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启周毕竟不同凡响,他一出场,局面即刻扭转了。无锡后援会接连组织了两次大规模的群众性集会和游行,呼吁市民罢工罢课,抗议英、日帝国主义对爱国学生的残害,全力声援上海。第一次是6月25日,锡社、救国五七团、省立第三师范、辅仁中学、市立第四小学、辅西平民学校等十七个团体为主,共有万余市民参加,有学生、教师、工人和商人,地点仍是市中心最热闹的公花园一带,群众臂缠黑纱,手执三角小旗,高呼“打倒帝国主义!”“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坚持到底!一定胜利”的口号,举行反帝大游行,沿途还派人演讲,散发传单,揭露“五卅”真相,唤起市民的爱国热情,争取更多的民众投入这场反帝斗争。对于这次集会活动,团中央曾给予高度评价:“援助沪案运动很好,现沪案尚未结束,应继续宣传并募款援助,以博得最后胜利。”
在这次群众大会上,王启周、秦邦宪等共有15个人上台发表了激动人心的演讲,大大鼓舞了群众的斗争士气。秦邦宪在演讲中提议撤换办理沪案交涉的蔡廷干和曾宗鉴,博得全场举手通过。会后,还有“请愿团”手执“请愿休业”的牌子,分别向几个城门和闹市区出发,去劝说那里的商户停业,与市民大会采取一致的行动。
第二次大规模的群众集会是在6月30日,是无锡后援会组织举行的“五卅”烈士追悼大会,参加者都是无锡各爱国群众社团的代表,也有地方政府的代表,如市总董代表、县商会会长、县教育会会长、县救火联合会等。王启周作为后援会委员长主持了这次大会,并担任主祭。会场正中悬挂着“碧血丹心”四个大字,两边悬挂着很多各个社团送来的挽联,如:“以暴逞强 无强不弱;为国而死 虽死犹生”;“赤手斗强权 痛君等已成先烈;苍生同义愤 愿大家来为后援”……四壁皆是黑纸白字的警句和标语,触目惊心。会上,王启周担任主祭人,主持全体公祭,还向大会报告了“五卅”惨案中,爱国学生被残害和迫害的大致经过,继而由施锡祺报告了上海大学学生何秉彝的生平和被残害的经过,又有南洋大学学生、锡社成员华立报告了南洋大学学生郑禹卿的生平及被残害的情况。接着由各个进步团体如锡社、救国五七团、无锡协会、辅仁中学学生会、县商会、县救火会联合会等上台代表本社致文公祭。最后是个人演讲,演讲者个个满怀激情、慷慨激昂、声泪俱下,台下群众义愤填膺、口号迭起,爱国热情空前高涨。
除了组织各种群众集会、游行和办刊物、街头演讲、发动群众外,王启周与他的同事们还真打实干地做了很多实事,如向各界募捐款项,汇往上海总工会,支援罢工中的工人家庭;继续办好平民学校,实践平民教育理想,先后共办了12所平民学校,教师都由锡社成员义务担任;成立“调查仇货委员会”,抵制、查封仇货(从英国和日本进口的货物),与私售仇货的奸商展开斗争。其中,查封仇货是项非常艰巨的任务,因为涉及商家的经济利益,还牵涉到洋广货商会和无锡商会的态度,并非简单地封掉、砸掉即可了结。
调查仇货委员会是无锡后援会的下属组织,他们致函县商会,要求商人们停止销售和进口来自英国和日本的物品。王启周还亲自带人去与商会会长王克循接洽,宣布必须停止销售并查封那些来自英国和日本的货物。深夜,他们来到南门外的运河边守候过往的商船,登船查货,防止奸商乘黑夜偷运仇货,直到清晨才返回。结果,真的被他们查出了问题,查出了数十箱正广和汽水和数百条大英牌香烟,他们贴上封条,不许售货,勒令货商以八折价付爱国捐,以示惩罚……自然,有些商人们是不情愿的,毕竟涉及他们的经济损失,无锡商会态度摇摆,实际上站在商人一边,而革命派们不依不饶。这时商会会长要跟王启周讲“法律”了,而这时王启周不屑于跟他谈法,顿时引起轩然大波……
用法律办法、交涉办法,还是革命手段?
“五卅”惨案大约十天之后,除了游行示威、罢工罢市罢课之外,各方面都在考虑该如何解决这场争端了。这时革命营垒内部出现了好几种声音,一种是走法律程序、用法律的办法;一种是由政府出面、用交涉的办法;还有一种是用革命的手段。
王启周是学法律的,连他都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法律途径根本行不通。他在6月13日的《血泪潮》上发表《沪案之法律观察》,认为由政府出面与英日政府办理外交交涉是重要的、必要的斗争方式。但这丝毫不影响他在整个运动中发动群众罢市罢课、作为谈判后盾的积极作为。
他在这篇文章中写道:
“要卜交涉的结果,须先从法律方面观察,工部局的开枪,惨杀我国人,究竟合法不合法。我们谈法律,须先把感情与同情心丢开,专从法理方面设想。
根据事实,证诸法律,可以得到下列几点:
一、华人并未持枪械及任何危险武器,对于捕房无危害生命财产之可能。
二、死伤的都不在捕房之内,而在捕房之外,且有离捕房很远的;可知开枪的时候大家并没有冲入捕房。这样,无论哪般,不持凶器的群众噪闹到如何程度,巡捕尽有退避之余地,不当遽行开枪,作过当的自卫行动。
三、演说与发传单,乃善意的爱国运动,虽不免有阻碍交通的嫌疑,然只可算他是阻碍交通罪,哪可格杀勿论?世界各国法律,都无此条文,且无此先例。
四、据会审公廨笔录,当西捕举枪欲击的(时候),曾发出警告,距警告后十秒钟,即行下令开枪。试问当数千群众鼓噪之时,十秒钟的时间是否可令退却,而回复至平常的状态?处于这种情形之下,当然不能。
五、据会审公廨笔录,被告证人牛医生,曾检验被害者的伤痕,枪弹泰半由背或腰肋穿入,可见被害的人,在开枪前已先行逃避,并没向前猛冲。巡捕不当更会开放排枪,残杀无辜。
有以上五点,我们便知道巡捕开枪,实觉毫无理由,不过逞一时之凶,以显其排华之兽性。
有许多人对于沪案的办理办法,还很多不明了的地方,但是大致说来,可分两项,(一)司法的;(二)交涉的。
(一)司法的
甲、控告工部局,因为捕房是工部局所直辖。论理工部局是主体,当然要由他负责。但是工部局并不是英国单独的势力,日美都有,所以诉讼须向领事法庭提出。
乙、控告捕房。狭义的说,便是控告行凶的英国巡捕。依律论,工部局不过一市政机关,不能有警察权……我们控告捕房,当然在英国领事署提出诉讼。
……但是我们可以预决……顽固自大的英国人,决不会把公理放在心中,用良心来判断事实的,一旦败诉,既无上诉机关,非但冤沉海底,空受损失,并且在世界各国,反而不明真相,中国这口冤气,还得申吗?
(二)交涉的
司法方面,既然预料不能得到胜利,那么也不必多此一举,爽爽快快从交涉方面着手办理。何以?……英国人看不起中国人,不问青红皂白,把中国工人学生私擅逮捕,并且禁止各报声张,因而激起南京路的惨案,推原祸根,都为英日两国是“排华”。从那时起到现在,英日两国始终没有取消那副“排华”的招牌,于是,工罢业,商罢市,学罢课,并不是小小司法可以轻描淡写的做得去。倘使英国人不是禽兽,必当承认一下“不是”,把我们要求的条件一一“答应”下来。万一占不着便宜,也可诉诸国际联盟会,交万国法庭公判。我想大家至少要讲一些公理,去公平处理这件破天荒的大血案吧!”
想不到他这篇文章引起了部分同志的反感。唐光明(救国五七团的负责人,在“五卅”后期加入了共产党)和陈叔璇不同意他的观点,起而反驳,他们发表了《评“沪案之法律观察”》和《斧头吃凿子凿子吃木头》等文章,斥责王启周“我恨王先生错乱了方向,引人们上死路”。他们主张用革命的办法迫使帝国主义向中国人民投降,不惜使用暴力革命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