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非理性激励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内是有效的,但却缺乏激励的持久机制,因而激励作用的衰退是明显与迅速的。为了再次进行激励,领导人不得不经常变换激励方式,开展“运动”。当这种制度中的“非理性资源”耗竭时,经济增长的动力就几乎完全丧失,同时其中的交易成本开始不断上升。这种交易成本的上升使得计划体制中的公平分配的物质报酬受到了挑战,不公平感开始加剧。加上计划经济体制的长期运行出现的价格扭曲。这三种作用使得计划经济制度的效率无法进一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也不能进一步提高。显然,再靠政治报酬等非物质激励方式已难以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增长,再设计新的政治激励方式只能引起经济增长的波动,未必能促进经济增长。中国的改革开放就是在这一背景下进行的,其目的在于寻求新的经济活动激励。
11.2.2.2低效农地制度锁定的破解。
1978年起中国开始实施了资本分散化的市场经济制度并带来了经济增长。经济支配权表现出分散化的特征,经济资源的控制权、投资权与分配权表现为从计划调节向市场调节、从政府计划的宏观层面管制向市场微观层面放开的过渡。
低效农地制度锁定破解步骤之一:思想领域的首先解放。低效农地制度锁定破解的过程首先表现为思想观念的转变,打破原有的意识形态屏障,这突出表现在“真理标准大讨论”。1978年5月,一篇名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文章引起了全国各界的关注,并由此揭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的规模空前的思想解放运动。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为在农业经济和农村工作中的拨乱反正提供了锐利的思想武器。既然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那些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经验,“大批促大干”的经验,割资本主义尾巴的经验,批资产阶级法权的经验,向“共产主义”过渡的经验等等,一个个全都给“检验”下来了。
低效农地制度锁定破解步骤之二:农民基本需求的强烈呼唤。各地就在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的口号下,开始要求纠正农业学大寨运动中的极左错误,如要求归还农民的自留地、自留树,开放集市贸易,允许农民搞家庭副业,允许农民发展家庭养猪、养鸡,要求重新恢复定额劳动管理制度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地产权模式以“大包干”、“小包干”等各种方式创建了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以不可阻挡之势在全国推广开来。
低效农地制度锁定破解步骤之三:国家政策的实时推行。1983年,中央下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完整地提出了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集体统一经营与农户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使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是“在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6]。1984年,全国近99%的生产队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7]至此,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农地产权模式初步形成。这种产权模式保证农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农户的独立经营权,对农地经营收益分配关系进行了调整:“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地产权模式,使中国农村经济得到发展,农业生产水平提高,农民生活改善,解决了农民温饱问题,创造了以5%的土地养活占世界约1/5人口的奇迹。
低效农地制度锁定破解步骤之四:制度和法律文件的最终确定。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必须长期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地产权制度,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土地承包再延长30年的政策。2002年8月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耕地为30年,草地为30年至50年,林地为30年至70年。同时,明确了农地经营权转让的合法性:“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这就给农民离开农村后的土地承包权的收益,提供了法律保证。《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与实施,为家庭承包农地产权模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并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最终确立下来。
改革开放在农村是以土地使用权的变更为特征的,在这一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分配方式与产权都对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积极性进行激励,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在农村,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起点,以政府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期限为结果,相对于人民公社的制度构架,土地产权对农民的激励是充分的,是对人民公社制度锁定的破解。
11.2.3现行农地制度的再次锁定
制度锁定是由于存在系统自增强机制,“锁定”不一定是非效率的,但我们在此采用那种非效率的规定,即系统在演化过程中,可能由于内因的驱动和(或)外因影响而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的状态下。就制度变迁而言,报酬递增会使制度变迁在既定发展方向中得到自我强化;而当收益递增不能普遍发生时,制度变迁就朝着无效率的或不利于产出最大化的方向发展,结果就可能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状态。与此相应,若农地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不再兼容和互补,尤其是外在制度对内在制度不协调,再加上其他因素的作用,农民就不能发现潜在经济制度之利益,或是发现潜在制度收益小于所要付出的成本。此时,农地制度矩阵相互依赖的结构所造成的收益递增就难以实现,其结果是制度变迁朝着无效率方向发展,最终被“锁定”在无效率状态。
我国当前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曾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释放出了巨大的政策和制度效应。然而,按照当时综合环境所设计的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综合形势的变化,表现出了一定的不足和缺陷。可以说,任何一种制度安排都不可能长期处于静止不变的形态,且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制度安排的预期目标会有所不同。当制度创新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或制度安排成本比过去更低时,都会诱致新的制度安排产生。简言之,制度创新总是经济当事人根据收益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原则作出决策的。制度创新是由约束这一制度的包括宪法和道德评价标准的外部环境变化和内部要素反映能力来作出决策。随着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土地在传统计划体制下长期被忽视的商品价值重新得到确认。不同土地用途,单位土地面积的效益差异性大。一般商业用地价值高于工业用地,工业用地高于农业收益。生产要素价格作用机制在农村土地市场流转中同样需要发挥作用。土地作为重要的农村经济要素,必须与技术、劳力、资金信息等要素一样进行重组。当前中国的土地市场处于初始发展阶段,但可预期发展将更加迅速,农村土地价格杠杆对于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的引导功能也将日益增强,农村土地使用主体——农户也将根据价格信号进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虽然非农用地收益大大高于农地收益,但集体土地产权进入非农用地市场受到很大限制。一方面农村集体土地潜在的获利动机产生利益诱导,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迫切需要对于农地非农化市场的有效制度安排;另一方面国家或有关地区以法律的形式对于农村集体土地进入非农用地市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利益诱导下,农地非农化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受到影响,而这又妨碍随着我国农村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带来的农地非农化市场的迅速发展。家庭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农地使用制度创新一直是倍受关注的,相对于单一的农地集体所有的产权制度,中国客观存在的区域经济差异和土地经营上存在的资源、劳动力、资本、技术的比较优势不同;相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产权的拓展、分解、明晰、重新组合,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框架下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创新。现行农村土地制度锁定下,制度安排的局限已经阻碍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的进一步推进。
11.3现行低效农地制度锁定形成原因的经济学研究
11.3.1低效农地制度锁定原因之一——国家悖论
新制度学派认为,国家本质上是追求利益(统治集团的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国家为获取收入,以一组服务(即保护)与公正作交换。第二,国家为使自身收入最大化,它将选民分为各个集团,并为每一个集团设计产权。第三,由于总是存在着能提供同样服务的潜在竞争对手,国家受制于其选民的机会成本。[8]国家要获得最大化的利益,也要遇到强有力的约束,这由三个约束函数组成:第一个约束函数是统治者要遇到替代者的竞争。第二个约束函数是国家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斗争。第三个约束函数是统治者与其代理人之间的矛盾。这个矛盾存在的根本原因是代理人也有自己的目标函数,它和统治者的效用函数不完全一致。二者的矛盾造成代理人偏离统治者目标的趋向使统治者的租金减少。在必要的时候,代理人甚至可以和选民串通,促使统治者垮台。[9]“国家悖论”,即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同时又是人为造成经济衰退的根源,之所以存在,根源在于国家的目标函数存在着尖锐的内在矛盾,一方面政府要界定产权,保护产权,形成有效率的组织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提高经济效率,从而维护自身的统治;另一方面政府作为经济人,又会形成或保护低效率的产权制度,或者受统治集团的政治、军事社会、历史、意识形态的约束,维护或设置低效率的产权制度。
中国经济学界主流意见基本是否定“国家悖论”,但是“国家悖论”仍有存在的客观基础。第一,政府的多重目标函数包括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这二者存在着矛盾,往往要以牺牲经济增长来保持社会稳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过程中,由于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种种问题,这二者的矛盾尤其尖锐。这就迫使各级政府决策集团不得不适度放弃经济增长来换取政局的稳定。第二,当前干部体制改革尚有待深化,干部监督机制不健全、不得力,越是高层次决策集团越是缺乏监督,政府官员队伍中的败德现象盛行,机会主义严重。在某些部门、某些地方,由此而产生了特殊利益集团。第三,在干部考核、选拔制度上,往往要求地方干部在任期出政绩,同时要求一定数量的选票。因此,不少地方干部丢掉了社会长远利益及根本利益,追求短期利益或搞短期行为,或者为地方利益、眼前利益迎合某些群众心理,从而制约了经济增长,产生“国家悖论”。[10]在农村土地制度低效锁定问题上,“国家悖论”的出现更具有客观现实性和现实的普遍性,比如农村土地所承担的本不该具有的社会保障职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平均分配,农村地方官员土地调分进行“寻租”等等。“国家悖论”是农村土地制度低效锁定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