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新编经济法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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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宏观调控法(6)

(二)对外投资

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

(三)向外借款

1、借用国外贷款的,由国务院确定的政府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的,应当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

3、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的,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对外提供担保的,只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办理,并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5、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应当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四、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公布人民币对主要外币的汇率。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是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者。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和规定的浮动范围,确定对客户的外汇买卖价格,办理外汇买卖业务。

五、违反外汇管理的法律责任

(一)逃汇套汇的法律责任

1、逃汇。属于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逃汇:违反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不按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违反规定擅自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等行为的。

对于上述行为,外汇管理机关可以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逃汇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套汇。属于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套汇:违反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违反规定以人民币为其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其他非法套汇行为。对于上述行为,外汇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处套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经营外汇业务的法律责任

1、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境内机构违反规定擅自办理对外借款、擅自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等行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境内机构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私自改变外汇用途等非法使用外汇的行为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于境内机构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境内、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出借、串用、转让外汇账户,或者擅自改变外汇账户使用范围等,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撤销外汇账户,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对于境内机构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规定,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或者重复使用进出口核销单证的,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给予上述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 中央银行法

一、中央银行的概念

1、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以此进行宏观经济调整并进行金融监管的国家机关。

2、特征

(1)发行的银行:是一个国家法定货币的发行机关。

(2)政府的银行(国家的银行):与本国政府有着密切的关系,服务于政府处理有关金融事务,此为我国央行的特征。与政府之间关系的独立性,在有些国家表现得非常突出,如美国的央行美联储与美国政府的之间的独立性很强;而在另一些国家则表现较弱,如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

(3)银行的银行:指央行是为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如存款准备金制度、最后贷款人及再贴现与再贷款人、主持金融机构之间的结算等。

(4)监管的银行:指央行对特定的金融领域进行监督与管理。

二、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1、是国家机关法人:依法律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依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是特殊的国家机关

(1)在行使管理职能的同时,也作为商业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而存在。

(2)过多地通用经济手段而行政手段较少。

(3)可以依法进行经营活动,并可以产生利润(营利)。

3、中央银行相对独立于政府。政府与中央银行之间保持相对独立,其目的是为了限制或排除政府对央行决策的干扰,限制政府向央行借款,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相对独立于中央政府,如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由国家主席任免,保证了我国央行领导机构的相对独立性。

(2)相对独立于地方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的垂直领导及所实行的大区分行制度均有效地避免了地方政府对央行分支机构执行央行政策的干预。

三、中央银行的职能

每个国家央行的职能有所不同,有的仅司宏观调控,有的兼具金融兼管;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例,央行有以下职能:

1、发行职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并管理人民币流通。

2、调控职能:

(1)规章与命令的发布权。

(2)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权。

3、服务职能:

(1)服务于政府:持有管理国家的国际储备;经理国库;代表国家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2)服务于金融机构: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3)服务于社会: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负责社会征信工作。

4、监管职能

(1)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2)监管银行间债券市场

(3)监管银行间外汇市场

(4)监管黄金市场

(5)监管在资金转移中的违规与违法行为。

四、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1、领导机构——行长负责制,行长由总理提名,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2、分支机构——大区分行制,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级的分支机构有: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天津分行、沈阳分行、上海分行、南京分行、济南分行、武汉分行、广州分行、成都分行、西安分行。分支机构的设立原则、职责及法律地位如下:

(1)设立的原则:职责需要原则,“即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

(2)职责:根据央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根据央行的授权,承办有关业务。

(3)法律地位:为央行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3、决策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

(1)法律地位:由央行设立,为央行的内设机构,即央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决策与监督机构,直接对国务院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决策通过国务院进行监督。

(2)组成人员:央行行长、国务院主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财政部副部长、央行副行长二人、国家统计局局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银监会主席、中国证监会主席、中国保监会主席、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金融专家一人。

对委员的资格要求: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中国国籍;品行良好(公正廉洁、忠于职守、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技能(具有宏观经济、货币及银行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除此之外,金融专家还要求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0年以上金融研究工作经历,不在任何营利性机构挂职。

(3)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了解金融货币政策方面的情况;对所讨论的问题提出意见与议案;享有表决权义务:保守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不得滥用权力,徇私舞弊;不得违反规定对外透露货币政策的有关情况。

(4)工作程序

主席及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为有效;建议书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对国务院报批的重要事项应同时附建议书。

第五节 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和特征

在我国,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和资金的金融企业。商业银行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有两种,第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该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种是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银行承担责任,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商业银行与其他银行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1)资金来源以吸收存款为主,故被称为“存款银行”;(2)业务范围十分广泛,基本不受专业分工的限制,故被称为“百货公司式的银行”;(3)以利润最大化为其经营目标。

(二)商业银行的职能

1、信用中介职能。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和货币资本的企业,其从事放款和投资业务需要充足的资金来源,资金主要来源于存款和其他形式吸收的资金。吸收资金被称为负债业务,而运用其资金的业务称为资产业务,分为放款和投资两种。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的结构、数量特征可看出,商业银行的负债一般期限较短、数额小,而资产却相对期限长、数额大,此特征就是商业银行的信用中介职能。通过信用中介,可以使资金从盈余单位转向赤字单位,在不改变社会资本总量的条件下,通过改变资本的使用量,提供了扩大再生产所需的资金。并且可将短期货币资本转化为长期货币资本,在利润原则的支配下,还可以把货币资本从效益低的部门引向效益高的部门,形成经济结构的调整。

2、支付中介职能。即货币经营的职能,主要表现在其中间业务上:包括汇兑业务,代收业务和代理融洽业务等,这是商业银行吸引客户和提供社会财务服务最主要的方式。

3、信用创造职能。这是商业银行区别于其他金融机构最显著的特征。商业银行在吸收存款的基础上发放贷款,在票据流通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为存款,在这种存款不提取的情况下,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最后,整个银行体系形成了超过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这就是信用创造功能。

4、创造金融工具的职能,商业银行在其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中不断地创造着各种金融工具,如可转让定期存单,各种金融债券、银行支票、本票、银行汇票等。

5、金融服务职能。商业银行除了资产负债业务和汇兑、结算业务外,还有其他业务,因为这些业务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而且不影响银行资产与负债总额的经营活动,所以被称为表外业务。其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只提供金融服务,而不承担任何资金损失的风险,以收取手续费为目的。其业务种类:现金管理,代理保管,代理租赁,代客资信调查,信息咨询业务;还有提供商业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贷款承诺,票据发行便利,贷款销售与资产证券化等。

(三)我国商业银行简况

1、中国工商银行。成立于1984年元旦,它继承了原属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储蓄和结算业务,还有外币存款、委托、代理、租赁金融咨询等业务,以及与这些业务有关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设在北京,各省市自治区设一级分行,地区和中心城市设二级分行,县市设支行。

2、中国银行。成立于1912年1月,是国家特许的外汇专业银行,其主要业务是办理国际贸易和非贸易结算;办理国际间存贷款业务,代理国家对外筹资,办理侨汇和其他汇兑业务;办理外汇信贷和外贸贷款业务;其海外分支机构经营所在地法律所允许经营的业务。中国银行总行设在北京,在各省、大城市和中心口岸设分行,在外汇外贸集中的市、口岸设支行,以及在与我国有贸易往来的外国的经济中心城市设立分行。

3、中国农业银行。成立于1955年3月,是国家办理农村信贷和农村储蓄业务的国家专业银行,其业务范围含括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中国农业银行的总行设在北京,在各省设有分行,地区设有中心支行,县市设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