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变迁临界: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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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趋势———中国土地“国家所有,动态分治”模式研究(5)

该模式的假设条件是:

1、国家土地分为农村土地和非农村土地两大部分,非农村土地具有面积上的刚性,即面积一般只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而增加,一般来说面积不会减小,农村土地则相反。

2、土地制度只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三种制度,没有各种复合所有制,也没有各类混合所有制。

3、农村土地上可能有私人所有制度,集体所有制度,或者国家所有制度;而非农村土地上只有国家所有一种制度。

4、私人所有或集体所有制的所有权是有限度的,其最高点不能突破国家(统治者)意志的底线。

由此,笔者给出了中国土地“国家所有,动态分治”的制度创新和变迁综合模式图(见图13-5)。为简便、直观起见,笔者将该图用不同的颜色、图形、以及符号进行表示,其含义如下:

第一层,即D,用蓝颜色表示,代表国家中的城市土地;D以内的部分,分别用红、绿、黄颜色表示,代表国家中的农村土地;

第二层,即B,用红颜色表示,代表施加于农村土地上的国家意志的大小;

第三层,即A,用绿颜色表示,代表可能存在于农村土地上的集体所有制的制度空间大小;

第四层,即图中最中间的方框,用黄颜色表示,代表存在于农村土地上的私人所有制的制度空间大小;

当然,仅凭一张图就想把中国土地“国家所有,动态分治”的制度创新和变迁综合模式的所有内容或因素都包容进去,不过是异想天开。但笔者认为,给出它还是必要的和有意义的,因为其简洁明了,较直观地展示就此问题的思想和观点,同时能粗线条描绘出中国土地“国家所有,动态分治”的制度创新和变迁的较完整过程。

Aa→Ab

农民土地权利的不断扩大,集体管制权利的不断减小。类似于我国从高级社、人民公社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此发展过程中,在集体所有制情况下,集体的控制力的消弱和农户权利的拓展。

反之(Ab→Aa)则相反。

Aa

极端情况。类似于我国人民公社时期的状态,此情况下,在国家意志和集体所有的双重管制下,农民个人土地权利空间被压缩到最小,农民的积极性和土地的效率处于最低水平。

Ab

国家意志(国家所有)下的农户占有。此种情况下,集体所有权的控制力完全消失。该情况也同我国土地改革、互助组、初级社等情形有一定相似。

Ba→Bb

该情况下,集体的土地管制权趋于增强,国家意志趋于减弱,如图13-6所示。图13-6是就图13-5中B部分中国家和集体间权利界限清晰程度的图像直观说明。从图13-6中可以清楚看出,从Ba到Bb,国家和集体对土地控制权的界限越发明显,也就是说国家意志对集体的干涉愈少,集体的权利愈大。这一过程类似于我国从“人民公社”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转变。

图13-6集体所有制下国家和集体权利界限图

从理论上说,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有着严格的定义和权利界限。但在我国,集体所有制产权不清,集体和国家界限模糊在理论和现实中广泛存在已经是不争的事实。笔者在此处想说明的是,随着Ba向Bb的逼近,国家权利意志空间会不断压缩,集体和国家权利界限也不断清晰。

但需要说明的一点是,Ba永远不可能同Bb重合,因为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各种土地实施法定的处置权。

反之(Bb→Ba)则相反。

Ba

该点是使集体所有制能够成立所需要满足的最低条件。高于Ba点,则集体所有权能不断增大,低于Ba点,则不能称其为集体所有。

Bb

极端情况。土地集体所有权成为不受任何国家意志支配的完全权利。该点在现实中不存在。

Ca→Cb

该情境又分为两种情况情况:

(1)Ca→Cb,此情况下,没有集体所有制这一层次,农民土地私有权力逐渐增大,国家意志力的控制逐渐减小。但Ca永远不可能同Cb重合,因为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各种土地实施法定的处置权。

反之(Cb→Ca)则相反。

(2)Ca→Cc→Cb,此情况下,农民对土地的占有权逐渐增大同国家意志力的控制逐渐减小的趋势是一致的,只是在随着这种趋势的不断演进过程中,集体所有制的控制力逐渐减弱以至消亡。

反之(Cb→Cc→Ca)则相反。

Ca

极端情况。在国家意志(或国家意志于集体所有双重)管束下,农民个人土地权利空间被压缩到最小,农民的积极性和土地的效率处于最低水平。该点同Aa点的情况。

Cb

极端情况。土地集体所有权成为不受任何国家意志(或国家意志于集体所有双重)支配的完全权利。该点在现实中不存在。该点同Bb点的情况。

Cc

该点是使集体所有制能够成立所需要满足的最低条件。高于Cc点,则集体所有权能不断增大,低于Cc点,则不能称其为集体所有。该点同Ba点的情况。

Da→Db

表示一个国家农村土地面积的不断扩大,而非农业用地(在这里,为便于分析,笔者把农村土地等同于农业用地)面积逐渐减小。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是罕有的,因为,社会的发展必然趋势之一是城市化的进程。一般的趋势是:Db→Da,即一个国家的非农业用地不断扩大,而农业用地逐渐减少。

Da

一个国家中农村土地的面积。

Db

一个国家总的土地面积。

13.3.3中国土地“国家所有,动态分治”模式的说明

鉴于中国土地“国家所有,动态分治”的制度创新和变迁综合模式图(图13-5)中所要反映的主要思路和观点在图中已经由逻辑关系转换箭头和文字进行较为清楚地表示和阐述了,在此就不在文字上过多赘述,笔者仅就该图框中隐于表面文字和关系的内容作一简要的、条理性的说明。该说明不仅对梳理该模式自身意义重大,更是有助于我们在后面进一步研究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提供了理论依据。

第一,一个国家土地制度所采取的形式是多样和各异的。可实行私人所有、集体所有、国家所有以及其他各种复合、混合和多元所有制度。如图所示,有A所代表的私人所有制度、B所代表的集体所有制、D所代表的国家所有制,还有各种有Aa→Ab、Ba→Bb、Ca→Cb(Ca→Cc→Cb)之间排列组合、技术设计所可能得到的各种符合、混合和多元所有制度。

第二,一个国家土地制度能够现实存在的基础是其权利不超过国家权利意志底线(这其实是长远和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所有),各种不同的土地制度和表象都是在国家权利意志底线基础上最适合一个国家当时当地实际的制度方式。如图中所示,Ba永远不可能同Bb重合;同样,Ca也永远不可能同Cb重合(不论是从Ca直接到Cb,还是从Ca经Cc到Cb),因为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或统治者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各种土地实施法定的处置权。

第三,A、B、C从a到b过程中(Aa→Ab、Ba→Bb、Ca→Cb或Ca→Cc→Cb)可以具有以下三种含义:一是私人或集体权利空间的扩大,国家意志权利空间的缩小;二是这一过程中可能产生出单纯的私人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国家所有制外的其他多种复合、混合和多元所有制度,具体制度的出现受当时当地综合实际、历史文化传统、统治者意志等诸多因素影响;具体土地制度和各种具体的制度创新变迁结果,其权利空间都不会超越国家意志空间的底线。即使会出现有偶尔的超越情形,该情形的存在时间必然不会持久,其必将会被新的制度创新和变迁所代替,而这种新的制度创新和变迁的权利空间必然回归到国家意志空间的底线之下。

第四,从制度的实施时间上来说,在一国特殊的综合环境和因素影响下,在不超越国家意志空间基础上,各种具体土地制度和各种具体的制度创新变迁都可能出现。可能在同一时间上出现各种不同的土地所有制度,如:当前我过就存在土地国有、土地集体所有、类似土地私有的“四荒拍卖”,以及均田承包、两田制、湄潭模式、规模经营、土地股份合作制、温州模式、反租倒包和承租反包等各种蕴涵着其他多种复合、混合和多元所有制度的丰富制度创新形式。也可能在不同的时间上呈现制度创新和变迁的轨迹,如:新中国建国以后近三十年时间,我国土地制度发生了迅速和巨大的变迁,先后有土地农民私人所有、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上世纪80年代至今基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各种创新和变迁。

第五,从制度的实施地点来说,在一国特殊的综合环境和因素影响下,在不超越国家意志空间基础上,各种具体土地制度和各种具体的制度创新变迁都可能出现。可能在同一地方上出现各种不同的土地所有制度,从大方面来说,在中国大地上存在着不同的土地制度形态,从小方面来说,一个地区、一个县市也存在不同的土地制度形态。也可能在不同的地方上呈现制度创新和变迁的轨迹,从中国来看,不同地方在具体的土地制度设计上不尽相同,如:温州模式、湄潭模式、平度模式、南海模式等等;从世界来看,不同国家在具体的土地制度设计和实施上更是千差万别,在此,不必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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