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由于对私营企业打击过重,结果白色恐怖一来,中间阶级马上反水,“被打击的中间阶级在白色区域内几乎完全附属于豪绅阶级去了,贫农阶级成了孤军。此问题实在严重得很”。⑺削弱了革命阵线,扩大敌对势力,孤立了自己。
造成这种“左”倾政策泛滥的根源,从客观上讲是我们党缺乏经济建设和经济管理的经验,加之严酷的战争环境压迫,容易造成敌我混淆。而更应引起人们重视的是主观上的原因。这主要有三:一是盲目学习苏联经验,不加鉴别地照抄照搬,搞一些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的东西,二是混淆了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界限,没有认识到在半殖民半封建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之间,还有一个新民主主义性质的过渡阶段,三是对于中国社会特别是苏区的形势没有清醒的认识,缺乏客观的分析,过于看重了苏区私人经济的资本主义因素,而没有认识到在红色政权下私营经济对苏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其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三
上述情况说明,由于“左”倾机会主义的干扰,使我们党在私营企业政策问题上,出现了重大失误。但仅是事物的一方面。另一方面,在十年土地革命时期,“左”倾机会主义并不是始终占据党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在领导苏区人民创建和巩固红色政权的过程中,创造性地推行了一些适合苏区私营经济特点和根据地实际情况的政策,在实际中逐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即使是在“左”倾机会主义占据统治地位时,许多同志还进行了勇敢的抵制和斗争,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左”倾政策的危害和损失,捍卫了党的正确路线。
我们知道,早在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建革命根据地之初,就曾提出“保护中小工商业”的政策。后来在同“左”倾机会主义斗争中,毛泽东又进一步结合苏区的实际,更加明确地指出:在苏区的多种经济成分中,国营经济和生产合作社事业是新生的经济力量,但十分弱小。私人经济“是占着绝对的优势,并且在相当长时间内也必然还是优势”。因此,“我们对于私人经济,只要不出于政府法律范围之外,不但不加阻止,而且加以提倡和奖励。因为目前私人经济的发展,是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所需要的”⑻在这个基本的指导思想之下,中央和苏区政府还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文件,具体的阐述了对私营企业的管理办法。
如1931年11月,“一苏大”通过的《关于经济政策决议案》,规定了苏维埃政府对私人企业的基本方针。即:“苏维埃政府对于中国资本家的企业及手工业,现尚保留在旧业主手中而并不实行国有,但由工人监督生产委员会及工会委员会实行监督生产。若这些企业主怠工破坏苏维埃法律或参加反革命的活动,故意破坏或停止生产,则必须立即没收他的企业,按照具体条件,交给工人劳动合作社或苏维埃政府管理。”⑼1932年1月,中央工农民主政府颁布了《关于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的决议》规定:“凡遵守苏维埃一切法令,实行劳动法,并按照苏维埃政府所颁布之税则,完纳国税的条件下,得允许私人资本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境内自由投资经营工商业。”“无论国家的企业、矿山、森林等和私人的产业,均可投资经营或承租、承办,但须由双方协商,订立租借合同向当地苏维埃政府登记。”⑽可见,当时在政策上是允许私人资本存在的,并准许私人资本自由投资或承租、承办国家的企业、矿山、森林和私人的产业。私人企业的产权仍属私有,但须在工人的监督下组织生产。
那么,工人应该怎样行使对私营企业生产的监督权呢?在“左”倾机会主义者那里,他们把工人对私营企业监督权无限夸大,使企业主或作坊主几乎无权过问生产,再加上劳动法中某些条文的苛刻限制,实际形成了变相没收一切私营企业的局面。
这种“左”倾政策遭到毛泽东等人的批判和抵制。陈云当时在深入调查研究之后,就明确地指出:“要审慎地去考察资本家怠工与否,分別按各种情形执行不同的策略。领导工人坚决地反对在经济上故意停止营业,破坏苏维埃经济的资本家,监督这个店铺作坊的生产。对于生意清淡将要倒闭的资本家,工会应该领导工人要求资本家继续营业,同时应领导工人在他们自愿的条件下,减少一部分工资到企业不致倒闭为度。在某些企业的工作关系上不能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如木船等),应该取得工人的同意,用增加额外工资的办法来补偿额外工作的时间。党与工会只有这样去了解实际情形,给予各种工人以具体的领导,才能提高群众斗争的积极性,取得工人的信仰,团聚群众于我们的周围。”⑾在这里陈云提出,工人监督生产的对象主要是指那些怠工,故意停业、破坏苏维埃经济的资本家,而对于确实有困难无法维持生产的资本家,工会应该领导工人帮助资本家克服困难继续营业。在监督生产时,应区别不同情况,以发展生产为目的,以不致倒闭为最低限度,反对机械地执行政策。
1933年5月,中国店员手艺工人工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苏区店员手艺工人在经济斗争中的任务的决议》,进一步规定了工人应如何对私人企业进行生产监督的问题。决议指出:“监督生产的办法,过去把现金完全集中于工人管理,不让资本家有丝毫权柄来支配现金,这是错误的。正确的监督生产方法,应该时刻计算企业在生产上、贸易上、经济上的情形,监督生产数量上的提高,要求资本家在一定期内报告营业与经济状况,不让其故意将现款收藏停办货物,不让资本家故意浪费、破坏生产、登记现款与货物。”这段引文的基本思想是要把生产搞好,它比较具体地规定了工人民主监督私人企业的内容和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企业主的产权和经营管理权。虽然仍存在统得过严等“左”的倾向,但比那种“不让资本家有丝毫权柄来支配现金”的“监督”方式,进了一大步。
从上述情况看,土地革命时期,我们党对于私营企业的正确政策是允许并鼓励其存在和发展的。在原则上也主张尊重私营企业资本家的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实际上没能做到)。按照毛泽东等同志提出的正确路线对于私人企业的政策来归纳,当时苏区私人企业的管理体制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是国家法律政策的指导和限制,其二是企业的经营管理,其三是私营企业工人对生产的民主监督。这既有国家的限制,保证私人经济不超出新民主主义经济许可的界限;又有工人的民主监督,来防止企业主的舞弊和怠工,维护工人的权益;还照顾了企业主的利益,使其产权不受侵犯,并允许企业在一定限度内发展。从该体制本身看,它符合中国革命性质的要求和苏区经济发展的实际,反映了我们党对于民主革命时期私人资本问题的正确认识。倘若能在指导思想上坚持毛泽东等提出的鼓励私人资本发展的方针,那么,这种正确的管理体制的贯彻,必将对苏区私人经济的发展和根据地经济的繁荣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三次“左”倾冒险主义的干扰,特别是王明“左”倾路线长达四年的统治,使苏区私人企业遭受了严重的挫折和打击。极大地影响了根据地人民的生活和苏区经济事业的发展影响了红色政权的巩固和红军反“围剿”战争的胜利。这个沉痛的教训值得我们深思。
总之,这个阶段党在关于私营企业政策上的实践与探索,使我们党无论在指导思想、具体政策上,还是在实际运用中,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的多数同志对中国私营企业,特别是对落后地区手工业性质的私人企业之特点,开始有了比较清醒的认识。可以说,如果没有土地革命时期党对私营企业管理上的探索,尤其是对“左”倾路线所造成的严重挫折的认真总结。就不会有全国解放后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顺利改造。尽管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党对苏区私营企业的政策有这样或那样的错误,但是,我们党毕竟是在改造旧经济、建设新体系的坎坷道路上迈出了艰难的第一步。它雄辩地证明,只有一切从实际出发,把马列主义同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才能把中国的事情办好,把革命引向胜利。这是我们在革命和建设中都必须遵循的一条真理。
注:
(1)《坚持职工运动的正确路线,反对“左”倾冒险主义》,参见1948年2月8日《人民日报》。
(2)翟秋白:《中国革命中无产阶级的新策略》。参见《布尔塞维克》第一卷第七期。
(3)《杨克敏关于湘贛边苏区情况的综合报告》,《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第13页。
(4)中共中央宣传部编:《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一)》,第275页。
(5)《六大以来——党内秘密文件》上册,人民出版社1981年2月第1版,第173~180页。
(6)《苏区工人的经济斗争》,《陈云文选》人民出版社1984年1月第一版,第11页。
(7)《井冈山的斗争》,《毛泽东选集》袖珍本,第69页。
(8)《我们的经济政策》,《毛泽东选集》袖珍本,第119页。
(9)《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8月第一版,第239页。
(10)同上书,第265页。
(11)《苏区工人的经济斗争》,《陈云文选》人民出版社1984年1月第1版,第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