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产权组合理论
2.3.1产权组合的定义
产权是相关各种权能的组合,是一种权利束。产权表达了一种观察社会经济问题的视角,代表了一种经济分析方法。这种分析方法的核心是研究财产权利结构及其变迁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这事实上是制度形成和变迁问题的另外一种表达。它可以分解为多种权利并统一呈现一种结构状态。各种关于产权的定义都认为产权包含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并且对产权这个权利束的定义越来越展开,不仅包括排他性的所有权、排他性的使用权、收入的独享权、自由的转让权,而且还包括资产的安全权、管理权、毁坏权等等。[6]
产权权能是动态的、不断拓展的。巴泽尔认为,产权不仅仅是法律赋予的权力,他说:“个人对资产的产权由消费这些资产、从这些资产中取得收入和让渡这些资产的权利和权力构成。……一般来说,法律权利会增强经济权利,但是,对于后者的存在来说,前者既非必要条件,也非充分条件。人们对资产的权利不是永久不变的,它们是他们自己直接努力加以保护、他人企图夺取和政府与保护程度的函数。”[7]可以说,产权是发展变化中的。“产权的界定是一个演进的过程。随着新的信息的获取,资产的各种潜在有用性被技能各异的人们发现,并且通过交换关于这些有用性的权利而实现有用性的最大价值。”[8]自斯密以来,人们一直习惯于把分工与市场交易的发展联系起来,认为正是由于人类天生具有交易倾向,才导致分工的出现,而且交易能力与市场范围的大小影响着乃至限制着分工程度。现代制度主义者多半也倾向于强调交易成本与市场制度的重要性,而忽视了生产成本与市场制度的作用。从经济史上看,即使在最原始的部落中也存在着某种按照性别和年龄划分的专业和活动,只是远未形成周密而富有开创性的专业化。在相当长时期都没有专业化商人,市场组织在时间与空间上都受到严格限制,是从属于由习俗和政府指令所控制的非市场组织的。非市场组织不仅先于市场组织,而它当然地比市场存在得更长久,即使在自由放任的全盛时期,非市场组织也不会完全消失。由此我们认为,人类的专业化分工组成了经济制度前后相继的两个发展阶段,开始是非组织的发展;随后作为分工和生产力提高的结果(而不是原因),交易增多了,市场兴起了,市场组织逐渐发展并在一定领域内取代或改造了非市场组织。专业化商业与市场组织是与其产权的拓展和明晰密切相连的,这就在更大程度上容纳和推动了专业化分工;分工深化又不断地再生产出人们对市场交易的依赖并推进了产权进一步的拓展和明晰,即再生产出市场组织得以发展的基础。[9]由此不难理解,产权的权能随着分工和社会、科技以及人的认识的发展而不断拓展的趋势是不可改变的,而产权的拓展和明晰既对经济社会的促进作用,又促进了分工的发展。笔者将这一过程叫做“产权组合”。[10]
2.3.2产权组合概念的关键点
2.3.2.1基本内涵——产权权能是可分解的
产权的可分解性,是指对特定财产的各项产权可以分属于不同主体的性质。这意味着产权能被“拆开”,一项资产的纯所有权能与其他各种具体用途上的权利相分离。[11]产权的可分割性是人类历史上产权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这主要表现为:使产权更容易流动和交换,从而大大提高了产权的资源配置功能;有利于企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如传统的合伙制企业就因为产权的不可分割性导致某一个人为的因素就可以使企业夭折;它是资本市场建立的一个必要条件;大大降低了集体产权运作的成本。同时,不同项产权的利益都可以定量,并在量上分割,这本身就蕴含着分离的可能性。由于产权由权能和利益组成,所以,产权的可分解性包含两个方面的意义,即权能行使的可分工性和利益的可分割性。产权的不同权能可以由同一主体行使转变为由不同主体分工行使,就是权能的分解;相应的利益分属于不同的权能行使者,就是利益的分割。
2.3.2.2重要内涵——产权权能是可拓展的
促使产权拓展的最重要的动力——分工,这是产权拓展的关键性力量和直接原因;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们对同一种事物功能的利用范围大大扩展了,原本某一事物只有一种功用,随着科技的发展,可能有了更多的功用,随着这些功用使用权的界定,产权也必然随之得到拓展;人的认识水平的提高对产权权能的拓展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2.3.2.3核心内涵——产权权能是可以重新界定(排列组合)的
产权权能的拓展必然产生权能的重新界定问题,这实质上就是产权权能的重新进行排列组合的问题。因为对任何财产,产权各有不同的权能,也有相应的利益,特别是随着产权权能的拓展、分解,同一财产的诸多权能相应于权能主体的重新排列、组合和界定将更加复杂。首先,当特定主体拥有对特定财产的全部产权时他兼行多重权能,也独享各权能的全部利益;其次,不同主体分享不同权能并不意味各权能是一样的,也不意味主体只需其中一种权能就可行使不同权能,他必须变换角色才能行使不同的权能;再次,随着产权权能的拓展、分解、重新排列和组合,原先享有某一种权能或几种权能的主体可能不再享有原有的权能而享有其他的权能了。
2.3.2.4必然内涵——产权组合对制度的形成和变迁有重要的影响
虽然产权权能的拓展、分解、重新组合都对制度有意义,但最终是通过拓展和分解且被人们所占有的权能在相互交往过程中不断冲突、磨合并最终逐渐重新组合后,才对制度有实质性意义。这时人们发现产权经过冲突、磨合重新组合后,大家共同遵守一些规则,在这些规则下进行自己行为时,会获得最大的利益,这就形成了制度的雏形。这对分析“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临界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2.3.3产权组合与制度关系
有权能分解,必然有利益分割,因为在存在产权的社会条件下,任何一个行使产权职能的主体,都不愿意白白放弃利益。因此,虽然利益分散或分配不等于权能分解,它不一定以权能分解或分散为基础或条件,也不一定导致权能分解或分散;但是,产权的权能分解,以及不同权能在主观需要情况下的组合或客观情况下的事实上的重新组合必然发展到一定程度,以至于它的主体状况在原有基础上发生了变化,产生了比原来更多的主体,从而产权关系的性质改变了,或者由公有变成了私有,或者由大公有变成了小公有。这种变化,从人类社会产权关系的长期演变看,是持续发生的,这必然导致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变化。产权权能的拓展、分解、组合确定了每个人相对于物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因此,对共同体中通行的产权制度可以描述为,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和社会关系[12]。
2.3.4产权组合的制度创新过程模式
产权权能的拓展、分解、明晰、重新组合对制度的形成和变迁有着重要的影响,虽然产权权能的拓展、分解、重新组合都对制度有意义,但最终是通过拓展和分解且被人们所占有的权能在相互交往过程中不断冲突、磨合并最终逐渐重新组合后,才对制度有实质性意义。这时人们发现产权经过冲突、磨合重新组合后,大家共同遵守一些规则,在这些规则下进行自己行为时,会获得最大的利益,这就形成了制度的雏形。鉴于产权权能组合对制度的意义,笔者将产权权能的拓展、分解、重新组合对制度的形成和变迁的影响和作用,简称为产权组合对制度的影响和作用,下文中,除特别提出,产权组合概念均代表产权权能的拓展、分解、重新组合等意义依次递进的三重意思。从前文所述产权权能拓展、分解、组合同分工和制度间的关系以及制度产生的途径,笔者在此提出一个产权组合的制度创新过程模式。
该模式的假设条件是:
1.每个人都是经济人,会计算、有创造性、能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高价化肥我不买,低价粮食我不卖”、“承包地不可不种,又不可多种”都是其表现。经济人利益的体现可以是物质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利益的。
2.人们的需求偏好不同。由于社会、经济、文化传统、教育、环境变迁、制度、习俗、种族甚至遗传的不同,不同人其需求偏好相互间具有差异性。发达地区农民“不愿多种地又不愿放弃承包地”就是其表现。
3.有限理性。人们有达到理性的意识但又是有限的。由于人的理性有限,不可能对复杂和不确定的环境一览无余,不可能获得关于周围环境现在和将来变化的所有信息。该模式的建立还有其他一些条件,但主要是依据以上三个假设条件而建立的。
当然,仅凭一张图就想把产权组合对制度创新的所有内容或因素都包容进去,不过是异想天开。但笔者认为,给出它还是必要的和有意义的,因为其简洁明了,较直观地展示就此问题的思想和观点,同时能粗线条描绘出产权组合的制度创新较完整过程。鉴于所要反映的主要思路和观点在由文字和逻辑关系转换箭头已经能够清楚地表示出来,就不在文字上赘述。
1.随分工和社会、科技以及人的认识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并自发形成的产权组合和国家(统治者)意志偏好下形成的人为的产权组合不仅在形成机理上不同,更重要的是两者对制度的形成演进过程和轨迹有着不同的影响。
2.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法、“诺斯国家悖论”始终贯穿整个框图。前者是整个框图演化的逻辑依据,后者是框图演化上出现较为复杂的双轨并进(自发的和人为的产权组合)的理论依据。
3.在“新的产权组合收益小于原有制度收益”条件下,人为的产权组合形成强制性的规则以及其演变成的制度,一定是不均衡、不稳定的制度,其或者是在该制度体系内的微调式的产权重新组合进而再次进入由人为产权组合—制度的循环,或者是制度消亡,或者是在人为制度与自发演进状态制度间较大的利益差度所形成的势能推动下进入“新的产权组合收益大于原有制度收益”条件下的产权组合—制度的演进过程。
4.“新的产权组合收益大于原有制度收益”条件下,由于新的产权组合在普遍统一实施过程中出现实施成本:外部性、不确定性、交易成本,当新的产权组合收益小于其实施成本与原有制度收益之和时,要么局部自发形成的产权组合不能普遍、统一实施,要么人为的产权组合形成强制性的规则。
5.即使新的产权组合收益大于其实施成本与原有制度收益之和,但由于其与国家(统治者)意志偏好或利益不相符合,产权组合仍不能普遍、统一实施。
6.在新的产权组合收益大于其实施成本与原有制度收益之和条件下,新的产权组合通过多次博弈(奖励和惩罚)后以经验和约定俗成的习惯表现出来,普遍、统一实施的规则出现。
7.规则实施中存在成本,潜在制度非均衡,存在在该框架内改进的可能。在新的产权组合整体框架不变情况下权能的进一步优化组合,清除或减少新规则实施中的成本,使新的潜在制度收益出现了,在该潜在制度框架内的演进与创新形成制度均衡。
本章参考文献
[1]国彦兵.新制度经济学[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386.
[2]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5:2.
[3]布坎南.经济学家应该做什么[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88:142—143.
[4]布坎南.宪政经济学[J].经济学动态,1992,(4):68—69.
[5]D·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33—34.
[6]国彦兵.新制度经济学[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95—96.
[7]巴泽尔.产权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7:16.
[8]巴泽尔.产权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7:3.
[9]不仅如此,分工的深化还不断产生出节省交易成本的市场组织创新。交易是有成本的,而分工的深化为解决交易成本问题提供了持续的机制。(1)分工一经完全确立,交易就日渐频繁和常规化,这使得人们可以接受某种公允的物品作为流通中介,局部范围的交易活动就可以此为基础组织起来。(2)随着冶炼和金属加工的专业化和交易范围的扩大,金银适合于充当货币的自然属性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从而不同区域的货币逐渐统一,进而交易规则、度量衡与货币单位也日益统一。(3)随着社会分工进一步发展,交易规模更加扩大,需求在地域上集中化,允许有一部分人愿意暂时买进和贮存商品,然后再转售出去,这是降低交易成本的重要一步。(4)商人们建立起的或紧或松的组织,使得仅仅地域意义上的市场成为制度意义上的市场;并且商人集团会对政府施加影响,要求制定保护财产和契约的法律制度,从而交易得到明确,交易制度也达到较为完善的形态。(见邹薇,庄子银.分工、交易与经济增长[A].见:段文斌.产权、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新制度经济学前沿专题[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297.)
[10]罗夫永,产权组合——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构建[D].新疆.新疆大学.2007.
[11]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230.
[12]R·科斯,A·阿尔钦,D·诺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2003: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