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4制度的变迁临界突破后的制度效应
农业生产家庭制的产生和确立是一个明显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实例,但也不能说是一个纯粹的诱致性变迁,因为在中国的情况下国家政治和意识形态对制度变迁有着巨大的,可以说是决定性的作用。这种诱致性变迁虽然起因于具有帕累托改善性质的“新的获利因素”和农民的完全自愿,但却必须有一个前提:政治气候和意识形态的允许。没有这个前提即使变迁有着极为有利的诱因也难以实际发生,所以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诱致性变迁。家庭经营制的实现产生了巨大的经济绩效,这一点已为中外理论界所公认。首先,1978-1984年我国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递增8.98%,其中种植业年均递增6.61%,这在建国以来农村经济发展史上是罕见的(1952-1978年间,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递增3.25%,其中种植业每年递增2.59%)。1978-1984年平均每年增产粮食170亿公斤,棉花1300万担,人均占有粮食从319公斤增加到395公斤,人均占有棉花从2.3公斤增加到5.9公斤。其次,商品率的提高,1978-1984年,社会农副产品收购总额增长了1.58倍,平均每年递增17.1%,从商品实物量来看,社会收购的农产品年平均增长量,粮食为1108.7万吨,棉花为53.9万吨,生猪为717万头,鲜蛋为15.6万吨,年平均增长率分别达到15%、16.4%、6.6%和17.8%,都超过了历史最高水平。再次,农民收入大大增加。1978年全国农村生产队和社员出售产品收入达到580亿元,到1984年则增长到1501亿元,共增加了921亿元,年平均增长17.2%(1953-1978年平均增长为5.5%),农民的净收入也由381亿元增长到1461.3亿元,年均递增达到25.1%[61]。另据林毅夫测算,1978年至1984年中国农产品产值以不变价格计算增长了42.23%,在各种解释变量中,制度变量的贡献约占46.89%。[62]此外,麦克米伦等利用丹尼森增长模型(Dennison-solow),分析了1978-1984年间全国加总的时间序列,测算出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使此间农业总要素生产率增长78%,使农业产出增长67%;文贯中使用供给函数方法估算出,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使农业生产率增长31%,使农业总产出增长51%。[63]还有的学者则认为家庭责任制对农业产业增长的贡献率达75%;[64]而农民收入的增加则在更高的比例上归因于家庭责任制的实行。[65]
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制度绩效来源于其制度创新,即一种更有效率的制度的产生,表现在:首先,家庭制重塑了农业的微观组织结构,确立了家庭在农业生产组织中的基础地位,从而避开了集体制度中的监督与计量问题,并确立了农户家庭对剩余索取权的占有地位,从而产生了激励,提高了效率,从根本上解决了集体生产中的激励不足、效率低下的问题。其次,家庭承包制使农户拥有了基本独立的产权,拥有了完全的使用权和基本完整的占有权,在保证国家合同定购和完成集体提留的前提下,农户可以自己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和怎样生产。而在人民公社下农户没有独立的占有权、使用权及由此而产生的生产经营决策权,而仅仅是生产队的“雇员”,现在则成为一个独立的经营主体,并在很大程度上获得了身份自由,农户拥有了基本完全的收益权和剩余索取权,在“交给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分配制度下,使得剩余的农产品全部归农户自己所有,打破了工分制下的大锅饭分配方式,劳动与报酬最直接地挂钩,真正实现了多劳多得,从而产生了劳动生产的激励。这一变迁更深刻的意义在于由于农户拥有对剩余产品的所有权,从而拥有真正意义上的私有财产,农户可以自行决定对这些财产的投向,推动了农户私人财产的积累,使农户成为一个独立的财产主体,也就创造了激励与效率的微观基础。总之,家庭承包责任制突破了“一大二公”、“大锅饭”的旧体制,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把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交给农民,实现了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地产权模式,使生产者获得了其努力的边际报酬的全部份额,将农业劳动的监督成本降低到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使中国农村经济得到发展,农业生产水平提高,农民生活改善,解决了农民温饱问题,创造了以5%的土地养活占世界约1/5人口的奇迹,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制度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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