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农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的变迁临界分析
4.4.1制度的变迁临界基本情况
人民公社制度的长期结果是农业生产力的长期徘徊不前。从1952年到1978年的26年间,农业生产总值平均每年只增长3.2%,粮食只增长2.4%,棉花增长2%,油料增长0.8%,猪羊牛肉3.6%。如果按人口平均,26年间人均粮食共增长11%,棉花下降0.06%,油料减少25.6%,26年农业劳动生产率只提高了2.7%[44]。1976年平均每个社员全年从集体分得的收入仅62.8元,其中现金收入仅14.9元,每月1.2元;同年平均每人分配收入在50元以下的基本核算单位占总数的41%[45],如果扣除物价变化因素,很多地方二十多年后农民的实际生活水平反而下降了,全国相当多的地方农民温饱问题没有解决。从集体经济发展情况看,集体化没有使集体财产得以积累,集体化20多年后,全国农村许多地方集体经济十分孱弱甚至连简单再生产都不能维持,“生产靠贷款,吃粮靠返销,花钱靠救济”是普遍现象。据安徽嘉山县调查,从1955年到1978年全县三级所有的固定资产总值是2520万元,但社队欠国家贷款1613万元(已豁免的203万元不计在内),两项相抵实际家底只有890万元,如果扣除国家历年的无偿支援和发放的各种救济款,集体倒欠国家950万元[46]。这种情况在全国较为普遍。把这20多年的农业发展情况进行国际比较也可以说明该问题。从1950年到1978年的粮食总产量增长率美国是118%,法国是176.3%,巴西是201.1%,印度是169.7%,中国是130.7%。人均占有粮食美国增长52%,法国增加116.3%,巴西增长30.9%,印度增长40.8%,中国增长仅为24.4%[47]。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农产品的增长是在国家对农业进行了大量投资,在农业投入(农机化肥农药水利等)呈几倍、几十倍、上百倍地增长和农业科学技术水平大大提高的情况下获得的,是在“以粮为纲、毁林开荒、垦草种粮、围湖造田、破坏生态”的情况下获得的,其制度效果可见一斑。
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家庭责任制”在这20多年中如野草般“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在整个合作化过程中始终没有间断过,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正如马克思所说,生产力总要为自己的发展开辟道路。在合作化的初期,许多地方的合作社就实行了以包工包产为主要内容的生产责任制,受到了一些地方政府的支持,甚至个别时候的中央文件还予以首肯,更得到了刘少奇、邓子恢等领导人的倡导[48]。但很快被合作化的浪潮所淹没,合作化高潮时包产到户又在浙江、四川、山西、广东、江苏、安徽等地出现,其中最著名的事件就是浙江“永嘉事件”,当时县委副书记李云河在调查中发现,农业合作社“管理不善、责任不清、效率不高、窝工浪费”,群众意见很大,就以燎原社为试点进行包产到户试验,结果大受欢迎,成效显著,农民甚至总结出了责任制的“六好”、“六高”、“八多”、“五少”等等[49]。永嘉县遂试行推广,结果一下子有200多个合作社实行了包产到户并出现连锁反应,全温州地区有1000个农业社实行了包产到户,但不久便在批判中夭折了,李云河被打成右派分子被劳动改造20多年[50]。50年代末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包产到户又一次在湖北、河南、陕西、广西、安徽等地实行,并再次遭到批判封杀。60年代初由于经济十分困难,政策稍为松动,于是包产到户又一次在河南、四川、安徽、甘肃、湖南、广西等地兴起,其中安徽省实行包产到户的生产队曾一度达到该省生产队总数的40%[51]。实践的结果是,1961年凡是实行包产到户的地方都普遍增产[52]。但1962年秋以后,在大抓阶级斗争的形势下,包产到户被视为农村阶级斗争的反映,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特别是70年代中期以后,包产到户和自由市场、自留地、自负盈亏被统称为“三自一包”是“复辟资本主义的阴谋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彻头彻尾的修正主义路线”,横加批判[53]。即使这样包产到户仍顽强地出现,甚至在1970年后在福建、江西、广东等省又有一些社队实行这个办法。在个别地方采取瞒上不瞒下的办法,居然坚持了十几、二十年,结果是生产发展快,经济繁荣,生活富裕,安徽、广东等省都有这样的例子[54],比如安徽凤阳小岗村20名社员冒着坐牢的风险,订下契约,按下手印,偷偷摸摸搞包干到户。
可以预见,只要政治气候适宜、政策允许,包产到户这种制度安排很快就会普及开来。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的确立,逐渐为农业承包责任制创造了政治和社会气候。但由于意识形态的变化不是一蹴而就的,这场制度变迁也充满了曲折。1978年12月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问题的决定(草案)》,基本精神是稳定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并指出“不许分田单干、不许包产到户”。1979年9月十一届八中全会正式通过了上述决定,与原草案相比有两处重大改动:一是纠正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提出“可以定额记分,可以评工计分,也可以包工到组,联产计酬”;二是把“不许分田单干,不许包产到户”改为“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对包产到户”。由“不许”改为“不要”,而且允许某些例外。后来就是这个例外使包产到户得以大发展。1980年3月国家农委印发了《全国农村人民公社经营管理会议纪要》,正式提出要在人民公社内部普遍实行生产责任制和定额计酬制,稳定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对极少数集体经济长期办得很不好,群众生活困难,自发包产到户的,应当帮助搞好生产,积极引导他们保持并且逐渐增加统一经营的因素,不要生硬扭转,与群众对立,搞得既没有社会主义积极性也没有个体积极性,生产反而下降,更不可搞批判斗争。1980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几个问题的通知》,肯定了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并着重讨论了包产到户问题,指出“对于包产到户应区别不同地区、不同社队,采取不同方针,在那些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群众对集体丧失信心,因而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与前几个文件相比,这个文件除了对包产到户的态度更宽容并允许包干到户外,还指出可以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在这种政治和政策气候下,到1981年底,全国农村已有90%以上的生产队建立了各种不同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55]
1982年1月,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我国农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是长期不变的。目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至此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正式成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责任制。到1981年10月实行包干到户的队只占38%,加上包产到户的队也只有48.8%,而到1982年11月“两包”已占78.66%,其中包干到户占75%以上。[56]1983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指出:当前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稳定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要对人民公社体制进行改革,一是实行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联产承包制;二是实行政企分开。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政企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着手彻底改革人民公社组织体系。至此人民公社体制(实际上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解体,代之以土地承包经营为核心内容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到1983年实行承包责任制的基本核算单位已达99.5%,其中实行家庭承包制的占98.3%。[57]
经过二十多年的磨难,中国农民以巨大的成本终于换来了农业生产家庭制,以后又经过两次明确的延长承包期(1984年规定延长到15年,1993年又延长30年),家庭制保持至今。
4.4.2制度的变迁临界分析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制度的变迁临界分析(略)
4.4.3制度的变迁临界判定
由上述分析可知,18个二级指标中,只有“目标措施”、“重要会议及主要政策”、“意识形态氛围”、“领导意志”4个指标表现出了“强”的“反向”变迁动力,而其余14个指标12个显示出“强”的“正向”变迁动力、2个显示出了“中等”的“正向”变迁动力。虽然在指标数量上占优势,但在中国这种特殊的环境下,意识形态和领导意志却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正向”变迁还不足以发生。而毛泽东的逝世和“四人帮”的垮台,就如制度变迁的“临界点”,其后必然强力地反映出“正向”变迁动力的“强”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