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召集和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1/4 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由会议主席主持。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决议
1、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1/2 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节 破产的和解与整顿
一、和解
(一)和解的概念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二)和解的提出
根据《审理破产案件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债权人、债务人具体情况向双方提出和解建议。
人民法院作出破产裁定前,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作出破产裁定后,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破产宣告裁定,并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三)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
和解协议一经法院认可,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债务人必须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按协议规定的期限、数额清偿债务,不得有破产欺诈行为。债权人在和解期间,只能要求债务人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和解终止
和解终止,也称和解的撤销,是指和解协议生效后,因法定事由的出现,法院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裁定终止和解,恢复破产程序。根据《审理破产案件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破产程序。和解协议系在破产宣告前达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恢复破产程序的同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整顿
(一)整顿的概念
破产企业的整顿,是在人民法院认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中止破产程序后,债务人为履行和解协议内容,达到重新还债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二)整顿方案
整顿方案由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出。且应具备下列内容:
1、对企业达到破产界限的原因进行分析;
2、调整或组建企业新的领导班子的计划;
3、改善经营管理的措施和改造、转产的可能性;
4、企业扭亏为盈的办法;
5、企业整顿的期限和目标。其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三)整顿的监督
企业整顿期间,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实施整顿方案的人员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报告整顿情况、和解协议执行情况。
(四)整顿的终结
1、债务人完全履行协议内容。企业经整顿,经济复苏,债务人按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在审查后认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能力恢复,应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公告;
2、债务人的整顿失败。在法律规定的两年整顿期间内,债务人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两年期满后,人民法院应宣告企业破产,恢复执行破产程序;
3、债务人在履行和解协议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债权人会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直接裁定终结执行和解协议,宣告债务人破产,恢复执行破产程序:
(1)不执行和解协议;
(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
(3)债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的;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案情简介】
甲公司系一国有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于2006年3月18日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月2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将有关消息通知了甲公司。2006年5月14日,甲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申请对甲公司进行整顿。7月2日,甲公司与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7月10日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整顿期间,债权人乙公司发现甲公司不但经营状况没有好转,反而又负了一笔新债,于是乙公司就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法院裁定后于2007年10月21日宣告甲公司破产。2007年11月30日,破产程序终结。但是2007年12月底,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2007年11月,甲公司曾放弃对某大医院的20万元债权,条件是该公司职工在该医院治疗时享有优厚待遇,于是人民法院依法追回了这20万元财产。
【法律问题】
(1)整顿期未满,可以宣告破产吗?
(2)甲公司的20万元债权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企业可以由债务人申请破产,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这是《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7条的规定,另外,第18条又规定,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人民法院审查后,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1条规定:“整顿期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一、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三、有下列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本案中,甲公司依法进入整顿阶段,但由于财务状况继续恶化,不可能达到整顿目的,因此,应终结整顿。但终结整顿,要求宣告破产的申请应由债权人会议提出,而不是由某一个债权人提出。
(2)《破产法(试行)》第40条规定,整顿期间,放弃自己的债权,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本案中,甲公司放弃的20万元债权,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内被查出,应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第五节 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一)破产宣告的法定条件
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是破产宣告的必要条件。但有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的,不予宣告破产。《破产法》第3条第2款规定,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宣告破产:(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二)破产宣告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1)破产企业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应当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认为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除外;(2)债务人的财产成为破产财产,即成为归清算人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3)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由清算组全面接管;(4)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与清算有关的法定义务,如,保管好破产财产、办理财产移交、随时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等。
2、对债权人的效力。(1)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随时由担保物获得清偿;(3)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企业享有破产抵销权;(4)无担保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
3、对第三人的效力。破产宣告后,与破产人有其他民事关系的第三人,应按照其民事关系的性质享受相应的权利或承担相应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破产人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其权利人有权取回;(2)破产人的债务人应当向清算人清偿债务;(3)持有破产人财产的人,应当向清算人交付财产;(4)待履行合同解除或继续履行时,相对人享有相应的权利。(5)破产无效行为的受益人,应当返还其受领的利益。
二、破产清算
(一)破产清算组的成立
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组长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可以聘用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二)清算组的职权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