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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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新闻传播伦理概述(3)

“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记者乔治·克里尔通过一条痛苦的途径了解到为什么公众中有那么多人不信任新闻媒介。一次,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一部纪录片指称美国将军威廉·威斯特摩兰曾经有意夸大了美国在越南取得的军事成果,为此被控诽谤,克里尔就此事在法庭接受质询。这场审判既牵扯到军方的错误行为,又涉及到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报道技巧,在当时是一个大新闻。克里尔一离开法庭就被一群记者和若干个电视台的摄制组包围在中央,他们高声叫喊着提问,为了争取最好的拍摄角度而推推搡搡。后来,这位资深记者评论说:‘我对于媒介报道这类事件的方式感到吃惊;他们就像一群饿兽。’对此另外一个记者回答道:‘乔治,你碰到敌人了,这个敌人是我们的同行。’”或者说就是新闻工作者自己。

《中国日报》上曾有文章指出:“中国新闻记者在世界杯赛期间的行为,完全暴露了他们不遵守职业道德的心态。有大约400名体育记者前往韩国,报道中国足球队的首次比赛,其中超过一半人竟是不合格的。‘他们中的一些人剽窃新闻,还有人制造消息散布谣言’,这样的队伍应冠名‘流言蜚语的制造者’。”

我们曾多次听到来自足球界人士的不满:只说我们是“假球黑哨”,怎么不说一说你们的“歪嘴黑笔”呢?在一次由中国足协组织的联赛各赛区新闻宣传方面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上,一位足坛元老也说:现在报纸上胡说八道的东西太多,记者们是不是该跟我们球员一样,也必须持有上岗证?不能将这些不满简单地视为行业偏见,在我们的足球新闻报道中,确实存在着不少问题。如足球项目本身的规则并不复杂,这也是足球之所以风靡世界、成为第一运动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毋庸讳言,足球毕竟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则。从事足球采访的记者与一般的足球爱好者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他们需要对足球运动自身的规律、规则认真学习、钻研。遗憾的是,由于近些年足球新闻从业者队伍扩容过快,有不少足球记者自身素质不高,缺乏必要的学习、培训,因此有的甚至连一些常识性的足球规律、规则都不清楚。这样的素质,怎能保证新闻报道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2、新闻媒介及其从业者自律与他律

新闻自律即新闻媒介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自律,是新闻媒介及其从业人员在道德上所进行的自我约束。所谓新闻行业自律,又称新闻行业的自我管理和约束,是由新闻媒介及其从业者,通过自行制定的新闻行业自律章程、制度、工作守则、公约和守则等,对自身从事的新闻活动进行自我约束、自我限制、自我协调和自我管理,使自己的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要求。新闻业自律主要是通过从业者在新闻活动中自觉遵守这种职业道德规范的约束而产生作用,是一种新闻行业自我管理制度,是新闻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美国联邦传播法杂志》1999年5月曾刊登题为《自律与传媒》的论文,专门探讨美国的新闻自律。文中曾通过分解“自律”的英文self-regulation的组成部分“self”和“regulation”而分别予以释义的方法,将“自律”的含义界定如下:“self”(自己,自身)指(约束、管理)行为的主体,即行动者,作为一个整体,也可以理解为业界自身;“regulation”指对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管理,它包含三个组成要素:一是确立适当的规章条例;二是实施执行规章条例;三是裁定,即判定是否确实发生厂违规现象,并对违规现象加以制裁。对于新闻自律来说,确立规章条例,具体表现为制定新闻职业道德准则;实施执行和裁定,关键是要形成运作机制,要有组织机构来负责。在新闻自律中,这两个要素具体表现在形成新闻评议机制来有效推行新闻职业道德准则,其内容为:成立新闻业评议会之类的自律组织,负责受理外界对新闻界的投诉并进行裁决,开展新闻业工作评议,公布评议结果,以便对实施职业道德准则不力的媒介机构施加道义上的压力。这也即是建立新闻自律制度。

(1)道德自律与他律的关系

我们经常说的“自律”是相对“他律”而言的,所谓新闻他律,即指政府、组织及个人运用法律、法规对新闻媒介及其从业人员的新闻传播职业行为进行强制性约束,是以法制为核心的。从某种程度上说,加强新闻自律与强调新闻活动的他律相比具有更重要的意义。政府管理具有强制性,某一项法令或判决可能导致整个新闻事业的损失、导致对某项权利的限止,而行业自律则可以通过各方协商来解决,营造双赢局面。因此,目前西方新闻业管理在整体上的趋向是行业自律逐渐加强,以此来避免政府的过多管理。如西方新闻媒介及各类新闻组织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行业自律比较强。在美国,为避免政府可能采取的强硬措施,新闻协会考虑主动给新闻活动设限并敦促新闻界成立自律组织。

如1944年初,哈钦斯开始着手组建新闻自由委员会,并邀请12位著名学者担任委员。这便是被人们誉为“20世纪最著名的学术团体”的哈钦斯委员会。经过两年多艰辛努力,委员会对美国新闻自由的现状做了一番“认真的、学术性的调查研究”,对当时的报纸、广播、电影、杂志及书籍进行了系统的考察。他们查阅了多种资料,并选派精干的研究人员,采访新闻业及社会文化界人士对美国大众传播业的意见,并举行听证会。他们前后听取过58家报纸、杂志、广播电台、电影界人士的证词,收集了225人的意见。1947年3月2日,他们发表了第一期报告《自由与负责的新闻业》。这篇总报告的开端,便提出了新闻自由面临危机的问题。在“问题与原则”一节中他们写道:“新闻自由委员会准备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新闻自由处于危险之中。其原因有三点:第一,随着新闻业的发展,大众传播作为一种工具,对于人们更加重要了。但作为大众传播的工具,其发展却极大地降低了那些依赖报业表达意见和思想的人的比例。第二,那些将新闻机器当做大众传播工具使用的少数人,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第三,那些掌管新闻机构的人,时常参与为社会所谴责的活动。如果这种状况持续下去,社会将不可避免地要采取限制或控制措施。”

该委员会开宗明义地指出新闻自由陷于危机之中,分析了其主要原因是缺少责任的约束。委员会的报告发表后,引起了新闻业的极大震动。人们认为,这份报告宣告了大众媒介社会责任思想的问世,也宣告了一个较自由主义新闻理论更加成熟的新闻自由观的诞生。这份来自学术界名流而非来自大众传播学界的报告,从根本方向上奠定了大众媒介社会责任学说的理论基础,因为它最先明确了大众传播责任的原则,最先把责任引入对新闻自由的思考中。而这实质上也是新闻界以自律的方式保护自身免受社会遣责,免得政府有限制新闻业的原由,以自律换“自由”。新闻业界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可以有效地化解与政府、社会间的矛盾并缓解各种社会压力。

(2)新闻自律组织

由于新闻事业在西方国家诞生得较早,新闻自律制度也先在西方发达国家形成,西方发达国家的由新闻职业道德原则和负责落实准则的实施机制——新闻评议机制构成的新闻自律制度,对其他国家、地区的新闻自律制度的形成,也有借鉴作用。

这里的新闻自律组织主要指三类,一类是全国性新闻专业协会类组织,如中国记协;另一类是地区或某类媒介组织;第三类是某个单一媒介组织。

中国记协(全称为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作为党领导的新闻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同新闻界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拥有包括中央新闻单位、各省级记协及专业记协等在内的两百多家团体会员和16个下属社团。

中国记协具有半官半民的双重性。它既是党政权力机关的延伸,又某种程度地代表新闻界群体利益,其行为受到行政机制和自治机制的双重支配。但是,它本质上是新闻界的群众自治组织,而不是发号施令的党政机关。1997年后,它相继成立了行业自律和维护新闻工作者权益的专门机构,从而纵深拓展了工作领域。其作用由此得到加强,引起了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与重视。

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自律规范和自律性组织机构。如澳大利亚有《新闻记者道德信条》,埃及有《报业工作和伦理准则章程》,加拿大有《报业廉正章程》,法国、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均有相关规范。各国一般也有如中国的中国记协、中国报纸行业经营管理协会等的相关组织,如德国记者联合会、德国报纸出版者联邦联合会、南非联邦报业评议会等。

有了条款规范以及组织机构还不能解决问题,因为原则和规定本身只提供一种尺度,组织机构也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归属。重要的是如何运用这些建立起一种机制,使各部分和各组织之间相互作用,对媒介及从业人员实行有效的约束。

再如,瑞典自1916年始就成立了瑞典新闻委员会,制定了全面的新闻道德规范体系,后几经完善,其内容有:公众原则,指新闻报道要公正,尊重个人隐私权、发表照片要审慎、尊重被采访者、尊重被报道者的采访权等。新闻职业原则,指作为新闻记者应廉洁,应确保报道的客观性、准确性。不报道青少年犯及某些轻微案犯的姓名,不对未加审讯的人妄下断语,公布人名须谨慎小心,要处理好与新闻来源的关系等。编辑广告原则:指编辑在编辑新闻时必须以新闻价值来衡量事实,而不能以广告价值。禁止广告以新闻的形式出现在新闻版面上。

这些原则在通常情况下,被大多数媒介遵行。如1986年2月28日,瑞典首相在斯得哥尔摩遇刺身亡,瑞典人对此案非常关注。此后的近三年中曾两度抓获嫌凶,瑞典新闻媒介虽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报道,但仅称他们为“33岁的嫌疑犯”、“41岁的嫌疑犯”。直到法庭判决其中一位有罪时,其姓名和身份才被公布。而丹麦等其他欧洲国家的报纸、杂志早就将他们的名字公布于众。

瑞典新闻道德规范执行的监督者是瑞典新闻委员会和瑞典舆论委员会。委员会虽然没有法律强制性,但有名誉法庭,每年大约受理350个关于新闻报道不准确的投诉,其中大约有1/5是投诉方胜诉。当委员会认定某家新闻媒介有错误、违反了新闻职业道德原则时,这家媒介将被迫发表这一决定并负担一笔不大的投诉费用。另外,委员会对于这家媒介的批评决定也有可能被各媒介发表,因为几乎所有的瑞典新闻媒介单位和记者、自由撰稿人都是这两个组织的成员,所以一般都尊重其作出的决定。而对被批评的新闻媒介或新闻记者来说,这种公开批评绝非一般的舆论遣责,它是在社会大众的密切关注下,由权威的新闻委员会经过慎重的查证、反复审理并多方征求意见所作出的最终裁决,这种舆论制裁手段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因为在现代社会,一家报纸名誉的好坏,对该报的生死存亡具有直接影响。所以自律监督组织的舆论制裁就如同是在进行名誉制裁。

当然对瑞典的新闻规范及监督机制也有批评,如有人认为新闻道德规范及监督机制比新闻法都严格得多,这里的道德问题已和人们通常认为的道德问题脱节了,这些原则已不再属于道德的范畴了,而变成了类似法律的东西。甚至有人担心这样一来,监督组织发展下去是否有可能演变成为一个威胁新闻自由的新闻检查机构。这种担心是无根据和没必要的,因为事实上自律规范不是法律条文,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条件方式;自律组织单位是新闻自治机构,不是纳入政府体制中的法定机构。所以我们说如果这样的新闻自律监督机制确实能起到抑制新闻媒介不良行为的作用,能有效地保护公民应有的权利,其他国家和地区也不妨效仿一试。 另外,英国报业总评议会与报业投诉委员会。

(3)新闻自律的内容

市场经济最重要的道德基础就是“责任惑”,这种责任感源于每个人对自己行为的一切后果负责的道德感。没有基于道德感基础之上的责任感,任何职业都将失去它的社会价值。对于社会,它不能有效地实现职业职能、创造效益、组织社会结构、稳定社会的价值;对于个人,它不能实现长期谋生,进行个人技能的积累,为社会创造服务与作出贡献的价值。要言之,完全丧失了责任感的人,已不能被视为文明社会的一员。由无数多个这种个人所组成的社会,其生存意蕴也将降低到一种非常可怕的程度。

在整个社会都普遍缺失职业道德的情况下,新闻工作者也不可能独善其身。近几年来,新闻职业道德的堕落已经到了非常危险的边缘。由于媒体本来就是一个社会监督的利器,它的失效会给社会进步带来很大的成本。一个犯罪分子可能只会危害有限的受害人,但是媒介及其从业者的失误或失信,都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伤害,甚至于引起社会的动荡,这是由传媒的社会属性决定的。所以,每一个传媒工作者都要首先明白自己工作的“危险性”、“复杂性”,明白自己所处岗位的巨大责任。而这都需要加强媒介内部的专业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