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新闻单位在职记者、编辑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兼职以获取报酬;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受聘担任其他新闻单位的兼职记者、特约记者或特约撰稿人。
五、新闻工作者个人不得擅自组团进行采访报道活动。
六、新闻工作者在采访活动中不得提出工作以外个人生活方面的特殊要求,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
七、新闻工作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要求他人为自己办私事,严禁采取“公开曝光”、“编发内参”等方式要挟他人以达到个人目的。
八、新闻报道与广告必须严格区别,新闻报道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为企业或产品做广告。凡收取费用的专版、专刊、专页、专栏、节目等,均属广告,必须有广告标识,与其他广告信息相区别。
九、新闻报道与赞助必须严格区分,不得利用采访和发表新闻报道拉赞助。新闻单位必须把各种形式的赞助费,或因举办“征文”、“竞赛”、“专题节目”等得到的“协办经费”,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合理使用,定期审计。在得到赞助或协办的栏目、节目中,只可刊播赞助或协办单位的名称,不得以文字、语言、图像等形式宣传赞助或协办单位的形象和产品。
十、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必须严格分开。新闻单位应由专职人员从事广告等经营业务,不得向编采部门下达经营创收任务,记者、编辑不得从事广告和其他经营活动。
(二)与权力部门勾结获取政治资本与经济收益(收受礼金)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一些新闻从业人员利用其特殊身份与权力部门中的腐败分子相勾结,进行诸如买官卖官、跑官要官等官场交易,或违规办理诸如建筑工程发包及其他项目的审批手续,充当“掮客”、“媒婆”,通过权钱交易,牟取非法利益。2003年被媒体披露的湖南《娄底日报》记者伍新勇落网案就是这种腐败的典型案例。伍新勇案是由湖南省检察院和娄底市检察院联合查处娄底市原副市长赵更效特大职务犯罪案时带出来的。被人称为“地下组织部长”的伍新勇神通广大,利用新闻记者的身份以合伙承包长沙市松桂国宾馆的装修工程为由,要求时任娄底市财政局行财科科长的朱同球(另案处理)从财政局挪用公款用于工程投资。投资款到位后,伍新勇以要活动经费为由从中拿走17万元。伍新勇还以所谓“政法记者”的身份,利用一些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希望案子得到从轻处理的心理和一些基建包工头盼望承包到建设工程的心理,以收取活动经费和工程质量保证金等为借口,先后多次诈骗犯罪嫌疑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建筑包工头和施工单位的手机、美金、人民币等钱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7万余元。除给人做工程中介,还为他人“跑官”牵线搭桥。2001年初,娄底市某局长找他相助谋求公安局长一职,伍新勇收了他15万元。另一个影响较大的案例是京城某报社记者孙振。孙振在担任报社热线部记者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采访某电信发展总公司综合信息台时,以该公司在开办“体彩”、“福彩”声讯台中弄虚作假、欺骗公众相要挟,索要18万元。
-些新闻工作者在新闻报道活动中利用工作之便收受礼金以至接受贿赂的现象近几年来已屡见不鲜,严重的甚至发展到向被采访报道者或要求刊播新闻者敲诈勒索,伸手要钱。
据2000年4月11日出版的《报刊文摘》上摘自《中华新闻报》的报道:《中国食品质量报》的两个记者,以曝光为威胁,向上海波力食品公司敲诈钱财。他们要这个公司在某团体担任理事,年付30万元理事费;要这个公司花8万元在《中国食品质量报》登广告;还要这个公司付他们2万元辛苦费等等。对此,老一代新闻工作者冯英子写道:“这时我才大吃一惊,原来我对新闻记者的美好回忆,只是自己思想老化的一种自我陶醉,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在现实生活中,还有这样的报纸,这样的记者,使我这个做了六十多年记者的老记者,真是羞为记者了。”
“几年来,我一直以为新闻记者是一个使人骄傲的职业,风里来,雨里去,待遇清苦,生活简朴,是我们国家特殊的一种知识分子。他们满身正气,激浊扬清。但读上述报道,真有一种刻骨的痛,好像几十年捧在手里的理想,一下掉在地上,彻底地被粉碎了。记者,记者,岂不悲乎?记者,记者,岂不羞乎?”
在新闻报道活动中利用工作之便收受礼金,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受贿行为。既然是一种受贿行为,那就必然地是以对方的行贿为条件。行贿者出于种种动机,向新闻工作者个人赠送各种形式的礼金,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严重地腐蚀了新闻队伍,导致了敬业精神的失落和拜金主义的盛行,对新闻事业造成的危害和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都是不可低估的。
收受礼金现象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举其要者则有:其一,举办新闻发布会、开业典礼、周年庆典等会议、活动,邀请新闻记者前来参加,而参加者必有一定的“好处”可得。例如,某地国营企业在北京某宾馆举行了一次新产品新闻发布会,主人除了向到会的每位记者赠送一份纪念品外,还附有赠款数百元,另外还请记者们与之共进了一顿每人标准150元的丰盛晚宴。
其二,除了在各种正式的会议、活动等场合收受礼金的现象以外,记者在其他的一些采访报道活动中收取被采访报道单位发放的各种名目的补贴或改头换面的礼金的情况则更为普遍,所谓“交通费”、“误餐费”便最具代表性。这些不过是变相的“红包”,是挖空心思给记者送去的“好处”。对于新闻工作者来说,收受被采访报道单位赠送的礼金,不在其何种名目,也不在其金额多少,只有量的区别,没有质的不同,因而都应在严格禁止之列。
其三,某些地方、部门、企业采取发奖的办法,以求达到吸引记者到本地、本部门、本企业进行采访报道的目的。如有地区和单位宣布,为扩大国内外的知名度,决定设立“市长特别新闻奖”。奖励标准为:凡在《人民日报》一版头条、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早新闻头条、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头条发表反映该市的新闻,一次性奖励3000~5000元;发表在《人民日报》偏头条、报眼或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早新闻地方新闻头条、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地方新闻头条的则可奖1000元。其他奖励标准也都有具体规定,即只要记者在中央级新闻单位发表了反映该市的正面报道,都有奖金奖励。
在新闻采访报道活动中收受礼金的行为,对于新闻队伍的腐蚀与毒害是相当严重的,许多意志薄弱、私欲膨胀的新闻工作者,就是由此尝到“甜头”而难以自拔,在金钱的诱惑下走上歧途,最终断送政治生命、堕入犯罪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