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示担保即明白表示担保,包括三种情况:其一,卖方向买方对商品作出允诺,并成为成交的基础;其二,卖方对商品的介绍、宣传成为成交的基础;其三,卖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模型。默示担保包括适销性和特殊适用性。适销性是指产品必须具备作为商品销售的基本性能,如电风扇能够扇风。特殊适用性是指产品必须适应买方的特定用途,如果制造厂提供的产品不符合用户的特定用途,以致使用时发生事故,造成损失,买方就可以用违反默示担保为理由控告制造厂,要求赔偿损失。
(三)侵权的严格责任原则
即侵权行为无过失原则,是指只要产品有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存在不应有的潜在危险,当使用者在使用时发生事故遭受损害,该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就应负赔偿之责。
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是指执行产品质量监督的主体、制度、形式和方法的总称。法律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一)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1988年国务院为了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产品质量工作,组建国家技术监督局(现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工作,并对质量管理进行宏观指导。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外,地方各级(县以上)人民政府均设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三)产品质量的专业管理监督部门
所称“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指国务院和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国家设立各种专业监督检验机构对某种特殊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主要有:
1、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局及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本地区的食品卫生的监督检验工作
2、卫生部药品检验局和县以上卫生机关的药检所,负责药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局及各省相应的机构,主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工作。
4、交通部船舶检验局负责船舶、船用设备及材料的质量监督检验。
5、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组织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和国家或国外委托的检验业务。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监督职责是:
1、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给予行政处罚。
2、对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处理。
3、对销售者未依法实行“三包”或者赔偿损失的,依法进行处理。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产品质量监督职责作了原则分工。由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国务院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国技术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国的质量监督工作,因此,产品质量监督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主。但在不同领域中主管部门的侧重点也有不同。
1、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凡属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负责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
2、在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配合。
3、在市场上倒卖、骗卖劣质商品的行为,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需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协助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助。凡是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
同一问题,不得重复处理。
二、国家对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措施
(一)生产许可证制度
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对于具备生产条件并对其产品检验合格的工业企业,发给其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国家标准主要是有关经济、技术发展,特别是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产品标准和与广大人民生活有关的重要产品标准。凡有国家标准的,不再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国标”两个字的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G和B组合而成。
地方标准由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所辖区域内适用。地方标准主要限于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代号为QB。
行业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全国某一行业范围内适用,主要是行业范围内的主要产品标准。行业标准的效力低于国家标准,高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代号为IB。
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并报当地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企业内部适用。当企业标准被依法成立的合同引用作为合同的质量条件时,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企业标准可以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代号为Q/B。
(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1、企业质量体系的概念
质量体系是指为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组织结构、职责、程序、过程和资源。质量体系按其建立的目的的不同而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根据与需方签订的合同的要求建立起的质量体系,保证产品质量满足合同的要求,这种合同环境下的质量体系也称为质量保证体系;另一种则是企业出于自身的需要,为取得广大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信任,获得经济利益,赢得市场而根据市场的需要建立起的质量体系,这种在非合同环境条件下的质量体系称为质量管理体系。
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认证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所进行的综合性检查和评定,并对符合质量体系认证标准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的活动。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资证明的制度。所谓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指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1987年3月正式发布的ISO 9000系列国际标准。采用该系列标准已被世界公认为是通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与产品质量认证的显著区别是:认证的对象不是产品,而是企业的质量体系;认证的依据不是产品标准,而是质量管理标准;认证的结论不是证明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而是证明企业质量体系是否符合质量管理标准。
(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1、产品质量认证概述
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国家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产品质量认证分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合格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化法》规定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为依据。
2、产品质量认证的对象
产品质量认证的对象是实物产品。
开展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认证机构的组建情况,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不断向社会公布。
3、产品质量认证自愿申请原则
产品质量认证的自愿性原则,即:“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过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
4、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管理体制
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出了以下几个方面:
(1)统一管理的原则。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即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全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2)只搞国家认证,不搞部门认证和地方认证的原则。
(3)实行第三方认证制度,充分体现行业管理的原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设立的或授权组织的行业认证委员会,都是独立于生产方或购买方之外。
三、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概述
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行政职权,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代表政府实施的一种具有监督性质的检查活动。这项制度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产品质量抽查的结果应当公布。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主要是指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
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主要是指农药、化肥、建筑用钢筋、水泥以及计量器具、烟草等。
3、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主要是指假冒伪劣产品,即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
另外,对获得各种质量证书、标志的产品,也可以作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对象。
(三)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的形式
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主要形式有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验、定期监督检验三种。
1、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国家督抽查制度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统一管理,按季度组织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抽查的制度。国家监督抽查按期发布抽查情况的公报。
国家监督抽查的计划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计划由有关主管部门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经协调纳入全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由有关主管部门实施。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目录和被抽查的企业名单,由国家质核技术监督局用随机方法决定。
2、统一监督检验。产品质量全国统一监督检验制度,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产品质量问题较多的某类产品,在全国范围进行统一监督检查的一种监督制度。
实施全国统一监督检验,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建议,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计划,发布进行全国统一监督检验的文件,统一布置实行统检的产品目录,安排统一检查的时间,提出统检的要求,根据产品的分布情况和质量状况,分别组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实施,指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统检产品的检验任务。
统检结束后,应通报检查概况,进行质量分析,提出改进要求。
3、定期监督检验。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定期监督检查要严格控制其范围,突出抓好当地的重点产品,主要是国家、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且质量问题较大的产品;关系到消费者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群众反映质量问题突出的产品。
第三节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生产者应当负责其生产的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应有标识
1、产品标识概述
根据《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规定,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产品标识有以下几种: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地址、产品的规格、等级、所含成分、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警示说明、警示标志。产品标识一般由产品的生产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进行标注。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包装上或者附于包装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