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3农地流转
合理规范的土地流转制度建立的前提是存在完整意义上的财产权,也即赋予农民以处分权。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产权,必然造就一种新型的土地关系。就现实情况而言,承包权要成为民法上的一种新的物权,与其他物权一样,承包权在市场经济社会里必然要表现为一种具有交换价值的独立资产,占有它可以取得相应的利润,转让它要求等价的补偿。赋予农民以处分权的意义也在于使承包者能够将承包权当做独立的交换价值进行流转。因此,只有存在完整意义上的承包经营权,才谈得上形成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2005年5月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六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允许广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并经批准后,就可以“招、拍、挂”的形式,直接通过土地交易市场公开出让、出租、转让(含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兼并和置换等)、转租或抵押交易。而不必经过政府征用来转变所有权、转变用途再进入土地一级市场交易。究其根本,该办法就是在法律上打通了一条新的农村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土地一级市场的通道。依据这个《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广东,作为“农民的资产”的农村集体土地将有机会与国有土地一样,按“同地、同价、同权”的原则,纳入统一的土地市场,农村集体将有机会直接进入土地一级市场,成为市场主体之一员。对于农村的建设用地来说,将有机会直接进入市场,通过交易获得比政府过去征用补偿高得多的收益;而对于土地一级市场而言,伴随着农村集体手持集体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交易,政府过去的专卖地位受到挑战,买方有了更多的选择余地,买卖双方的谈判地位在走向平衡。原来被单寡头卖方垄断的土地一级市场,将有望走向多方竞争的局面。这是一项探索性立法,开创了全国的先河,是在总结、借鉴试点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实现超前性、预见性的立法。
广东也因此成为全国第一个在全省范围内推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省份。2007年6月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重庆市和成都市设立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通知》明确:国务院同意批准设立重庆市、成都市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同时要求成都市和重庆市要从实际出发,根据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要求,全面推进各个领域的体制改革,并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突破,大胆创新,尽快形成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也为推动全国深化改革,实现科学发展与和谐发展,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2007年9月13日重庆市出台《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的意见(试行)》,明确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及五种合法形式:农民在流转承包土地时,可以采取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政府积极推进改革的同时,农民自身也在全力推动改革。近年来,在经济发达地区产生了农村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土地一级市场的现象:即集体和农民共同屏蔽地方政府,直接分享工业化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的农地非农化制度创新模式,从而打破了政府征地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局面。由此可见,集体建设用地的直接流转,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国土资源部近两年一直在研究全国性的管理办法。可以预见,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制度将在未来一两年发生重大变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改革的爆炸性震撼,才会真正在土地市场上释放出来。因为土地的公有性质,要真正实现土地的自由流转短期内不可能有实质变化。但无论如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无疑是又向前迈出了实实在在的一步!
6.2制度的变迁临界分析
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临界分析(略)
6.3制度的变迁临界判定
18个二级指标中,全部显示出“强”的“正向”变迁动力。下面就具体分析一下各个判断是如何作出的。
6.3.1关于“经济增长率和人均GDP”(B11)
1978年以来,我国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发端于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历史大门。至此,多灾多难的中国抓住了二十世纪最后二十年的发展机遇。持续近三十年年均9%以上的经济增长,年均1个百分点的恩格尔系数的下降。
2006年人均GDP为15973元,约合2004美元,一举突破2000美元大关。从经济体制改革的角度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并在理论和实践上取得重大进展,但以农村土地为表现的“三农问题”十分突出,分配关系未理顺、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生产力发展等仍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这些障碍是进一步改革的难点和重点;以土地征用、土地流转和小产权房等为表现的农村土地中的突出问题已经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总的来看,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城乡发展不协调、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协调、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农村土地制度)不协调等问题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挑战。B11显示出了“强”的“正向”变迁动力。
6.3.2关于“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B12)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我国现在已经是世界上的经济大国,但仍称不上经济强国,特别是产业结构上与发达国家相比,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中存在着产值结构和就业结构扭曲,我国的经济实力、综合国力都有显著提高,但经济结构不合理,城市化率以年均1个百分点的城市人口比例增加,但城市化进程由于以农村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为代表的制度和政策性原因,同城市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不相符合,出现了“虚高”和“阻碍”效应。B12显示出了“强”的“正向”变迁动力。
6.3.3关于“目标措施”(B13)、“社会保障”(B14)、“市场程度”(B15)
党的十七大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我们可以从几个与农业、农民和农村土地制度密切相关联的几个政策目标措施指标来分析。整体而言,中国实际上已经是市场经济国家了,但农村土地在事实所有、经营使用、管理调控等方面却具有鲜明的计划性。同时,农村社会保障范围窄、水平低、管理不规范。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保障的形式主要是农村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全国仅有少数地区实行“新农保”。
另外,由于农村人口众多,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也很狭窄。传统的农村社会保障功能在经济结构变化中削弱了。几千年来,农民以土地为生活依托,土地维系着农民的生活保障。然而近两年来,农民开始对土地越来越看重了,土地的保障功能和收入功能又开始逐渐显现,同时,另一个现象是在就业压力越发沉重的现实下,土地的就业功能也逐渐增加,这些似乎在预示着土地制度将会有一个新的气息。由此可以判断出,B13、B14、B15三个指标都显示出了“强”的“正向”变迁动力。
6.3.4关于“收入差距”(B16)
中国经济直到目前仍然具有典型的二元结构特征,在城乡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收入水平和收入分布的差异。
城乡收入分配是否合理反映社会的协调发展程度,它会进一步影响经济整体的健康和持续发展。而农民收入状况则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的综合反映。在我国,农民是社会的主体,农民是否有稳定和逐步增长的收入,以及与城市居民收入差异有否缩小,不仅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城乡土地制度的不对称,使农村无法与城市平等地分享由发展机遇带来的资源收益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而对于城市由上表也可以明显地看出,大概自1995年之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急剧扩大,更多地是因为城乡居民财产增长的差别所致:城市居民财产增加幅度大大高于农村居民的增加幅度,二者相差近10倍。而城镇居民财产的快速增长很大程度上归因于房产价值的增加。这与这一时期城镇公有住房的加速私有化过程分不开,[35]城镇居民得到了土地市场化的好处,而农村居民因为其土地权利的残缺,大大影响了收入的增加,甚至失去其基本的生活保障权利。B16显示出了“强”的“正向”变迁动力。
6.3.5关于“重要会议及主要政策”(B21)、“意识形态氛围”(B22)
改革开放以来几次重要的会议内涵都极为丰富,在此仅从与农村土地制度变迁有着宏观意义的经济体制市场化演变和意识形态变化角度去分析。
由该表可见,意识形态由“左”到“实事求是”演变着,经济体制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充满活力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演变着,制度变迁同经济基础的符合度是“正向”的,而农地制度同经济的符合性却是“反向”的,原因是现行农地制度——家庭承包责任制,是在中国社会发生重大转折时期的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它的产生缺乏系统的理论准备和制度设计,是在改革的洪流中主要依靠农民群众的自发力量推动建立的,虽然曾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释放出了巨大的政策效应。然而,按照当时综合环境所设计的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综合形势的变化,表现出了一定的不足和缺陷,这注定了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性,发展、变迁和后阶段工作的长期性。特别是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这为我们重新反思农村土地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总之,B21、B22显示出了“强”的“正向”变迁动力。
6.3.6关于“所有制结构”(B23)、“私产保护”、“民众意识”(B24)
事实上所有制结构、私产保护、民众意识三者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所有制结构的变化一定意义上就是对私产保护程度的反映;而所有制结构和私产保护,两者在一定意义上又和民众意识是相一致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所有制结构现状发生了显著变化,不同所有制成分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也发生了巨大变化。[36]
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否定了由于所有制性质不同而对不同经济主体带来的歧视,为各种所有制成分的市场主体在同一起跑线上、遵循相同的市场规则、展开平等的竞争提供了制度保障。特别是2004宪法修正案,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等内容写入宪法;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能最大限度地释放公众创造财富的智慧和热情,这两部法律的通过和颁布实施,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政治文明迈出了重要一步,对中国社会和经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一个侧面也反映出,越来越多的人产生越来越强烈的自主意识,并且对一种能够体现自我价值的创造性活动的追求。
总之,B23、B24、B25三个指标都显示出了“强”的“正向”变迁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