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为止,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仍然实行“双轨制”,即登记注册和日常监管分别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和主管单位。在完全有序运行的情况下,对于依法注册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更多地关注其是否符合成立条件,以及是否有违规行为,并根据“硬杠杠”决定其生死存亡;而相关主管部门更关心该组织活动的社会效益,并根据其发挥作用的大小作为评优的依据。至于该组织注册资金多少、是否有固定办公地点和专职工作人员、内部工作人员待遇等,则往往不在评价指标当中。比如,各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每年表彰先进学会、科普活动先进集体、共青团表彰优秀青年社团等,经常会涉及一些没有按时换届、缺少注册资金、民政部门要求“限期整改”的社会组织。一边是“不合格”的认定,一边是“优秀社团”表彰,这是双轨制带来的尴尬之一。在放宽社会组织登记条件以后,四类可以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不需要再为自己“找婆家”,属于“主管部门负责”的监管事项事实上可能“无人负责”,这是双轨制带来的尴尬之二。同时,应该登记但事实上没有登记的大量社会组织、青年社团,由于组织规模、社会影响均小并随时变化,呈现出“碎片化”状态,无论是民政部门或“理论上的业务主管单位”都鞭长莫及,事实上处于管理缺位状态,甚至责任都无法追究。
3. 体制内青年组织与青年社会组织的关系缺少法理界定,导致吸引凝聚缺少政策支持
在我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共青团是最早对青年社会组织给予密切关注并自告奋勇承担责任的“主管部门”。除了统一对青联所属的团体会员单位依法登记、年检、活动指导、干部培训,对单位内部青年社团加强指导外,对于与共青团没有直接联系的各种青年自组织,也给予了密切关注,并进行了团结凝聚的大量探索。
早在1984年第一届全国青年工作理论研讨会上,团属院校的专家学者已经开始讨论“青年自发小群体”问题。2003年12月26日,团中央第十五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共青团工作战略发展规划》(下面简称战略发展规划)就明确提出要“坚持以改革的精神推进团的建设,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新基层团组织形式,构建联系青年的新型纽带,不断增强团组织的生机与活力,努力扩大团组织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并把加强青年社团建设摆在与青联、学联、少先队组织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强调“青联、学联和少先队组织是中国青年组织的骨干力量,青年社团是青年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在青联组织中的核心作用,对学联组织的指导作用和对少先队组织的领导作用。切实加强对各类青年社团组织的管理和指导”。战略发展规划要求,对于青年社团,共青团要“按照‘一手抓培育发展,一手抓监督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管理和指导青年社团的职责,促进各级各类青年社团规范健康发展。围绕青年多样化需求,针对不同青年群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培育和发展各类青年社团。加强对网络俱乐部、网友联谊会、网络社区等网上虚拟青年社团的跟踪研究和正确引导”。这是共青团从战略层面对青年社团发展做出的积极主动的回应。
2014年2月25日,全团青年社会组织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秦宜智在讲话中指出:青年社会组织蓬勃发展对共青团与青年的关系产生了重要影响,做好青年社会组织工作是共青团扩大工作有效覆盖的必然要求、服务青年发展需求的客观需要、提高思想引领水平的重要举措。要求对青年社会组织的工作突出“三个着力”:要主动发现和联系青年社会组织,着力构建适应时代发展的青年工作体系;要大力培育和帮助青年社会组织,着力增强服务青年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要积极团结和引导青年社会组织,着力形成各方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的正能量。对社会功能强、影响覆盖面广的青年社会组织的吸纳,要吸收其成为青联、青企协、青科协、青年志愿者协会、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协会等组织的会员单位。在指导思想、工作目标、策略选择层面明确了共青团对青年社会组织工作的基本思路,体现了社会治理背景下面对蓬勃发展的青年社会组织共青团对社会责任的主动担当。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地青年社团联盟的普遍建立以及与共青团、青联组织之间互动的日益频繁,则在实践层面验证了这一思路的社会价值。
问题在于,虽然共青团为党凝聚青年的政治任务十分明确,从团中央到省地级团组织也勇于担当团结凝聚青年社会组织的责任,但是,迄今为止共青团在该领域的工作都还属于“自定目标、自选动作、自我评价”的探索范畴,没有任何政策法规明确青联、共青团与其他青年社会组织的关系。除了接受党的委托领导少先队、管理青联所属的青年社团之外,团组织与其他青年社会组织的关系缺少法理界定、共青团面向青年社会组织的工作缺少政策支持的问题还非常普遍。特别是缺乏社会资源的基层团组织,对于其他青年社会组织的影响十分有限。
三、基于社会组织管理改革视野的青年社会组织发展政策建构
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从传统社会管理向现代社会治理转变,进行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为目标的社会组织管理改革,必须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中的作用,把凡是社会能办好的事项尽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基于社会组织管理改革视野的青年社会组织发展政策构建,当前至少需要解决好三个问题。
1. 行政赋权:在青年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选择恰当的中介
无论修改后的社会组织管理条例如何规定政府的管理责任,政府都不可能直接管理到每一个随“缘”而起、缘尽即散、自身寿命通常不过3年的形形色色的青年社会组织。青年主体意识的全面觉醒、需要的不断变化,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的日益多样化,西方敌对势力通过各种渠道的影响渗透,决定了政府对青年社会组织既不能放任自流,更不能“严防死守”,俄罗斯抵制西方颜色革命的一条成功经验就是用覆盖面空前广大的青年爱国组织联盟吸引凝聚青年。在我国现阶段,实现青年社会组织全部依法登记尚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在政府管理部门和青年社会组织之间,需要一个中介。承担这种中介职能的组织,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本身是合法的青年组织,并具有最大的包容性,能在爱国主义旗帜下把不同信仰、不同阶层、不同利益诉求、不同兴趣爱好的青年社会组织最大限度地团结在一起。第二,具有畅达的社会表达渠道,能在第一时间把青年的愿望、呼声、要求转达给社会决策层,及时化解青年与社会的矛盾。第三,具有合法整合社会资源的能量,能够为各种不具备登记条件的青年社会组织提供合法化生存空间和发挥正能量的广阔舞台,并提供必要的社会支持。
我国目前能够承担这种社会责任的青年组织只有共青团或青联。
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从诞生之日起就形成了“高举旗帜跟党走”的优良传统,具有独特的政治优势、完整的组织网络、与党和政府密切的关系、组织自身旺盛的创新活力、整合社会资源的巨大能量。改革开放以来,“提高团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扩大团的工作有效覆盖面”已经成为团组织自身建设的重要战略性目标。各级团干部对承担组织、引导、服务、维护青年权益的基本职能大都有清晰的认知,这是共青团吸引凝聚青年社会组织的有利条件。但是,如果直接规定共青团作为青年社会组织的主管部门,对于相当一部分热爱祖国却有不同人生信仰的青年和青年社会组织会有诸多不便,因此,通过行政赋权的方式,把联系和管理青年社会组织的任务交给事实上由共青团起主导作用的青联组织,则会带来许多方便。首先,所有的青年社会组织(包括组织联盟)都可以通过成为青联团体会员的方式,实现组织本身合法化;其次,青联现有的团体会员本身就拥有发展自身组织、承担社会功能的发展诉求,具有强大的成长动力;第三,共青团在青联组织中的核心地位决定了青年社会组织一旦加入青联,事实上就已经置于共青团组织的覆盖和影响之下,扩大了共青团的凝聚力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