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新编经济法教程
3761900000022

第22章 市场管理法(5)

3、专利复审。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或对专利局撤销或维持专利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被视为撤回。请求人陈述意见后,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仍然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则作出驳回该复审请求的决定。申请人对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请求人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复审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五、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两方面内容:形式条件和实质性条件。形式条件是指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书面记载在专利申请文件上,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各种必要的手续。文件或者手续如果不符合要求,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补正,经过补正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专利局将予以驳回。实质性条件也称专利性条件,它是对发明创造授权的本质依据。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一)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提交到专利局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这里的出版物,不但包括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也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等音、影件。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所谓公开使用过,是指以商品形式销售或用技术交流等方式进行传播、应用,通过电视和广播为公众所知。在该申请提交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因此,在提交申请以前,申请人应当对其发明创造的新颖性作普遍调查,对明显没有新颖性的,就不必申请专利。

(二)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专利申请同申请提交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本质上的差异,有质的飞跃和突破,而且申请的这种技术上的变化和突破,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是显而易见的。所谓“同现有技术相比有进步”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比现有技术有技术优点或有明显的技术优点。

(三)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中批量制造或能够在产业上或生活中应用,并能产生积极的效果。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并且不相近似。

六、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一)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二)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的终止分为正常终止和提前终止两种。

专利期限届满时终止为正常终止;而没缴纳专利年费或专利权人书面申明放弃其专利权都属于提前终止。专利权的终止,应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三)专利权的无效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依照上述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七、专利权保护

(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不同而有所不同。按照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二)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销售、许诺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4、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5、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

6、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7、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依照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因此,专利权人一旦发现自己拥有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被他人非法使用构成侵权时,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采取以下方式和措施,对遭到侵犯的专利权实行救济:

1、双方协商解决。专利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当事人依法可以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因此,因专利侵权引起的纠纷,法律允许当事人协商解决。当然,当事人协商解决专利纠纷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2、请求行政处理。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在这里,所谓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请求处理专利纠纷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3、提起民事诉讼。对于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同时也不愿意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当事人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并且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除了上述救济措施之外,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假冒他人专利权的行为,还存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混合承担的问题,即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商标法

一、商标和商标法的概念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上,以文字、图形或文图组合所表示的一种特殊标志。商标具有排它性、标记性、地域性和竞争性的特征。商标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法是确认商标专用权,规定商标注册、使用、转让、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作用主要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和经营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权的主体是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并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参加者。商标权的客体是指注册商标,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二、商标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商标权的主体

商标权的主体是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也可以依法取得商标权,从而成为商标权的主体。

(二)商标权的客体

商标权的客体是经过注册的商标。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用文字构成的商标叫文字商标;用各种形象图案构成的商标叫图形商标;由各种要素组合在一起的叫组合商标。我国商标法将其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几种。关于商品商标的法律规定,均适用于服务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同样受法律保护。

(三)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的内容是指商标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

商标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是:

1、商标专用权,即独占使用该注册商标,排除他人注册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项目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商标转让权,即根据自己的意愿有偿或无偿地依法转让注册商标;

3、许可使用权,即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取得使用费的权利。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注册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人用药品及烟草制品的商标,受让人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注册商标的转让必须是商标权整个转让,注册人如果已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必须征得被许可人同意,才能将注册商标转让给第三者,否则不能申请转让注册。

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应当与被许可人签订书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商标局备案。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并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权人的义务是:

1、确保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2、缴纳规定的各项费用;

3、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

4、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三、商标的取得

商标只有经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商标权。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取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原则,除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外,其他商品和服务项目允许使用未注册商标,由生产经营者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商标注册。但注册商标可以取得商标专用权,当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时,未注册商标将禁止使用,甚至承担赔偿责任。

(一)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

1、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2、用来作商标的文字、图形等标志不在法律规定的限制范围。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包括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使用:(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此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缺乏显著特征的。但是,上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