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改革是从其实际需要出发、通过思想解放而启动的。要改革就必须先有正确的指导思想。思想解放的开端是提出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1978年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认了政府工作的中心应从“阶级斗争”转向“生产力的发展”;相应地,提出了体制改革与开放的任务。然而,思想解放并非一帆风顺的,它经历逐步演进的过程。1980年底相当多的人士仍认为,中国只需要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框架内调整、整顿和提高,而不必实行全面改革。而部分对改革缺乏深刻认识的人则乐观地认为,只需要三年即可改革成功。在中国,对经济改革的认识是缓慢地前进的。1982年提出“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为辅”(即陈云的“鸟笼经济”)的方针;1984年改为实行“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87年又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计划和市场的作用范围都是覆盖全社会的”,“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党的十三大后再也不提计划经济为主了。直到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才于同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大中明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计划与市场两种手段相结合的范围、程度和形式,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可以有所不同”,并于次年将其写入宪法;随着市场化的推进以及经过公有制和私有制效率的现实比较和理论上多年的争论,1997年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非公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2年党的十六大的召开,标志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以完善为主题的新阶段;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了要进行大部门体制的探索,显示出政府对经济运行的管理应该以公共服务、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为主,机构设置宜粗不宜细。这也内涵了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是从计划经济时代传留下来的,明显存在机构设置过细,政府对经济运行管理太过微观、具体的问题,这也预示着我们更强调宏观调控,减少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更加注重发挥市场的作用、运用市场的规律。
可以看出,思想解放的这个过程始终制约着经济改革的步伐,在改革过程中党和政府逐渐认识到了市场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改变了思路,经济市场化才成为经济改革的中心。虽然目前我国行政控制仍普遍存在,仍妨碍着市场经济的运行,但市场经济的发展已全面削弱了原有的计划体制,我们需要的是以法治代替行政管制,规范市场秩序,真正地发挥市场机制的功能。“小产权房”制度转轨变迁以市场经济为背景,必将摆脱原有的路径依赖。
10.4.2“小产权房”制度转轨变迁以制度的经济效率为前提,在“经济与社会”的关系上摆脱了原有的路径依赖
改革如逆水行舟,可进不可退;市场经济力量的洪流已使中国今后的改革只能继续攻坚,改革成果必须要在提高被改革对象的效率上体现,具体来说其任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必须解决所有制和激励机制问题,要明确产权各项权能的归属,以保证效率;二是必须健全法制、公正执法,以确保市场的规范化和秩序化,保障公平竞争、行政公开和机会均等,以保护效率;三是消除不合时宜的行政性管制,让市场机制真正发挥作用,既提高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又减少腐败和人为盲动,以促进效率。
长期以来,公平和效率问题一直是制度设计和改革目标选择中的两难问题,对于农村土地制度也不例外。在农村土地制度的公平与效率双重目标的选择过程中,我国主要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历史阶段:一是建国初期依靠公平提高效率阶段;二是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片面追求公平忽视效率阶段;三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公平为主兼顾效率的阶段。当前土地制度效率上最大的问题有三方面:一是稀缺的土地资源没有按效益原则进行配置,阻碍了土地资源在农村由低水平向高水平的经营轨道上流动。我国均田到户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实施之初是有其客观原因的,它是与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农民迫切解决温饱问题的现实需要及强烈的小生产者意识等实际情况密切联系的。但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农户的经营水平产生了差距,继续按平均主义原则分配土地就使得农户经营水平的高低和经营条件的优劣与其土地经营规模不相适应:一方面,许多经营水平高,经营条件好的农户其承包不能或很难增加;另一方面,许多经营水平低,经营条件差的农户所承包的土地却不比别人少。二是缺乏有效的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阻碍了土地资源在全社会进行高效合理的配置。农民对土地的产权的残缺和不明晰是土地流动性弱的一个根本原因。集体所有制内含的均分要求使土地调整不可避免;承包经营权为有期限的权利,影响了对土地的长期投入;特别是土地使用权缺乏流转机制,限制了作为资源在市场经济中应该有的地位。三是现有农村土地制度保有计划经济的色彩,阻碍了农村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一方面为数庞大的土地被束缚在低水平的经营轨道上,许多种田能手不能在农业生产上尽其所能,许多有其他经营头脑的人由于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而不能真正“离乡又离土”,这是对稀缺的土地资源的极度浪费,也是对潜力巨大的先进生产力要素的禁锢与废弃。
基于中国农村土地所特有的社会保障功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是按照“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设计的,该公平中含有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要素,在某些方面严重损害了效率,并且该公平是十分有限和狭隘的,从宏观而言并不公平。为促进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应逐步消除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把经济效率放在重要的位置,“经济的事让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律发挥作用,社会的问题交由社会去做”,依据“效率优先”的原则重新塑造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坚持生产力发展优先,就是坚持市场经济体制。“小产权房”制度转轨变迁正是体现了以制度的经济效率为前提,必将在“经济与社会”的关系上摆脱原有的路径依赖。
10.4.3“小产权房”制度转轨变迁以制度的伦理性为准则,在“农民与国民”关系上摆脱了原有的路径依赖
“三农”问题根源之一在于缺乏社会公平和经济理性的制度,是积累已久的政治经济矛盾的总反映,而其焦点就是在我国以往的制度设计中,有意无意地损害了农民的国民待遇,对它们造成了制度性的歧视。所谓制度伦理是指一定的制度赖以建立和存在的伦理基础,以及制度中所蕴涵的伦理追求、道德原则和价值判断,亦即制度中的伦理。一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要依据某种特定的伦理原则;人们又依据一定的道德标准,对制度是否合道德性及符合的程度进行评价。制度伦理的基本含义是制度的合道德性。它由制度内在的一系列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原则、规范所表征,并通过社会经济结构关系和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条例等环节具体表现出来。它依附于制度而存在,对于维系社会经济秩序、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具有绝对优先的地位。制度的建立与选择、变革与创新是否与人的发展的根本目的——人本身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相一致或符合,即制度是否有利于调动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否有利于人的个性解放,是否有利于培养和提高人的素质,是制度伦理存在的目的和意义。换言之,制度与人的发展关系问题是制度伦理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制度伦理的核心在于公正的社会安排、规范和保护,亦即制度公正是制度伦理的根本原则和最高目标,舍此,制度本身将失去其基本正当的伦理维度。从而公正,包括自由和平等,就成为了制度伦理最重要的衡量标准和原则。[19]制度创新应该遵循的伦理原则之一就是平等原则。社会平等最基本的内涵即是人与人之间的同等对待的社会关系,它通过人在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表现出来,其中最主要地体现为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分配尺度平等。这些平等又可称之为社会条件平等,这是社会所能够为的,从最本质意义上以人的生存和发展为基本目的的,以及从最实效的意义上为社会的正常运转所提供的必要的、也是必须的条件。
从20世纪50年代初期开始,国家为了加速实现工业化,通过剪刀差和农业税将大部分农业剩余和高素质劳动力投向城市非农产业,结果是城市非农产业的劳动生产率迅速提高,由此决定城市居民收入也大大提高;相反,农村为工业化发展奉献和积累了大量资金,却得不到应有的技术、资金、设备和智力投入,农村公共产品供应和城市相比存在很大差距,现行财税体制使农村成为了过度输血者,导致农村的发展缺少了重要的一环——资金积累和完备而有效的公共产品供应,农业生产效率因而长期无法提高,农民收入增长乏力,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也就随之拉大。从制度伦理的平等原则来看,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也是不公平的。在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下,城市居民不管在岗还是下岗都享受着国家提供的比较全面的医疗、住房、最低生活补助以及退休养老等方面的福利待遇,而这些在农村中基本都是缺失的。从人道主义精神及一个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方面来说,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天然地应该涵盖她的全体国民,这不仅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一个国家必须承担的基本职责。
阿德勒认为:“条件平等可以是个人地位的平等和他们所享有待遇的平等;也可以是个人对这种或那种的基本人类之善事物(如政治自由、财富、一个健康的环境或教育)的拥有方面的平等。他们对这类善事物的拥有方面的平等依赖于受社会控制的各种因素,而不是完全取决于他们自己。”[20]寻求社会权利义务分配的公正,给农民以国民待遇,就是要在我们的制度构建中确立农民作为“公民”的地位和保护农民的“个人权利”。只有对所属全体社会成员的个人权利予以切实的保证,制度才能够从最起码的底线的意义上肯定人的价值和尊严。确立以全体国民的生存和发展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公正的权利义务分配体系依然是我们这个时代、这个社会的要求、特征和必然趋势。“小产权房”制度转轨变迁以伦理原则为背景,必将摆脱原有的路径依赖。
10.4.4“小产权房”制度转轨变迁以制度的平等性为准则,在“集体与国家”关系上摆脱了原有的路径依赖
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物权——自物权,自物权只有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才广泛存在;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成为常态,物权更多地表现为他物权。一般而言,法律所有权与事实所有权的不一致与社会大生产及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有关。在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缔约各方的目标不会自动统一,必须加以协调,信息不对称和合同的不完全使得这种协调无法实现低成本进行。交易成本是法律所有权与事实所有权脱离问题的集中反映。[21]一般而言,在发达国家法律所有权与事实所有权分离的现象不太严重,这是因为竞争的市场体系充当了一种纠错机制,抑制了交易成本的上升,使两者分离的现象得到纠正;而在发展中国家,这两者分离的现象十分普遍,其主要原因在于发展中国家政治市场不完善与交易成本太高。[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