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官司打赢,在此一周之前(6月11日),新沙逊洋行的董事、官司的代表人欧发达还跑到英国驻沪总领事署去郑重宣誓,发表一份《誓约书》,详述了新沙逊洋行拥有这份地产的理由,保证真实无误,并得到总领事葛莱的认同,予以开具了《证明书》。这份《证明书》和欧发达的《誓约书》都作为诉讼书的附件送交法院。欧发达在《誓约书》中写道:
誓约书
英商新沙逊洋行董事欧发达立 (一九四七年六月十一日)
宣誓人欧发达住上海沙逊大厦 谨宣誓陈述如下:
一、余为上海沙逊大厦英商新沙逊洋行之董事。
二、新沙逊洋行为上海地产有限公司产业经理人。
三、上海地产有限公司现已并入其母公司远东营业有限公司,但其产业仍交新沙逊洋行经理。
四、一九三一年五月十五日,新沙逊洋行为上海地产有限公司购置虹桥路空地一方,俗称罗根氏花园,约计方单地一零四亩四分一厘九毫,由罗根氏立契绝卖。
五、民国二十六年,前项方单换领土地执业证六件,其号丘等详下:
蒲淞区一六号一一丘 〇亩分九厘九毫 土地执业证蒲字六九二六号
一六号一二丘 〇亩一分四厘四毫 土地执业证蒲字六九二七号
捌图 〇一七号七丘 四亩五分二厘二毫 土地执业证蒲字六九二八号
二三号三丘 〇亩二分二厘毫 土地执业证蒲字六九二九号
冬字圩二三号四丘 九四亩四分六厘七毫 土地执业证蒲字六九三〇号
二四号一丘 〇亩三分一厘一毫 土地执业证蒲字六九三一号
共计土地九十九亩七分五厘五毫
六、上项土地执业证由土地局发给,其执业名义人为邢鼎丞。在未换得土地执业证前,由邢鼎丞于一九三五年八月一日出立权柄单乙纸。
七、权柄单内所载之受益业主为上海地产有限公司或及大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后之名乃一借用之化名,真正权利乃为上海地产有限公司所有。
八、一九四五年八月日本投降后,邢鼎丞报告新沙逊洋行,曾受敌日新敌产管理委员会胁迫,在契纸上盖章。该契仅填上项土地,而买受人姓名及价额均留空白。邢鼎丞并交出所执下列书件之摄影本:
(甲)一九四五年六月八日敌日新敌产管理委员会致邢鼎丞函
(乙)一九四五年六月十日复函内附去经批注后签立之
(丙)一九四五年六月二十二日敌日新敌产管理委员会致邢鼎丞函
(丁)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一日上海恒产股份有限公司致邢鼎丞函
九、是时得悉,土地已由日人出卖与赵志模后再转卖与金兆海。一九四五年十月,新沙逊洋行在地上竖立标志,声明所有权。后接路式导律师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三日来函,代金兆海要求撤移标志。由蔡汝栋律师一九四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上海地产有限公司函复路律师,要求交还土地执业证。
十、一九四五年十月十八日,上海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敌伪产业处理局发还土地。一九四六年二月十三日,该局批复上海地产有限公司,产业准予发还,通知地政局,买卖无效,并批着金兆海返还土地执业证。
十一、除第五节所列之文件外,新沙逊洋行现持有下列文件,足为土地所有权之证明。
(子)一九三五年八月一日邢鼎丞所立权柄单原本。
(丑)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日,敌日新敌产管理委员会交新沙逊银行,清算者横滨正金银行,土地执业证六九二六、六九二七、六九二八、六九二九、六九三〇及六九三一号,收据原本。
(寅)一九四五年六月六日,敌日新敌产管理委员会交新沙逊银行,清算者横滨正金银行,一九二八年、一九二九年、一九三〇年田赋及一九三一年五月十五日,罗根氏向新沙逊洋行签立之绝卖契约收据原本。
一九四七年六月十一日
在英国驻沪总领事署宣誓 欧发达(签名)
英国驻沪总领事署(印)
领事葛莱(签名)
印花七先令同日涂销
英国驻沪总领事署的《证明书》写道:
为证明事 查本件英商新沙逊洋行董事欧发达一九四七年六月十一日所立誓约书,经在本总领事署宣誓,其关于土地执业证六九二六、六九二七、六九二八、六九二九、六九三零及六九三一号不动产所有权之陈述,本总领事署方面认为真实无疑,特予证明
一九四七年六月十一日
印花十二先令 一九四七年六月十一日涂销
英国驻沪总领事署 印
领事葛莱 签名
除了这些文件之外,欧发达和邢鼎丞提交的诉讼书的附件里,还有12张照片,都是法国园艺师富兰克汉伯这段时间的杰作——沪西一片农田上出现了新建的小桥流水、高低坡地、玻璃花房……还有邢鼎丞当初竖立的邢记界碑。
这个官司自然是非常棘手的,因为政府的机关与机关之间已经形成矛盾——苏浙皖区敌伪产业处理局批复予以发还,而地政局却予以承认,所以上海地方法院也不知该怎么处置是好,他们各有各的理由,唯一的好办法就是继续调查下去,也就是继续拖下去。其中更重要的是,法院无法回避王云程的律师对于新沙逊洋行当初取得这块土地的合法性的诘问。因为根据中国的法律,以及中国历年来与列强签订的条约,西方侨民或者机构不得在租界以外的市郊拥有土地,新沙逊洋行当年通过中国人购买土地,再转入其公司名下,这种做法本身就是非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
此案一拖又是数月,后来终于有裁决了。那时的法院真是敛财好手,他们的裁定是:“债权人等提供中华法币五千万元以为担保后,债务人等及其承揽人富兰克汉伯(Herbert Frank)不得在本市蒲淞区八图冬字圩十六号十一丘十二丘、十七号七十丘、二十三号三丘四丘、二十四号一丘土地,九十九亩七分五厘五毫土地上种植工作、建筑挖泥开河、变更地形等工作,并不得设定任何权利。”至于这些土地的所有权究竟归谁,法院只字未提!
新沙逊洋行想不到前后忙活了两年多,得到这样一个花大钱的裁定。也许他们认为能有这样的裁定比没有总好,可以步步为营,先限制住寅丰毛纺公司的行动,然后再进一步打官司嘛,还可以向高等法院起诉。于是于1947年12月17日把5000万元保证金如数缴上,然后再给法院写信提要求——你法院拿了我的钱,我总要提点要求吧——要求三点:
“一、命令债务人寅丰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及王云程(即王明德),不得在保全地上种植工作、建筑挖泥开河、变更地形等工作。关于此部分,请作成布告张贴保全地上,一面以同意旨命令送达债务人。
二、命令债务人寅丰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及王云程(即王明德),不得就保全地设定任何权利。关于此部分,请行文上海市地政局,禁止其推收登记或为其他设定权利之行为,并将此项禁止之意旨并载前开送达债务人之命令。
三、以禁止前开第一项行为之命令,送达承揽人西籍园艺师富兰克汉伯(Herbert Frank)(住淮阴路701号,电话29637)。”
差不多与此同时,上海高等法院的判决也宣布了,并将主文刊登在1947年12月18日的《中央日报》上。可惜上海高等法院也是个拿钱推磨的主儿,主文写得很“别致”,把上诉人英商远东营业公司与邢鼎丞分开来对待了——
“原判决关于驳回后开部分及诉讼费用废弃。确认上诉人邢鼎丞就系争土地有所有权。被上诉人寅丰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十个月内,将系争土地及其契单一并返还上诉人邢鼎丞,并将该系争土地上篱笆及建筑物除去。上诉人英商远东营业有限公司之上诉驳回。上诉人邢鼎丞其余之上诉驳回。第一、第二两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英商远东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分之一,余由被上诉人左近允尚正负担。准上诉人邢鼎丞提供担保国币八十亿元后,本判决第三项得假行,并准被上诉人寅丰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同额担保后,免羁假执行。”
这么看来,上海高等法院的确比上海地方法院要聪明得多。寅丰毛纺织公司指责新沙逊洋行是外国人,按照中国法律,外国人的确不应当拥有租界以外的土地,但是邢鼎丞是中国人呀,那土地原本就是邢鼎丞出面买的,那就判给邢鼎丞不就行了吗?至于英商新沙逊洋行及其远东营业公司是外国人,驳回即是。至于邢鼎丞是名义上的买地人,实际上是为新沙逊洋行买的等等,关法院屁事,根本不予理睬。这么一来,反倒让邢鼎丞拣了个大便宜了,假地主转眼要变成真地主了,沙逊还是一寸土地也捞不着,沙逊当然不会答应。
寅丰毛纺织公司这回要吃亏了,被判“应于十个月内将系争土地及其契单一并返还上诉人邢鼎丞,并将该系争土地上篱笆及建筑物除去。”算算时间,十个月后,该是1948年10月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