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有效农地制度选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
11.1.1有效农地制度使生产在可能性边界上进行
制度与人的行为有关,是人们在特定条件下选择的结果,同时它又对人们的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作用。“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创造出动力和约束的结构,以引导人们采取可预测的因而是有秩序的行为。”[1]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增进人类的福利,这种福利的增进是与经济增长不可分割的,如林毅夫所认为,制度可被定义为社会中个人所遵循的行为规则,可设计成人类为对付不确定性和增加个人效用的手段,与此有关的制度安排是指管束特定行动模型和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它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不正式的[2]。一种经济制度内在规定了激励水平和交易成本,因而一种好的制度就应该对经济活动有高的激励水平和低的交易成本,人们建立经济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增长,正如诺斯(D·C·North)所指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秩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拘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它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建立了一个社会或确切说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3],当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技术条件一定时,任何一种制度对人们的努力的激励是有上限的。这种上限就是人们的努力是受人的生理限制的,对产权剩余索取是受其产出能力限制的。任何一个制度体系都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但在一定的规则条件下,其交易成本都不可能为零,交易成本都有一个最低限。这个最低限是受所处社会的信用水平、信息对称程度等限制的。基于此,一个经济制度体系相对于经济系统的生产能力而言,其作用在于能否使各种生产要素的效率达到最大,使经济在生产的可能性边界上进行。也就是说,一个较优的农地制度变迁方案一方面应能使农地制度变迁推动者(国家或农民)或制度变迁的接受者(农民或国家)的经济收益与其努力程度相一致,应能激发经济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的内在动力,调动其积极性;另一方面在生产技术一定的条件下、在生产要素规模一定的条件下,农地制度的作用是能否使包括土地在内的各种要素的效率发挥到最大、能否使农业等生产在可能性边界上进行。
11.1.2生产可能性边界发生变化要求农地制度变迁
一个制度系统无论制定时的出发点有多好、形成的历史有多久,总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制度变迁和创新,应是指高收益、低成本的制度替代低收益、高成本的制度,而不是相反,否则应是制度倒退而非制度创新。所以制度变迁和创新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效率、促进进步,重视的是创新出高效率制度导致的变迁,而不是任意创造制度导致的变迁。因而制度供给可区分为有效制度供给和无效制度供给。而变迁一词就是指制度的创立、变更及随时间的变化而打破的方式;制度变迁就是指新制度安排替代、转换和交易旧制度安排的过程。当制度系统出现机会主义、损人利己等不完善性的制度缺陷时,制度就会开始衰退,制度原有的功能就会下降:激励就会乏力,交易成本就会上升,最终经济增长就会受到影响。当人们认识到制度衰退时,人们就有可能来完善制度。这种对制度的完善就是制度的变迁,这种变迁有时还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制度。还有一种情况也可以引起制度变迁,这就是当技术系统发生了变化,引起相对价格发生变化,生产可能性边界也发生外推,现存制度的激励作用及交易成本也会发生变化,从而使生产未能处在生产可能性边界。此时,相对变化了的价格体系也会要求制度变化,只有这种变化发生了,生产才能向生产可能性边界推移,经济才会增长。通过以上分析可见,一种制度体系只能使生产在一定的生产可能性边界上进行。当生产可能性边界发生变化时,当制度衰退时就会出现改革现存制度的努力,这种努力就是将产生推进到新的生产可能性边界,当这种努力持续进行时,制度变迁就有可能发生。当制度变迁向着人们期望的方向进行时就会促进经济增长。农村土地制度作为当前我国制度体系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生产可能性边界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从主观来说,农民生产积极性的高涨和主观能动性的充分释放;二是从客观来说,土地等生产要素符合包括农业在内的全部社会市场的最优(次优)配置要求;三是从结果来说,包括农业在内的全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得到提高。
11.1.3农地制度收益对农地制度变迁的推动力
一是关于制度变迁的产生。这主要是由于制度本身衰退所造成的不适应性,使现存制度激励水平下降、交易成本上升,由克服这种不适应性的努力而产生的,其具体表现在,由于外在因素(如技术、市场等)的变化等引起相对价格变化,相对价格变化打破系统平衡,形成潜在利润,潜在利润诱导制度变迁。二是关于制度变迁的前提,是潜在利益的存在,尤其是高于制度变迁的成本的潜在利益的存在。制度变迁的成本收益会因市场规模的变化、技术的改变、知识的积累和教育体制的发展、人们预期的改变、组织费用的变化、政府权力的变化等因素而改变,这是复杂的、多变的、难以把握的。三是关于制度变迁的动力。它是相对价格的变化和追求制度创新的收益。在一个动态经济系统中,已有的制度安排决定了现有的成本—收益结构,从而决定了经济增长的收入流以及速度。当某种外在性的变化传导到经济系统中,从而引起相对价格的变化,将改变现有的收益—成本结构。但这种变化引起的潜在收入流,在现有制度安排下不可能实现。只有进行制度的变迁与创新,通过新的制度才能把潜在的收入流转变为现实的收入流。制度变迁的潜在收益主要有:规模经济增加的利润、外部性内部化增加的利润、不确定性的减少和风险的降低增加的利润以及交易费用的降低和转移增加的利润。四是关于制度变迁的机理。制度是上层建筑,这种上层建筑与其基础之间存在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的结果是如果制度适应经济基础就会促进经济增长,不适应就会阻碍经济增长。制度与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的不适应性,以及一种制度框架下的交易主体对制度内在缺陷适应性都会导致制度激励作用下降、交易成本上升。与此相符,不适应性是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动力来源。而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目的就是为了降低交易费用、提高激励水平,促进经济增长。这些变化使得原有的农地制度与现实不相适应,人们会在利润的驱动下对农地制度进行变革。农地制度作为国家制度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与作为普遍意义的制度,在产生、前提、动力与机理等方面是一样的。
11.2低效农地制度锁定对农地制度变迁的阻碍
11.2.1新中国低效农地制度的锁定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资本表现为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重要经济资源的控制权、投资权与分配权迅速集中到国家手中,低效农地制度锁定状态持续了近30年。
低效农地制度锁定步骤之一:政治权力的集中。1949—1952年,新民主主义社会时期,中国完成了政治权力的集中。由于地主经济被消除,新民主主义的产权制度对农民的激励是强烈的,而这种制度中的交易成本此时显得微不足道。完全可以认为这种制度在当时对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们的激励水平达到了最高,使经济在生产可能性边界上运行。然而,就中央政府而言,土地改革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制度变革“解放农村生产力”和“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这就是说新民主主义的土地产权制度只是工业化的序曲,当工业化需要新的产权结构来提供原始积累时,土地改革的辉煌一页也就被匆匆掀过,接下来的是合作化运动这一更为激进的制度变迁。
低效农地制度锁定步骤之二:经济权力的集中。1953—1957年,“一化三改”的过渡时期总路线要求,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质是解决所有制的问题,即把生产资料的私有制逐步改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由此,私有生产资料被公有化,刚刚确立的新民主主义秩序被社会主义改造所打破,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基本实现了经济权力的集中,经济增长的产权激励动力自然消失,交易成本隐性化。
低效农地制度锁定步骤之三:激励手段的异化。经济社会总还是要发展的,发展总是需要激励的。1957—1966年,在产权激励动力消失情况下,代之以平均报酬分配激励与非物质报酬激励特别是以政治手段进行激励,但是这种激励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正在衰减。反右、大跃进、庐山会议时期,排除了来自社会与党内的批评意见,实现并强化了意识形态的统一,丧失了制衡社会生活的批评资源。1966年文化革命以后,主要是以政治激励为主。“抓革命,促生产”是这一时期的基本口号。这一口号的“抓革命”指的是“阶级斗争”,是用一种剥夺少数人人权的方式来“刺激”多数人劳动的非理性热情,表现出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权威的努力与克服社会危机的努力,而实际上,它又加剧了传统计划体制的危机。
低效农地制度锁定步骤之四:全面危机的显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理论和实践上必然导致产权是残缺的,必然导致劳动监督成本过高和劳动激励过低问题,超越了当时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同时,对农民生产资料所有制非等价、强制性地取消,从根本上触动了农民的切实利益,农民生产缺乏激励,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农业生产受到重挫。这种强制性制度变迁增加了制度的执行成本,违背了一致同意的原则,人为的、不必要的、强制的制度供给造成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非均衡,造成了国家目标与社会和公众目标的严重不一致,产生了巨大的消极作用。在这一时期,GDP平均增长率5.9%,但其中最高增长率为21.2%,最低增长率为-27.3%,GDP增长率的极差为48.5个百分点。[4]这一时期GDP增长率的这些数字特征说明,中国经济增长的波动性极大。到了70年代末,计划条件下原始积累伴随着计划体制的危机陷入瘫痪境地,它在中国工业化进程中通过国家积累所发挥的历史能量已经耗尽。
11.2.2改革开放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原有制度锁定的破解
11.2.2.1低效农地制度锁定的原因
首先,产权界定不清。这使人民公社内部存在同一资产的产权有三个所有者主体的现象。公社可以用一级所有和一级政权组织的名义,无偿调拨大队和生产队的生产资料;大队也可用一级所有者和上级行政组织的名义,无偿调拨生产队的资金和劳动力。公社、大队两级所有的生产资料,名义上还属于该公社和大队的社员所有,但社员却无法从这两级经济组织中获得任何经济收益。公社和生产大队这两级没有组织生产经营,也没有获得或行使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却常常以所有者的身份调配资源,限制了生产队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
其次,生产主体处于无权地位。人民公社把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都集中在集体经济组织手中,而集体经济组织又实行“政社合一”制度,使其实际上成为国家行政机关的附属,这使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在产权关系中基本处于无权地位。由于生产队没有自主权,又实行集中经营、集中劳动,以及对社员其他方面的种种约束,使得社员群众更加处于无权的地位。其后果一方面,农民没有自主权不能发挥积极性;另一方面,生产的指挥者不参加实际劳动,加上农业生产随时受到自然条件变化的影响,难免产生生产的瞎指挥。
第三,产权人格虚化。依据产权模式理论,所有权的空间范围和人口规模越大,产权人格体现就越虚化。在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之下,这种产权制度明显不利于农地经营效益的提高,超越了既存技术条件,个人分散劳动的简单合并不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反而会降低劳动效率;农地所有者对个人劳动的监督成本太高,农民在取消家庭经营基础上,以从事集体劳动而获取分配收入,完全丧失了自身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5],必然是一种低效率的农地产权制度。从产权制度理论来看,它超越了既存的技术条件:个人分散劳动的简单合并不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反而会降低劳动效率;农地所有者对个人劳动的监督成本太高,无法调动个人的劳动积极性,是一种低效率的农地产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