分看,一部分属于民族资产阶级,一部分属于小手工业。民族资产阶级对于中国革命具有矛盾的态度,诚如毛泽东在《中国社会各阶级分析》一文中所指出:他们受外资打击、军阀压迫,感觉痛苦时,需要革命,赞成反帝国主义反军阀的革命运动;但是当革命在国内有本国无产阶级的勇猛参加,在国外有国际无产阶级的积极援助,对于其欲达到大资产阶级地位的阶级发展感觉到威胁时,他们又怀疑革命。因此,在民主革命时期,为了夺取革命胜利,对他们应采取既团结、又斗争的策略,以争取他们参加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战线中来,同时,注意防止他们的动摇和妥协。属于小资产阶级的小手工业主是革命的团结对象,因此,应当采取保护的政策。我们党在这个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曾几经波折。
土地革命刚刚开始不久,瞿秋白主持的党中央在对私人工商业的政策上就犯了“左”倾盲动主义的错误。瞿秋白认为:中国资产阶级与地主豪绅已经成了绝对的反革命势力,对他们应该“彻底扑灭”。至于中国的小资产阶级……店东、小厂主等以及所谓中小商人,“在现时亦已经不是革命的力量,而是革命的障碍”。⑵基于这种认识,他错误地提出,在根据“使小资产阶级变无产,然后强迫他们革命”的政策。结果,因小有产者(富农小商人)也同样的被打击,破坏后又没有注意建设,弄到社会一般的破产,经济没有出路,生活非常困难,顿呈一种萧凉景象。⑶毛泽东在领导苏区的党组织和群众进行实际斗争中,渐渐地意识到这种错误的危害,并自觉地予以抵制。从而纠正了第一次“左”倾盲动主义在私人工商业政策方面的错误,使根据地的私营工业得到了保护。
1930年6月,李立三“左”倾盲动主义在中央占据了统治地位。在李立三支持下通过了《新的革命高潮与一省或几省的首先胜利》的决议。提出:“为着力争全国革命的胜利,不只是要没收帝国主义的银行、企业、工厂,使民主革命彻底,而且要没收中国资产阶级的工厂、企业、银行,以铲除反革命的武器。”⑷随之,开始对根据地的私营工业实行全面没收的政策,再次给苏区经济事业的发展带来了危害。同年9月,“立三路线”被纠正,它对私营工业实行全面没收的政策,随即也被纠正。
1931年初,王明“左”倾冒险主义占据了党中央的领导地位,开始了长达四年之久的“左”倾统治。在苏区私营工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上,犯了更严重的“左”倾错误。虽经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一批同志的坚决抵制,但直到第五次反“围剿”失败,始终未能得到彻底纠正。
二
“左”倾机会主义在私营企业政策方面的错之初步探误,集中地表现在劳动保护政策上。
以国家颁布劳动法的方式,将工人阶级的利益置于国家法律的保护之下,是我党的一贯主张。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随着各革命根据地的开辟和工农民主政权的建立,在苏区出现了新型的生产关系。这时,苏维埃政府颁布劳动法,贯彻党的劳动政策,就是完全可能和非常必要的了。其作用就是通过调整劳资关系来维护新型的生产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基本利益,从而使党所领导的民主革命得到广大劳动群众的支持。但是,这种劳动政策,必须按照现阶段的革命性质,从有利于改善工人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有利于发展生产出发。否则,就会犯“左”的或右的错误。
土地革命时期,中共中央和中央工农民主政府一共制定和颁布了三个劳动法。它们的颁布和实施,使苏区工人的政治地位和生活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极大地调动了苏区工人的生产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苏区工业生产的发展。
但是,在“左”倾冒险主义盛行的情况下,这些劳动法不可避免地夹杂了许多“左”的条文,尤其是1930年5月,李立三主持下通过的《劳动暂行法》和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一苏大”劳动法)⑸“左”的色彩最浓。它们的贯彻,给苏区经济事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劳动法应起的积极作用。这些“左”的劳动政策,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表现:
其一,机械地推行八小时工作制和过高的劳动条件。“一苏大”劳动法所规定的八小时工作制,作为大中城市工运斗争的口号,借以反对资本家用延长劳动时间的办法剥削工人,是正确的。这是针对城市中企业生产多系机器生产,工人劳动强度高的特点提出的。但各革命根据地多处于经济落后的偏僻农村,又面临游击战争的环境,基本上没有什么近代工业,只有规模不大的手工作坊和家庭手工业。在这种情况下,不顾根据地的实际和手工业生产的特点,不区别国有工厂、私营工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性质,一律硬性推行八小时工作制,显然是错误的。
“一苏大”的劳动法还规定:“每个工人每周经常须有继续不断的四十二点钟的连续休息。”“在任何企业内的工人,连续工作到六个月以上者,至少须有两个星期的例假,工资照发。在危害工人健康之工业中工作的工人,每年至少必须有四个星期的例假,工资照发。”并且,每年还有一些名目繁多的节假日,除去地方性的革命纪念日和传统节日外,还有一些在苏区实行的纪念日,如列宁逝世纪念日、“二七”纪念日、巴黎公社纪念日等等。纪念日全天休息,在纪念日和休息日(如星期日)“前一日工作时间,至多不超过六点钟。”这些规定,不从苏区的实际出发,盲目搬用苏联劳动法的有关条目,严重脱离了各革命根据地的实际。
其二,片面的社会福利要求。当时的劳动法除去有最低工资额(是根据社会生活情形和工人家庭必须费用作标准,由政府随时颁布,社会生活增高,最低工资也随着增高)之规定外,还有许多片面的社会福利要求。如“无论何种企业必须发给工人工作专门服”,“雇主于应付的工资外,支付全部工资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数目,作为社会保险之基金。”社会保险的抚恤种类有:“免费的医药帮助”、“暂时失去工作能力者的津贴”、“失业津贴费”、“残废及老弱的抚恤金”、“婴儿补助金”等。另外还规定:“由工厂出资建筑工人寄宿舍,无代价的分给工人及其家庭住,未建筑寄宿舍的,每月由工厂津贴相当的房金。”所有这些都表现出超现实理想主义色彩,背离了苏区所处的发展阶段,大大超过了苏区私营企业的承担能力。
其三,在苏区组织同盟罢工。王明“左”倾机会主义者,不顾对象、地点、环境的变化,在根据地随意组织总同盟罢工,影响了苏区的生产运输和市场供应,影响了革命战争。当时,陈云就曾指出:“在根据地组织同盟罢工,不但妨碍商品流通的作战和行动,而且却被资本家利用去团结一致,来反对工人的斗争,来实施对苏维埃经济上的怠工。因此,这种总同盟罢工不但是斗争方式上的错误,而且是政治上的极大错误,非但对于工人阶级最高利益——巩固苏维埃政权没有任何利益,而且不能提高工人的阶级觉悟与政治觉悟,不能正确地提高群众的积极性。”⑹除去“左”倾的劳动保护政策外,“左”倾机会会主义者还对苏区的私营企业实行了硬性摊派、征收、超负荷的所得税,甚至无条件地没收等其他“左”倾政策。这些“左”倾政策的贯彻执行,给根据地的经济事业特別是私营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首先,片面地强调工人对私人资本的监督,工人监督委员会的权力至高无上,无所不统,结果资本家以至店东、小作坊主的经营管理权被剥夺殆尽,甚至有学徒强制师傅劳动的现象。小有产者和资产者普遍失去投资经营生产的积极性。不利于苏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其次,过高的劳动条件,过分的工资、福利支出以及不合理的摊派,大大超过了苏区私营企业的负荷力。因无利可图或难以支撑,私营工厂、作坊、店铺纷纷倒闭,企业主或裹携资金外逃或消极怠工。这样,就使苏区经济日渐萧条,难以满足人民的日常生活,难以打破敌人对苏区经济的封锁,更难以支撑革命战争的后勤援助任务,严重影响了革命根据地的建设和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