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变迁临界: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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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临界分析(3)

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中国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迅速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成为当时中国面临的迫切问题。1957年以后,随着生产关系问题上思想日益“左”倾化,农地产权理论与实践也越来越“左”,主要表现在“一大二公”上,“赶超英美”、“多快好省建设社会主义”的思想占据了人们的头脑,经济建设中“左”倾思想进一步发展,于是促成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人民公社化的途径是在高级合作社基础上小社并大社。1958年3月中央通过了《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及《关于农业机械化问题的意见》提出了合并大社的要求;5月提出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6—8月,《人民日报》、新华社及各地报纸连篇累牍地报道了各地小麦、旱稻、花生等“高产卫星”的虚假新闻;8月上旬毛泽东视察河南新乡七里营乡时说,“人民公社”是一个好名字,“一曰大,二曰公”,包括工农商学兵自此就有了“人民公社”这个颇具理想色彩的名字;8月中下旬北戴河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提出“应该积极地运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摸索出一条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具体途径”,并且认为“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遥远的将来的事情了”。[36]在这种形势的推动下,人民公社化的速度更是神奇,到10月1日,《人民日报》就发表新闻:全国农村基本实现人民公社化。自此,一大二公,政社合一,组织军事化,生产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公共食堂),比空想社会主义还要空想的准“共产主义制度”在如此人口众多,地域广博的中国农村建立起来了,不能不说是一个人间奇迹。

在这个过程中理性经济人显得如此苍白,国家和意识形态的作用巨大到难以想象的地步。但现实生活与理想相差太远,“理性经济人”假说、“团队生产”理论以及“集体行动”的逻辑仍在起作用,公社化后农民公开的反抗没有了,但消极对抗普遍存在。出现了许多问题,如“四多四少”现象,吃饭的人多,出勤的人少;装病的人多,吃药的人少;学懒的人多,学勤的人少;读书的人多,劳动的人少。许多群众说:“干不干,三餐饭”,“做多做少,一样吃饭”,有人则把“三化”说成是“出工自由化,吃饭战斗化,做工集体化”。[37]至1958年11月初,全国共有人民公社26572个,参加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99.1%。[38]通过人民公社化运动,原属于各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员的自留地、坟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连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一切公共财产都无偿收归公社所有。1958年当年秋后即出现了全国性的农产品供给下降,引起了社会恐慌(温铁军2000,P206),对此,中央很快就发觉了,并进行调整。毛泽东连续召开几次会议作出继续纠编和调整人民公社体制的决定,在第二次郑州会议上提出了若干整顿人民公社、纠正错误的方针,即:统一领导,队为基础(此时为大队)分级管理,权力下放;三级核算,各负盈亏;分配计划,由社决定;适当积累,合理调剂;物资劳动,等价交换;按劳分配,承认差别。但非常遗憾的是,由于1959年7月的庐山会议,使得整个政治气候由纠左改为批右,掀起了全国范围的反对“右倾机会主义”的运动,使得人民公社体制的调整中断。虽后是三年困难时期,由于农产品产量大幅度下降,全国非正常死亡人数达3000万(林毅夫1994,P17),造成了人类历史上最惨重的灾难。中国人民为公社化体制付出了巨大的制度成本。

1960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提出了建立“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即土地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由公社所有制转变为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主要归生产队所有。1962年9月中央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进一步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此时的“队”为“生产队”)的新体制和允许农民实行包工包产的新政策。至此,农地村社集体所有制确定下来,农村形成了以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统一、集体土地无偿使用为主要特征的农地产权制度。人民公社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生产、统一管理,分配上实行平均主义,公有化程度越来越高,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完全掌握在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手中,国家通过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来控制和管理土地的生产经营活动,土地上的任何权利都不能转移、出租。以后的十几年内虽仍有反复,如批判“三自一包”(发展自由市场、发还和扩大自留地、工商业自负盈亏、农业采取包产到户)、“四清运动”(开始是指“清工分,清帐目,清仓库和清财物”,后期表现为“清思想,清政治,清组织和清经济”)、“文革”以及“社教运动”等,但这种体制基本保持稳定,一直到1978年改革为止。

人民公社化是整个合作化运动的一个阶段,但是一个特殊的阶段,一种极端的形式而且真正实行的时间并不长,只有三年左右。调整后的人民公社,实际上成了一级政府(类似于以前及以后的乡政府),其功能已降为管理与协调层次。虽然它对大队和生产队的财产和生产经营也多有干预,但已不再是农民的组织。纵观整个农业合作化,如果说互助组阶段还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话,那么从初级社以后尤其是高级社以后,就成了完全意义上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了,在没有任何外力作用的情况下,农民在经过互助组而积累了财产提高了生产力以后,其必然的和自然的选择必定是重返个体(家庭)经营,这也可以由家庭承包制的反复出现和最终确立来证明。

4.3.2制度的变迁临界分析

高级社、人民公社制度的变迁临界分析表所述内容(略)。

4.3.3制度的变迁临界判定

由上述分析可知,经济类6个二级指标中,“目标措施”和“市场程度”中政府计划已经替代了市场和企业家的功能,而“在十五年内超英赶美”,“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这些脱离实际的目标必然导致制度变迁的异化,这两个指标表现出了“强”的“反向”变迁动力。政治类6个二级指标中,只有反映人民政治意愿的“私产保护”、“民众意识”两个指标支持“强”的“正向”变迁,而“重要会议及主要政策”、“意识形态氛围”、“所有制结构”、“民主与法制”等四个指标均表现出了“强”的“反向”制度变迁动力。与此同时,人的指标中的“领导意志”以及其他指标中的“突发事件”、“关键事件”指标在制度变迁动力大小上显示“正向”、“强”,而“人民意愿”也都表现出了“强”的“反向”制度变迁动力。由于当时环境下人民力量的薄弱性,代表人民意愿的表现为“强”的“正向”变迁力必然被强大的“反向”变迁动力所淹没。这种变迁动力之大、和人民群众意愿的背离度、同生产力实际需要的差异度都是空前的,制度变迁的强制性和政府主导性的特征表现也是空前的。

4.3.4制度的变迁临界突破后的制度效应

高级社的一些做法,在根本上触动了广大农民的利益。首先,对农民的主要生产资料实行了强制性地公有化,特别是土地实行了“无报偿”地收归高级社所有,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在毫无利益回报的情况下被强制地剥夺掉了。另外,耕畜、大型农具等其他生产资料虽然名义上说是“有偿”收归社有,但事实上,许多地方根本没有向农民支付相应的价款。这种对农民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非等价地、强制性地取消,从根本上触动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严重地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毫无疑问地要受到破坏。在土地改革后短短几年内,农民经历了生产关系的几度变化。政策上的多变,而且最后还彻底失去了对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农民纷纷地以退社行为对高级社的做法进行抵制,这表明,高级合作社这种“左”的生产关系模式超越了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它的产生根本背离了当时中国农村的客观实际与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是一种过分公有化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创新,理论和实践上必然导致产权是残缺的,必然导致劳动监督成本过高和劳动激励过低问题,超越了当时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同时,对农民生产资料所有制非等价、强制性地取消,从根本上触动了农民的切实利益,农民生产缺乏激励,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农业生产受到重挫。这种强制性制度变迁增加了制度的执行成本,违背了一致同意的原则,人为的、不必要的、强制的制度供给造成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非均衡,造成了国家目标与社会和公众目标的严重不一致,产生了巨大的消极作用。首先,产权界定不清。这使人民公社内部存在同一资产的产权有三个所有者主体的现象。公社可以用一级所有和一级政权组织的名义,无偿调拨大队和生产队的生产资料;大队也可用一级所有者和上级行政组织的名义,无偿调拨生产队的资金和劳动力。

公社、大队两级所有的生产资料,名义上还属于该公社和大队的社员所有,但社员却无法从这两级经济组织中获得任何经济收益。公社和生产大队这两级没有组织生产经营,也没有获得或行使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却常常以所有者的身份调配资源,限制了生产队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其次,生产主体处于无权地位。人民公社把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都集中在集体经济组织手中,而集体经济组织又实行“政社合一”制度,使其实际上成为国家行政机关的附属,这使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在产权关系中基本处于无权地位。由于生产队没有自主权,又实行集中经营、集中劳动,以及对社员其他方面的种种约束,使得社员群众更加处于无权的地位。其后果一方面,农民没有自主权不能发挥积极性;另一方面,生产的指挥者不参加实际劳动,加上农业生产随时受到自然条件变化的影响,难免产生生产的瞎指挥。第三,产权人格虚化。依据产权模式理论,所有权的空间范围和人口规模越大,产权人格体现就越虚化。在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之下,这种产权制度明显不利于农地经营效益的提高,超越了既存技术条件,个人分散劳动的简单合并不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反而会降低劳动效率;农地所有者对个人劳动的监督成本太高,农民在取消家庭经营基础上,以从事集体劳动而获取分配收入,完全丧失了自身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43],必然是一种低效率的农地产权制度。从产权制度理论来看,它超越了既存的技术条件;个人分散劳动的简单合并不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反而会降低劳动效率;农地所有者对个人劳动的监督成本太高,无法调动个人的劳动积极性,是一种低效率的农地产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