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要处理好方圆标志认证委员会和其他行业认证委员会之间的关系。现在人们最担心的就是将来在认证产品目录上发生冲突,还包括一些经济利益问题。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成立方圆标志认证委员会文件中明确了认证的范围,但一遇到具体问题,可能还一下扯不清。方圆标志认证委员会既然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管,所以目前还要介入,将来由中国标准化协会来操作。现在它还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化的机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一方面要管理整个质量认证管理工作,又要评价人家的认证工作,要依法检查人家的公正性。因此,要主动处理好方圆标志认证委员会和其他认证委员会的关系,这样才能得到有关方面的支持,也才能达到成立方圆标志认证委员会的3个目的:
(1)既然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所以在认证工作的开展上势必带有一定的竞争机制,所以认证产品有一点儿重复也不害怕,这也可能促使认证工作搞得更快一些,更好一些。所以,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应引进一点儿竞争机制,在各个认证委员会之间要有一点儿竞争。
(2)作为一个行政归口管理部门,也应该通过开展方圆标志认证工作,积累一些经验。过去我们搞了一些试点,通过试点取得直接经验,指导面上的工作。
(3)确实有一些产品很难进行行业归口,还有些地方性很强的产品,这些产品就由方圆标志认证委员会来开展认证。
依法全面推行我国认证制度
——在第一次全国认证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报告(1992年7月4日)
这次会议是在举国上下认真学习和贯彻邓小平的重要谈话,抓紧有利时机,加速我国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步伐的重要时刻召开的,是深入贯彻不久前结束的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的一次重要的技术监督专业会议。
这次会议的任务是:(1)在邓小平南巡重要谈话和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等重要精神的指导下认真学习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配套规章,为积极稳妥地开展我国的认证工作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协调步伐;(2)对10年认证试点工作进行总结,交流经验;(3)研究和部署近期认证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当前我国的质量形势
不久前召开的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受到了国务院和各部门、各地区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李鹏、朱镕基亲自到会,就我国质量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如何抓住当前有利时机促进我国质量工作跃上一个新台阶做了明确的指示。根据邓小平论述的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几年要上一个新台阶,必须讲效益、讲质量、搞外向型的重要精神,李鹏和朱镕基明确指出:“没有质量就没有效益,质量代表了国家的形象、民族的精神,应把质量工作放在经济工作的重要位置上。”
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回顾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质量状况,指出:尽管十几年来经过多方努力我国的产(商)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有了进一步改善,特别是通过去年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和今年年初开展“中国质量万里行”活动以来,各级领导和全民的质量意识有所增强。但正如朱镕基副总理指出的:“质量工作尽管成绩不小,但问题也相当严重。”我国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能不能在较短时间内跃上一个新台阶,将对我国在2000年实现小康目标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此我们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要想把我国的质量搞上去,赶上和超过发达国家的水平,如同我们的现代化建设一样,必须要有长期艰苦努力的精神准备。
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对于加强质量工作提出了十项措施,加强质量认证工作是十项措施之一,因此我们这个会议也是贯彻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的一个具体行动。
二、开展认证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邓小平最近在南巡谈话中指出:“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
为了加速对外开放,在很多方面都要求我们按国际通行的方法办事,其中也包括质量认证。在建立我国认证制度的时候,学习邓小平的上述指示,对于统一思想认识是十分有启发的。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规模不断扩大和日益国际化,为提高产品信誉度,减少重复检验,减少和消除贸易技术壁垒,维护生产者、经销者、用户和消费者各方权益,产生了第三方认证,这种认证不受产销双方经济利益支配,以公正、科学的工作逐步树立权威和信誉,已成为各国对产品和企业进行质量评价和监督的通行做法。据了解,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9l个成员国有70个国家建立了本国的认证制度,参加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42个成员国都开展了电器产品的安全认证。此外,区域认证和国际认证也有很大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国内市场和国际贸易都得到迅速发展。但由于我们没有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认证制度,自己搞的一些产品质量监督形式得不到国外的承认,面临着在经济上蒙受损失和对方设置技术壁垒的限制。我国的许多出口企业,由于不了解各国认证制度的要求,许多出口产品打不进国际市场,价格也远远低于所在国经过认证的同类产品。一些了解认证要求的企业每年也不得不花费十分珍贵的外汇申请外国认证和由外国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在全国质量工作会议上,李鹏和朱镕基在讲话中也都一再强调,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的地位之后,人家的商品进来了,我们的商品要出去,关税壁垒不能再设了,但是技术壁垒人家是会设的,再不开展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将来我们国家是要吃大亏的。为了最终消除国与国之间存在的技术壁垒,不受控于他人,我们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建立起我国的认证制度。
认证制度发展到今天,采用国际认证制度建立国家认证制度已成为世界范围内最终消除贸易中技术壁垒的有效途径。我国开展认证工作的目的之一是要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及国际质量认证合作。为此,我们从认证的管理、实施,以及条件、要求和程序等各个方面都要既考虑国情,又要与国际兼容,特别要符合《关贸总协定》中《关于贸易中技术壁垒协定》有关认证规定的要求。为保证认证工作的质量,我们应按照国际惯例的要求,积极、稳妥、扎实地推行我国的认证制度,建立健全与认证管理和实施相关的一系列法规,保证我国认证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条不紊地进行。
从l981年我国建立的第一个认证委员会,即中国电子元器件认证委员会算起,我国的认证试点工作已经历了10个年头。这10年中,我们基本上是在边认识、边试验、边吸收借鉴、边总结经验的过程中走过来的。
我国的电子元器件和电工产品两个认证委员会都是先加入国际认证组织,然后按国际认证组织的规定,在我国开始进行认证试点,并经受了国际专家组的严格审查,最后取得了国际组织全权成员国的地位。我国电子元器件认证委员会的专家还受国际组织委派参与审查印度的认证机构,我们很多从事认证工作的检验机构、检查人员还接受了许多外国认证机构的委托,承担了不少认证检验、检查任务。事实证明,我国完全有条件、有能力建立起我国自己的认证制度。
到目前为止,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标准局协调、批准,已在我国建立了10个认证委员会,正在筹备的还有汽车安全等认证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在试点过程中,严格按规定保证工作质量,运转是正常的,可以说我国的认证试点工作取得了成效,锻炼了一批队伍,为我国全面开展认证工作创造了条件。
三、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及配套规章
1991年5月7日,李鹏签署了国务院第83号令,正式颁布了《条例》。这表明我国的质量认证工作由试点进入了全面推行的新阶段。
《条例》和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形式发布的若干配套规章,确定了我国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目的、方针和原则,规范了实施认证的组织形式和程序,充分反映了我国10年试点的经验,也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其主要精神是:
(1)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组织协调下,认证工作由认证委员会具体实施;
(2)认证分为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
(3)认证的对象包括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无形产品中包括工艺、软件和服务;
(4)认证委员会从受理申请到颁发证书和标志后的跟踪检查形成一个闭环过程;
(5)为保证认证委员会的工作质量并切实维护认证产品的信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县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监督。
需要实行安全认证、进行强制性管理的产品,除法律和国务院法规规定的以外,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相应的行政性规章予以确定。
当前,宣传、贯彻《条例》和配套规章,并通过实践使之日臻完善,应当成为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四、依法开展认证工作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认证工作的实施
《条例》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认证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或者授权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负责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认证工作由国务院授权的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由代表第三方的民间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以防止部门和地方的行政干预;保证认证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条例》这一规定与《关贸总协定》有关认证的规定完全一致。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其他部门牵头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只是“牵头组建”,并不意味着牵头部门自己来负责及管理。认证委员会的组建一定要严格按照《条例》和认证委员会组建、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保证其组成和工作的第三方公正性。严格依法办事,不受有关各方利益的支配,逐步建立其权威性。目前,有条件的认证委员都要朝着社团法人性质的机构过渡,人员、财务都要独立,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认证机构顺利、健康地发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统一管理认证机构的组织和审批工作的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对认证机构加强管理,也有义务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近期对已建立的认证委员会要严格按照《条例》及配套规章进行整顿;对新批准组建的则要完全符合现行法规规定的要求才能审批;对于原有的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以各种形式搞的认证机构要依据《条例》及配套规章理顺关系。
(二)关于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经过认证机构对企业质量体系的检查和确认,并颁发证书,证明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活动。它是与产品质量认证密切相关的一项工作。随着ISO统一制定ISO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和欧洲共同体建立统一大市场,并对产品进入该市场的企业提出按ISO9000进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要求以来,积极采用ISO9000并按其对企业进行体系认证已成为世界各国广泛开展的一项认证工作。为了适应这种趋势,我国也必须积极地开展这方面的工作。
目前,全世界已有50个国家采纳了IS09000标准。其中,47个国家是“等同采用”,中国和另外两个国家是“等效采用”。为了适应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也为我国和国际上双边和多边的互相承认创造一个前提条件,我们已决定,将我国对ISO9000由等效采用改为等同采用。
同时,为了加强对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管理,我们制定了《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管理办法》(草案)会上可以就此进行一些讨论,具体的实施将来就要遵循这个办法。
我国开展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工作的基本思路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国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工作,负责审查、批准符合条件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机构;体系认证的具体工作则由这些认证机构具体实施。凡依据国家《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建立了质量体系的企业,均可以向经过批准、授权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机构与产品认证委员会一样,必须由各方面的专家组成,以保证公正性。我们将按照国际认证组织规定的要求尽快搞一个《体系认证机构审查、批准管理办法》,届时具备条件的机构都可以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承担体系认证工作。为适应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要求,根据目前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企业对开展体系认证的要求迫切程度不同,在沿海开放地区和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可以研究如何先搞起来的问题和办法。
在开展体系认证的筹备工作中,还要认真考虑如何处理好体系认证与产品认证的关系,通过体系认证的企业在申请产品认证时应免除对体系的重复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