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合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二)申请商标注册的一般程序
1、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事先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和黑白墨稿。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则按照“使用在先”的原则,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作为例外,新的商标法增加规定了注册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其中第24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之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第25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要求优先权须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相关证据,否则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审查
商标局依法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初步审定分为两大步:(1)形式审查,即审查该注册商标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从而确定对申请是否受理;(2)实质审查,即对申请注册的标志的含义及其客观效果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进行审查。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后 30 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异议和核准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初步审定的商标。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后,依法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后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异议不成立或无异议的商标,由商标局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四、商标权的使用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对商标使用的行政管理,监督商品和服务项目的质量,制裁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一)注册商标的期限和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商标核准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继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二)对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1、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必须依法行使。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注局责令限期改正撤销其注册商标: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3、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4、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5、连续 3 年停止使用的。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没有使用注册商标在市场上销售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三)对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管理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享有的权利,未注册商标不得享受,对注册商标限制的条款,对未注册商标同样给予限制。如未注册商标不得擅自加注“注册商标”或国家规定的注册标记,或在广告、商品说明书中冒称“注册商标”;注册商标规定不得使用的标志,未注册商标也不得滥用;更不许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否则,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商标权的保护
(一)商标权的保护期限
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采用“一类商品、一个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有时间限制的权利,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有效期为10年。期满前6个月内未申请续展注册的,可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仍未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二)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对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的合法权利的侵犯。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4、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三)法律责任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果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被侵权人经济损失的责任。
【引例分析】
某专利管理局认为: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这种“系带整面皮鞋”与请求人的专利均属同类产品,被请求人所强调的两个区别特征确实存在,但就鞋子的总体构思而言是一致的,在人们的视觉效果上极易造成混淆,应视为相近似,据此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被请求人乙公司生产,销售的“系带整面皮鞋”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
(2)被请求人必须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系带整面皮鞋”;
(3)处理费,旅差费,检索费,邮电费等共200元由被请求人承担。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导读】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竞争经济,处处充满了竞争。不正当竞争或者限制竞争,不但阻碍了竞争的正常开展,也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必须予以法律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被誉为保障社会经济顺利发展的“经济宪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核心内容之一。
【引例】“跳槽”雇员泄露商业秘密
某一级旅行社A在开展国际间旅游业务方面具有一定实力。另一家影响大、实力强的 B 旅行社用高薪将 A 旅行社国际部的所有雇员全部挖到本旅行社任职。A旅行社国际部的雇员“跳槽”时将原A旅行社的业务资料等商业秘密全部拱手转让给B旅行社,使A旅行社蒙受巨大损失,业务量骤然下降,国际旅游业务一时陷入瘫痪。
【法律问题】
1、雇员“跳槽”到B旅行社的行为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2、B旅行社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重点内容】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体系
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正确界定
我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基本概念
(一)竞争
从法律的角度,竞争可以分为合法竞争和非法竞争两类。
1、合法竞争
合法竞争即正当竞争、公平竞争,是指法律所允许和保护的竞争,即符合公平、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争。
2、非法竞争
非法竞争即不正当竞争,根据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1、什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市场中,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一系列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
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属于一种知识产权法,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权本身就是一种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既是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等主要法的“兜底法”,也是大多数国家保护商号、商誉、商品名称、商品装璜、产地标志,原产地名称等知识产权的专门法。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又被视为是规范市场秩序的行政法,特别是包括有调整部分竞争行为(广义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体系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以外,这应包括相关的法规性文件和其他相关法律中的相关条款。
(一)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某些条款加以细化的法规性文件
1、《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发布施行),这是针对《反不正当竞争不法》第13条和第26条而制订的。
2、《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发布、施行),这是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和第23条而制订的。
3、《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发布、施行),这是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和第21条第二款制订的。
4、《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发布、施行),这是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和第25条制订的。
5、《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年11月15日发布、施行),这是针对《对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和第22条制订的。
上述这些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某些条款加以细化的法规性文件,都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作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的依据,但在司法机关处理有关案件时只能作为参考,而不作为判案依据。
(二)地方性、行业性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性文件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以后,为了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些省市也发布了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管理办法一类的法规性文件。
国家一些行业的主管机关结合本行业的特点也颁布了一些相关的文件。
(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
1、《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已经提出从产品质量管理的角度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条款。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这部法律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实施仅相差一个月时间,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制订了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条款,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着眼点是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是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
3、《广告法》
发布虚假广告是一种最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广告法》从规范广告的角度制订了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条款。
4、《价格法》
价格是进行市场竞争的一个重要手段,不正当的价格行为是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要内容之一。《价格法》中许多条款涉及到禁止不正当竞争。
(四)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的条款
《对外贸易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刑法》等。
第二节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
一、反不正当竞争权的主体
(一)一般主体——经营者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关系主体,也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权的“权利主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的行为,不正当行为主体是经营者,直接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也是经营者,因而反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主体是经营者。这里所讲的“经营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主体条件,即经营者必须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另一个是行为条件,即必须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