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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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新闻传播伦理的起源与发展(1)

新闻传播伦理作为人类信息传播活动的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同所有的社会道德一样,都是一种社会意识现象,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和一定的社会条件下逐渐形成并不断得到充实的。

一、人类早期信息传播活动伦理规范

早期的人类,自身能力十分弱小,需依靠集体的力量战胜来自自然界的各种威胁,从而求得个体和群体的生存与发展。正是在这样共同生活、共同劳动、互为依存的过程中,人们之间便客观上开始了最简单的交往和联系,包括群体内部个人与个人、个人与整体的关系。这种以互为需要为前提的社会关系,通过何种方式依靠什么纽带来达到沟通与维系的目的呢?这就是信息及其信息的传播。因此,人类的信息交流与传播活动从它具有了社会意义的那一天起,实际上也就打下了深刻的道德意义的烙印。如果人仅仅是作为孤立的个体而存在,不与他人和社会发生任何关系,那么他的一切行为与活动都不具有任何道德的意义,正如18世纪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爱尔维修所言:“如果我生在一个孤岛上,我的生活就没有什么罪恶和道德了。”

人类早期有关信息传播活动的伦理规范,一个基本要求就是传播者要诚实和所传信息要真实。这种道德要求在初期还仅仅是一种普遍的道德现象,而且人们多半是从感情和感觉的直观形式上来加以具体概括的。但由于信息的真实、准确与否往往直接与人们的生死存亡相联系,因此,尽管当时的人们也许还不能用丰富、多样的概念来对这种道德现象加以把握,但他们从生活的体验出发,确信失真的信息必然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严重的后果,因而误传和虚报就是“坏的”和“有害的”,而在原始人的意识里,“坏的”和“有害的”也就意味着是邪恶的、不应当的。因此,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信息传播活动中,实际上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行为要求和人们共同恪守的行为准则,即在信息传播活动中,人们根据共同利益和实际的经验对信息传播行为自觉或不自觉地加以选择和评价,而这种选择与评价通常都是以是否对社会群体的“有利”和“有害”为基本标准。这种行为要求与行为准则,在信息的交流与传播尚未形成稳定的职业活动以前,仅是作为一种行为惯例或社会风尚与社会公德融合在一起。

早期的新闻信息的交流与传播只是人类一种自发性的社会行为,而且行为方式相当简单,行为手段极其落后,即使是在邸报兴盛时期,也仅仅不过是一种政府公报性质的存在,其运作始终未能形成一个独立的社会生产部门,因而谈不上报业分工或职业活动,有关规范和要求的职业特征就更不明显。因此,在浩如烟海的中国历史文献中,直接论述和记载有关新闻传播活动伦理规范的文字是极为少见的。但是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从大量的史籍中发掘到某些与此相关的记述。

如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开始进入阶级社会。那时经济繁荣,文化发达,社会动荡,群雄争霸,传播活动十分频繁,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历史盛况。当时的有识之士积极宣传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伦理观念,其中就包涵了许多有关信息传播道德的内容。先秦诸子特别重视并极为提倡在宣传活动中应该贯彻“诚”、“信”、“实”、“公”的思想作风与道德品质。所谓“诚”,就是要求宣传者要诚实,不能说假话;“信”,即在宣传中要给人提供使人笃信的观念,做到以“信”为本,使“信诚相通”,所谓“民无信不立”、“诚之信也”、“信之诚也”,都是这个意思;“实”,就是注重事实,说话要有根据,坚决杜绝空话、大话,所谓“举实”,就是要用事实说话,不能人云亦云、信口开河;“公”也就是我们今天所强调的“客观”、“公正”。吕不韦为了阐明“公”的内涵,在他所著的所谓一字千金的先秦学术著作《吕氏春秋》中专门编写了一个《贵公》篇,主张一切活动都要立足于公正,治理天下、宣传教育、传播信息都必须保持公正态度。

我们经常说,昨天的新闻是今天的历史,而今天的新闻便是明天的历史,因为新闻只有在历史的长河中,才能获得永恒的意义。“自古以来,新闻与历史就是不可分的,二者其实为一家”,“(中国古代的)那些史官也正是当时的新闻记者,尽管那时没有新闻记者这个名称,他们却是真正的新闻记者,他们那时所记载下来的新闻就成了不可改变的历史记录。”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史学古老而绵长,史学著作一度被推崇至极,史学的资政性渗透于封建社会全部的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显示出鲜明的民族文化特征。所以中国古代封建王朝有一个突出而优良的传统,就是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修史。而历代的史官和史学家都是极为注重自身的品行修养的。《说文》释“史”曰:“史,记事者也,从义持中。中,正也。”所谓正,即不偏不倚,正直、公允、诚实,这显然就是传统文化为史家所标出的道德准则。中国古代素有史家“三长”之说,即史才、史识、史学。史才,指修史才能,包括文采(文字表达能力)和史书编纂形式;史识,即研究历史的观点和方法;史学,指对史料的占有,包括史料的搜集、鉴别和写作。清代史学家章学诚肯定了“三长”理论,但他同时还认为,仅仅具备“三长”还不能算作“良史”,应该在“三长”之外再加上一个“史德”,即“著书者之心术”,也就是史家作史能否忠实于客观史实,做到“善恶褒贬、务求公正”的一种品德。而在章学诚看来,“才、识、学、德四者之中,以史德为要”。

在中国古代,大多数史家确乎自觉或不自觉地以“史德”来规范自己的职业行为。例如,他们在修史时无不忠于史职,忠于史实,坚持善恶必书,书必直言,力求做到“不虚美,不隐恶,善以劝世,恶以示后,所以暴露成败,明彰是非”。孔子修春秋,之所以被后人赞誉为“一字之褒荣如华哀,一字之贬严如斧钺”,而且令“乱臣贼子惧”,就在于他不畏强暴,敢于秉笔直书,恪守“道听而涂说,德之弃也”的修史信条与准则。

唐代著名学者刘知几,对于“史德”有更为详尽的阐释。他十分强调史家“犹须好是正直,善恶必书,使骄主贼臣所以知惧”,他还把史家的道德要求具体划分为三个不同层次:“彰善贬恶,不避强御,若晋之董狐,齐之南史”,这是最上层;“编次勒成,郁为不朽,若鲁之丘明,汉之子长”,则为其次;“高才博学,名重一时,若周之史佚,楚之倚相,此其下也”。他认为,只有不虚美、不隐恶、不屈不惧、行使历史裁判职责者,才是真正的良史。刘知几的这一论述清晰地概括出了中国古代史家高度注重身心修养、道德完善、富于历史使命感的优良传统。他们这种实事求是、直面人生的崇高精神以及恪守史学严肃性和客观性的治学态度,对于此后中国新闻职业道德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远而积极的影响。

由上述可见,在近代新闻事业尚未产生、传播手段还相当落后的中国古代社会,那些以客观、公正、真实、准确地记载和修撰历史事实为己任的史官及史学家们,无论从他们的工作性质、实践对象来看,还是从他们的职业要求来看,都确实与新闻工作者有着许多相通之处。从这个意义上说来,当时史学家们所倡导与信奉的职业伦理规范,其中也折射出丰富的新闻传播伦理内容。

二、近代新闻传播伦理规范发展

人类新闻信息传播活动在近代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专业化阶段。这个时期的报纸有如下特点:一是报纸上的内容大大丰富了,报纸从政论型内容转为刊登有关国计民生的各种消息,这一变化使报纸走向大众,使之成为大众传播媒介。二是发行层面和发行量都扩大了,近代报纸已从古代报纸主要向社会上层传递消息转为向市民阶层和其他阶层发布各种新闻,随着报纸的通俗化和报价降低,新闻事业渐渐地走进了人民大众之中;三是办报人有了较多的自由,他们可以自行组稿和采写新闻,内容在一定程度上由办报人自行确定,不再像古代邸报那样直接掌握在封建官吏手中;四是报纸与其他社会生产部门分离,有了固定的办报机构和发行组织,成为社会中一个独立的生产单位,职业分工更加细密,职业特征更为明确。

与此密切相关的是,新闻从业人员逐步扩大了同社会接触的频率,同时也增加了同社会的矛盾。为了协调新闻从业人员之间及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并解决这些矛盾,人们在实践中逐渐总结出一些新闻工作的行为原则,新闻从业人员也逐渐建立起职业责任感和道德义务,新闻职业道德也逐渐从一般社会道德中独立出来,形成了自己特有的内涵和体系,最终成为一定社会中新闻工作者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一)近代中国新闻传播伦理规范

在中国近代报纸出现不久的19世纪中叶,当时的一些进步报人就已经开始意识到了新闻职业道德问题。他们在西方新闻学术思想的影响与启迪下,发表了许多有关的见解和论述,并且较为明确地提出了新闻报道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要求。中国近代报人对新闻传播伦理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记者的“品性”最为重要。中国近代著名的报刊政论家王韬在《论日报渐行于中土》一文中对记者品性的论述极为详尽:“顾秉笔之人,不可不慎加遴选。其间或非通才,未免识小而遗大,然犹其细焉者也;至其挟私讦人,自快其忿,则品其计下矣,士君子当摈之而不齿。”

王韬在这里提出了对报纸从业人员选拔的标准,强调他们应该是知识广博的“通才”,如果滥竽充数,则“识小而遗大”,不能抓住重要问题加以报道,所以秉笔之人“非绝伦超群者,不得预其列”。更主要的是,他们还应品德高尚,记事持论“其居心务期诚正”,只有这样,报纸才能反映出“人心之所趋向”。他反对利用报纸作为攻击别人的工具,尤其谴责那种“挟私讦人,自快其忿”的不道德行为,因而坚决主张对这种行为“士君子当摈之而不齿”。王韬稍后的另一位著名报刊政论家郑观应在其所著《盛世危言》中,对报人的职业行为提出了明确的道德要求:“执笔者尤须毫无私曲,暗托者则婉谢之,纳贿者则峻拒之,胸中不染一尘,惟澄观天下之得失是非,自抒伟论。倘有徇私受贿,颠倒是非,逞坚白异同之辩,乱斯民之视听者,则援例告官惩治。”

与郑观应同时代的著名维新派人士陈炽在《报馆》一文中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主笔者公明谅直,三年无过,地方官吏据实保荐,予以出身;其或颠倒是非,不知自爱,亦宜檄令易人。”

通过告官惩治或保荐出身的办法来达到约束主笔者道德品质的目的固不足取,所论未免偏颇,但由此却足以看出当时人们对报人品性的重视。太平天国干王洪仁玕在其旨在“治国必先立政,而为政必有取资”的新政纲领——《资政新篇》中,较为系统地论述了有关办报的设想与主张。他建议开办报馆,“兴各省新闻官”,而任用新闻官的基本条件就必须是“性品诚实不阿者”。梁启超在论述记者的品格时提到,记者要诚心报国,不计私利。对政府的“教导与扑责,同时并行,而一皆以诚心出之”。他较早指出记者要有史家的精神,“西哲有言:报馆者,现代之史记也。故治此业者不可不有史家之精神。史家精神何?鉴既往,示将来,导国民以进化之途径也。故史家必有主观客观二界,作报者亦然。政府人民所演之近事,本国外国所发之现象,报之客观也。比近事、察现象,而思所以抽绎之、发明之,以利国民,报之主观也”。

2.报道务求客观、真实、公正、全面

近代报人或政论家们的有关著述,几乎无不对新闻真实性问题有所论及。比如郑观应就明确提出:“盖秉笔者有主持清议之权,据实直书,实事求是,而曲直自分,是非自见,必无妄言谰语、子虚乌有之谈以参错其间,然后民信不疑。使大开日报之风,尽删浮伪,一秉其纯。主笔者、采访者各得尽言无隐,则其利国利民实无以尚之也。”

1904年梁启超在为《时报》所撰的《发刊例》上,还不厌其详地列举了十数条真实报道、客观评述的办报原则,其中他写道:“论说,以公为主。不偏徇一党之意见……纪事,以确为主。凡风闻影响之事,概不登录。若有访函一时失实者,必更正之。纪事,以直为主。凡事关大局者,必忠实报闻,无所隐讳。纪事,以正为主。凡攻讦他人阴私,或轻薄排挤,借端报复之言,概严屏绝,以全报馆之德义。”

不仅如此,梁启超在特别强调新闻必须真实、客观的同时,却并不欣赏那种所谓“有闻必录”的纯客观报道手法,认为报道还应“以要为主,凡所讨论,必一国一群之大题。若辽豕白头之理想,邻猫产子之事实,概不置论,以严别裁”。因而他要求报人须具“史家精神”,把主观立场寓于客观事实的报道之中。他说:“故史家必有主、客观二界,作报者亦然。政府人民所演之近事,本国外国所发之现象,报之客观也;比近事,察现象,而思所以推绎之发明之,以利国民,报之主观也。有客观而无主观,不可谓之报。主观之所怀抱,万有不齐,而要之以向导国民为目的者,则在史家谓之良史,在报界谓之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