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新编经济法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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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企业组织法(10)

(三)外资企业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天内,持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领取土地证书。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未经批准,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引例解析】

1、日本方的出资比例不当。《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4月4日)》第4条第2款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日本方投资仅20%,不合中国法律要求。

2、双方所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不符合中国法律规定。1983年9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6条规定,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应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3、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司必须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而不能在日本的保险公司投保。

4、中方有权认缴增加的注册资本。首先必须指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才算合法。因此日方未经中方董事同意即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是非法的。再次召开董事会合法地通过了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中方就有权按照原先的出资份额认缴增加的出资。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导读】

企业破产是企业关闭的另一种形式。它是指企业出现财产总额低于负债总额时,在无力偿还债务或无法调动资金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定程序宣告企业终止的行为。破产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现象。制定破产的相关法律和规定就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使一些常年亏损无法扭转的企业不再浪费国家资产。

【引例】

2006年5月6日由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国有企业甲市机械设备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设备厂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在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受理后,召集并主持了债权人会议,该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乙市的贸易公司,法院指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丙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此后经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国有企业破产,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活动。

【法律问题】

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重点内容】

破产的概念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破产的程序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和作用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其所欠的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这

里说的“到期债务”,是指已经到了必须还债的期限;“清偿”是指全部偿还;“不能”清偿,是指没有按期清偿的可能性。

(二)破产的作用

1、对债权人来说,通过破产程序,可以使他们的债权请求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了在缺乏公平清偿秩序的情况下可能受到的损害。

2、对债务人企业来说,破产制度可以起到两种作用:一是淘汰落后企业,二是给一些企业提供了起死回生的机会。

3、对社会来说,首先,通过规范破产行为,维护正常的债务清偿秩序。其次,妥善处理破产事件,减少其消极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再次,通过优胜劣汰机制,实现资源优化组合,促进经济发展。

二、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起源于罗马法。破产法包括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个方面。所以,破产法是关于破产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总称。

三、我国的破产法律规范及其适用范围

(一)我国关于破产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关于破产的法律规范主要有: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200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破产案件的规定》)。除此之外,1995年5月公布的《商业银行法》第71条对商业银行破产作了特别规定。2003年,十届人大再次成立破产法起草组,积极开展破产法起草工作,决心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出台新破产法。

(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国有企业

根据《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该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

2、非国有企业

《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除外)、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无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该规定。

四、破产原因

(一)国有企业

根据《破产法》第3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有:一是企业经营不善;二是严重亏损;三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非国有企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非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有两个:一是严重亏损,二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另外,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1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破产原因仅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五、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所在地,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

(二)级别管辖

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1)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移送管辖

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申请

我国《破产法》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一是债权人申请,二是债务人申请。破产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债权人申请

《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债权发生的事实及有关证据;债权的性质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二)债务人申请

《破产法》第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是否达到了破产界限以及破产申请是否提供了规定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的期限为10日。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如下:(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三)债权的申报和登记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应当分别登记。

(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效果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债权人会议

一、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概念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二)债务人财产的保护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时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3、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3)因上述1、2、3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6、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二、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召开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果属国有企业的,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员列席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