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中国新闻传媒专业化,强调的是一种服务行业的专业化意识、一系列职业规范以及评判标准。它包括专业知识的积累、获取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训练、专业资格的认可、彰显专业精神的范例,以及专业内部的自律。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于1997年1月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关于新闻自律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A.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是社会主义道德的集中体现,也是中国新闻工作的根本宗旨。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满腔热情地做好群众工作,密切联系群众,重视群众来稿,妥善处理群众有关建议、批评、申诉和检举的来信、来访,开展多种多样为群众服务的活动。
B.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新闻工作者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在新闻报道中,要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主旋律,动员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投身到建设祖国、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中来。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造成有利于推进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生产的舆论,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舆论,有利于人们分清是非、坚持真善美、抵制假恶丑的舆论,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人民心情舒畅、社会政治稳定的舆论。新闻报道不得宣扬色情、凶杀、暴力、愚昧、迷信及其他格调低劣、有害人们身心健康的内容。
C.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
新闻工作者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宣传纪律。
坚定地宣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不得利用自己掌握的舆论工具,宣传同中央决定相违背的内容。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揭人隐私,不诽谤他人,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和案情的报道;公开审理案件的报道,应符合司法程序。严格遵守和正确宣传国家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坚决维护各民族的团结,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
D.维护新闻的真实性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工作者要坚持发扬实事求是的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报实情、讲真话,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捏造、歪曲事实。力求全面地看问题,防止主观性、片面性,努力做到从总体上、本质上把握事物的真实性。采写和发表新闻要客观公正。不从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出发,利用自己掌握的舆论工具发泄私愤,或作不公正的报道。如有失实,应主动承担责任,及时更正。
E.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
新闻工作者要坚持发扬清正廉洁的作风,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思想的侵蚀,坚决反对“有偿新闻”等不正之风,树立行业新风。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索要、接受或借用采访报道对象的钱、物、有价证券、信用卡等;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不得索取和接受任何形式的礼金;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兼职以获取报酬;不允许个人擅自组团进行采访报道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新闻报道和经营活动要严格分开。新闻单位不得用新闻形式做广告;不得向编采部门下达“创收”任务。记者编辑不得从事广告或其他经营活动。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
F.发扬团结协作精神
团结协作,形成合力,是社会主义新闻工作的一大优势。新闻界同行之间应建立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关系。提倡互相学习,相互支持,开展正当的业务竞争。尊重同行和其他作者的著作权,反对抄袭、剽窃他人的劳动成果。在同国外新闻界交往中,要维护祖国的尊严,维护中国新闻工作者的尊严。
四、优良新闻道德制定方法——“应该”的概念体系“应该”是行为的能够实现其目的的属性。“应该”分为“道德应该”与“非道德应该”。前者是行为的符合道德目的的属性;后者则是行为的符合个人目的的属性。道德目的是普遍的、任何社会都一样的,都是为了保障社会存在发展、增进每个人利益、实现每个人幸福的,而个人目的却是千差万别的。这样,道德应该便具有可普遍化性,成为每个人的应该。与此相反,非道德应该则不具有可普遍化性,它往往只是A的应该,而不是B的应该。
从本质上看,新闻伦理或新闻传播伦理最根本的问题就是新闻传播主体“应该”怎样或“应当”如何去做的问题。如各国新闻工作者行为准则中都会列举:新闻工作者应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新闻工作者应遵守法纪,尊重公民的权利;新闻媒介及其从业者不应进行“有偿新闻”交易等等。所以说“应该”概念是新闻传播伦理研究中的一个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概念。
(一)新闻传播主体与客体——价值
我们都知道,主观是意识、认识,客观是意识对象、认识对象。意识者、认识者是进行意识、认识的实体,也叫做主体。主体是活动者,因而也就是认识者、行为者、实践者;客体是主体的活动对象,因而也就是认识对象、行为对象、实践对象。那么,主体为何进行活动?现代心理学表明,主体活动引发于主体需要。主体的活动为何指向客体?显然是因为客体具有某种属性,这种属性有利或有害于达成主体目的、实现主体欲望、满足主体需要,因而引起主体指向它的活动,以便趋其利、避其害。
客体所具有的利于、害于或无利无害于达成主体目的、实现主体欲望、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便是所谓的价值。客体有利于满足主体需要、实现主体欲望因而符合主体目的的属性,称做正价值;客体有害于满足主体需要、实现主体欲望因而不符合主体目的的属性,称做负价值;客体无利无害于满足主体需要、实现主体欲望因而无关主体目的的属性,称做无价值。客体对于主体的利与害以及无利无害、符合不符合以及与之无关,无疑都是客体对主体的效用性。所以,又可以进一步说:价值是客体中所存在的对满足主体需要、能达成主体目的属性,是客体对主体的效用。
新闻传播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认识活动。早期的人类,以群体活动的方式来谋取物质生活资料,这种以互为需要为前提的社会关系,通过何种方式依靠什么纽带来达到沟通与维系的目的呢?这就是信息及其信息的传播。如果一旦这种传播活动中断或者传播渠道发生了故障或信息传递有误差,那么社会群体就会面临着崩溃与瓦解的危险。信息之于人类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与人类的生存息息相关,信息传播的效用性或是价值也正是在此。
(二)善和正当
“善”,从词源上看,与“义”、“美”同义,都是“好”的意思。《说文》曰:“善,吉也,此与义、美同意。”《牛津英语辞典》也认为善就是好:“善(Good)……表示赞扬的最一般的形容词,它意指在很大或至少令人满意的程度上存在这样一些特性,这些特性或者本身值得赞美,或者对于某种目的来说有益。”那么,善的概念含义与其词源含义是否相同?
善的概念的含义可以归结如下:(1)成功或效率;(2)快乐或利益;(3)满足欲望;(4)达到目的;(5)有用或手段善;(6)内在善;(7)至善;(8)道德善。然而不难看出,一方面,利益,无非是能够满足需要、实现欲望、达成目的的东西,而快乐则是对于需要满足、欲望实现、目的达成的心理体验;另一方面,成功无疑是人生目的之实现,而效率则是人的活动实现其目的的程度。所以,关于善的前四种含义可以归结为:善是满足需要、实现欲望、达成目的的效用性。最后一种含义“道德善”,也就是所谓“正当”,也是一种对于目的的效用性——不过不是对于某个人的目的的效用性,而是对于社会创造道德的目的的效用性。
所谓“内在善”(intrinsic good)也可以称之为“目的善(good as an end)”或“自身善(good-in-itself)”,是其自身而非其结果就是人们追求的目的的善。例如,言论自由能产生很多善的结果,能够发现真理,明辩明非实现人的权利等等。反之,“手段善”(instrumental good)也可以称之为“外在善(extrinsic good)”,乃是其结果是可欲的、是能够满足需要的、是人们追求的目的的善,是能够产生某种自身善的结果的善,是其结果而非自身成为人们追求的目的的善,是其自身作为人们追求的手段、而其结果才是人们所追求的目的的善。例如信息公开的结果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所以信息公开是可欲的,是一种善,是人们所追求的目的,信息公开则是达到这种善的手段,因而也是一种善。
中国长期以来,在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时存在着一些误区,其中之一就是在新闻传播中不能很好地把握所谓新闻批评和舆论监督中的“善”的概念。应该说,“舆论监督要与人为善”这句话本身并没有什么错。如前所述,善者,好也。《国策·秦策二》曰:“齐楚之交善。”国与国之间尚且需要“交善”,更何况人与人之间呢?所谓与人为善,《辞海》(1999年版)的解释是“原意与人同做好事,后多用作善意帮助人或帮助人进步的意思”。与人为善,是我们党的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时必须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舆论监督应当与人为善,这也是新闻职业道德的要求。因为新闻工作者掌握着媒介权力,左右了社会舆论的形成,在进行报道时应该特别慎重,尤其是批评报道,必须是出于公心,以督促人端正思想、纠正言行、改进工作为目的,帮助问题向积极的方面转化,切忌利用舆论监督来制造矛盾、发泄私愤。可见,对“舆论监督应该与人为善”原则的正确理解是:这里的“善”指的是手段善。亦即是要以批评的方式教育人,以改正错误、解决问题、做好工作为目的批评报道,而不是去追求“内在善”。如果在理解上产生偏差,就会出现怕得罪人、态度暧昧、文过饰非、推卸责任的现象,这样非但谈不上与人为善,简直就是帮人做恶,为虎作伥了。
由于长期以来我们过分渲染和强调了这句话,并加以错误的理解和宣传,以致误导和束缚了新闻媒体。中国的媒介有时搞批评,空对空,虚对虚,雷再大,闪再亮,话说得再难听、再严重,只要不挨着具体的人和单位,就能相安无事,谁也不会来和你计较。可一涉及到具体的人和单位,有可能影响到某些人的政绩、前途时,性质立刻就变了。舆论监督不惟实、不惟真,不敢在对事的同时也对人,那么一切监督都无从谈起。因为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同时也是舆论监督的生命。任何一件事都是由具体的人做出来的,离开了真实的人,离开了事物的主体,你还能监督什么?要知道,真正意义上的舆论监督,是匕首,是投枪,是思想交锋,是疾恶如仇。
要理解和把握“善”的含义,就必须对某些危害社会的事和人,新闻工作者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能将“舆论监督要与人为善”作为拒绝舆论监督的幌子,使一些利用手中的权利,干着无益社会或违法之事的人不受公众监督。这样的话,“与人为善”将会成为舆论监督的难以逾越的思想障碍,会严重束缚新闻工作者的手脚,甚至使新闻工作者思想麻痹、意志消退、良知丧失,使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日渐退化、形同虚设。
所以,善都指满足需要、实现欲望、达成目的的效用性。只不过目的善和至善是其自身就是可欲的、就能够满足需要、就是人们追求的目的;而手段善则是其结果是可欲的、是能够满足需要的、是人们追求的目的。因此,所谓善也就是事物所具有的能够满足需要、实现欲望、达成目的的效用性,是人们所赞许、所选择、所欲望、所追求的东西。
(三)恶:纯粹恶与必要恶
善的反面,就是恶。恶具有与善对应的相反含义:
(1)不愉快;
(2)阻碍满足欲望;
(3)达不到目的;
(4)无效率;
(5)产生内在恶的东西;
(6)内在恶;
(7)至恶;
(8)道德恶。
显然,前四种含义可以归结为一句话:恶是阻碍满足需要、实现欲望、达成目的的效用性。最后一种含义“道德恶”,亦即所谓“不正当”,也是一种对于目的的负效用性,是对于社会创造道德的目的的负效用性。
“至恶”就是不幸,“内在恶”也就是“自身恶”,“产生内在恶的东西”也就是“结果恶”。自身恶与结果恶的含义却十分复杂:结果是恶的东西,其自身既可能阻碍满足需要、实现欲望、达成目的,从而是恶的;也可能有利于满足需要、实现欲望、达成目的,从而是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