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系认证只针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不涉及产品最终质量,这样看似乎比产品认证容易开展。因此,需要强调一下,越是这种情况,越要从严要求,越要保证工作质量,决不能用下指令、搞平衡、分配指标等行政措施推行。体系认证不能再走评优、上等级的老路。这一点务必要统一认识,不能把这项工作引向死胡同。总之,这项工作一定要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下进行,依照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不能自行其是,也不能以各种名目和行政手段强制企业进行认证。各有关方面可以在指导、服务、咨询方面多做工作,帮助企业按照ISO9000要求,建立合乎认证要求的体系。
(三)关于从事认证工作的检查员和评审员的注册和管理问题
检查员和评审员是保证认证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条件,他们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将决定认证工作质量的优劣。按照《条例》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检查员和评审员管理办法》,将来只有经国家注册的检查员和评审员才有资格对工厂体系进行检查,对实验室进行评审,他们签署的报告才能作为是否批准企业和实验室获准认证和认可的依据。
为了实施认证工作的需要,目前,我们已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了4期检查员和评审员的培训,将来根据工作需要还要陆续培训。检查员和评审员的思想素质非常重要。他们的公正性直接影响到认证机构的信誉,对承担这方面工作的人员除了平日加强管理外,还要建立必要的考核制度,为此,我们要组织培训过的人员进行实践。有了一定经历后才能正式发给资格证书。为了保证培训质量,我们还要请一些外国专家帮助我们培养一些师资力量。有条件时,还要选派一批业务能力强、外语水平过关的检查员和评审员到国外进行培训和工作,争取有一部分中国的检查员和评审员能得到国外权威认证机构的证书,为进一步开展双边和多边合作打下基础。
为使我国的各认证机构从一开始就处于高水平,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认证委员会、从事认证的检验机构、注册检查人员的资格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认证工作的质量,保证信誉,使取得中国的认证证书和标志就等于取得国际质量通行证。
(四)关于认证实验室的认可
依据《条例》和配套规章,对于将来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实验室必须要依据国际通行的审查认可条件进行确认,我们以前搞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只能作为申请承担认证实验室工作的依据。对获准认可的实验室,应统一按照《条例》进行管理,免除其他各方面的复查管理。在认可检验机构时,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检验机构提高检验质量和检验水平,逐步淘汰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机构。
(五)关于统一管理认证的国际活动
随着我国认证工作的开展,大量的代理、委托双边和多边合作工作将开始进行。我们要和各国认证机构相互认可、相互代理,不统一对外只能使我们自己吃亏。ISO和IEC均规定,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组织代表本国参加ISO和IEC。目前欧洲共同体一体化也有这个趋势,即它只与国家认证管理机构谈判相互认可问题,美国派代表在布鲁塞尔待了三年。由于英国国内尚无统一管理机构,至今尚未谈妥相互认可问题,可见统一管理国际活动之必要。
根据《条例》的规定,我国开展认证工作的国家组织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统一归口管理认证的国际活动,统一归口管理的目的是一致对外。资源共享,要防止多头对外,充分利用各种渠道为各认证机构服务。促进各认证机构具体实施双边、多边认证的国际合作。这需要各认证机构和牵头部门积极配合,尽快地树立我国认证工作的信誉,扩大我国认证工作在国际上的影响。
(六)关于认证标志和证书
国际消费者组织曾多次要求各国认证标志应越少越好。一是不要与商标混淆,二是要便于消费者识别。我国的认证标志和证书之前规定了3种,标志中除电工产品和电子元器件有其特定标志外,其他认证机构都使用以方圆标志为主体的变形标志,还可以从委员会代码和分类号来区别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这也是为了符合国际消费者组织的要求。对于认证证书,我们现在正在进行设计工作。要统一格式,下半年都要统一制作出来。对认证标志的制作还要考虑防伪技术,尽可能达到防止假冒的目的。
(七)关于对获证产品和企业的监督
认证工作之所以在国际上历经近百年而极具生命力,重要原因之一是其有一整套科学、完整的监督保证体系。这种监督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认证机构自身对获准其认证的产品和企业的日常监督;另一方面是消费者、用户和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投诉认证机构的工作质量问题。由政府主管部门对其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合理性等进行监督。这种管理方式,意味着只要带有认证标志的产品出了问题,认证机构就有责任进行处理。只要是认证机构的问题,政府主管部门就要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这项工作强调的是有权有责,依据《条例》和配套规章的规定认证机构必须对获准其认证的产品和企业进行监督;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义务受理和处理各方对认证机构工作质量的投诉。通过这些环节来保证认证工作的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树立认证工作的信誉。
需要明确的是,依据《条例》规定,获准认证的产品除接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外免于其他检查。这一点我们一定要协调做好。将来获准认证的产品,其他各种形式(如各类许可证、计量认证、评优、上等级、行评行检、各级监督抽查等)都要免掉,这就是对获证企业最大的优惠,也是减轻企业负担、放开搞活企业的一项有效措施。否则像以前的优质产品,越是优质查得越多,企业难以承受。
另外,按《条例》规定,县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违反认证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这是各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都要引起高度的重视;随着认证工作的开展,假冒、转让认证标志,有意无意违反认证法规规定的事情将会大量出现,到时,各地要切实地抓起来,保证我国认证工作顺利开展。
(八)组织协调机构
为加强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经研究,决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起组织一个质量认证协调委员会。这次会议召开之前,质量认证协调委员会已经开了第一次会。大家都对这个委员会将来在协调认证工作中重大问题方面的作用寄予希望,表示支持。另外,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内决定成立认证办公室,下设3个处:机构认证管理处、产品认证管理处、企业认证管理处,负责具体工作。
(九)关于建立我国认证体系的总体规划
在全面推行我国认证制度的初期,如何规划我国的认证体系,包括如何组建认证委员会,建多少,涉及哪些产品,检查机构、检验机构的布局等,都是要认真考虑的问题,都要有一个总体规划。从各国的情况看,美国现有55种认证机构,日本有25种,欧洲共同体目前先统一9种(还有两种正在筹备)。目前,我们的想法是先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的产品以及服务体系入手,本着从严要求,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的原则,防止一哄而起,重复检验。
除了现在的10个认证委员会外,我们计划从“八五”到20世纪末,再成立10个左右的认证委员会,这样就可以把涉及安全、健康和国家安全类的产品集中控制起来。这类产品大约占总产品的20%。
总之,当前我们首先要做好以下几件事:
(1)要继续完善法规的建设。在实践中对现行的法规文件加以调整、修订和补充,并及时追踪ISO陆续颁布、修改的指导性文件,将新的精神贯彻到我们的文件中去。
(2)要制订认证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使认证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的进程。
(3)要根据《条例》等配套规章对先行试点的各认证委员会依法进行整顿,凡章程、程序、组织机构与现行法规不符合的,一律要在今年年底以前调整完毕,使认证工作正规化起来。
(4)要加紧培养训练有资格的人员和机构承担认证的具体工作。
(5)要对认证工作进行大力宣传,要让各级领导、企业和消费者都了解认证工作的作用和意义。
五、要求和希望
虽然在我国开展认证工作试点已有10个年头了,但正式纳入法制轨道依法开展认证工作则才刚刚起步,认证工作对于大多数企业和消费者来说还是个新生事物,需要进一步认识。为此,我想就如何扎实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提几点要求和希望。
(一)要“以信誉为生命”,搞好认证工作
去年我曾在全国第二次技术监督工作会议上说过,技术监督要“以法律为依据、以技术为手段、以廉政为保证”。那么,对于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来说,还要加上一句话:“以信誉为生命。”
如果客观的、第三方公正性的认证失去了信誉,它的生命力就完全没有了,因为它实际上是以自己的信誉、自身的权威性、高质量的科学性工作来保证产品和企业的声誉,它不像商标,牌子倒了可以再换一个。认证的牌子要倒了,不仅企业要受损失,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形象都会受到损害,因此认证工作从一开始就要视信誉为生命。对这一点我还想强调一下,由于各种不正之风的腐蚀和泛滥,我们很多方针、政策和措施执行起来走了样,最后不得不采取措施纠偏和整顿。质量认证工作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是一个最好的方法,其他国家实践了几十年、上百年,执行得卓有成效,我们在别人成功的基础上,应该做得更好一些,希望从事认证工作的同志们,一定要切记身上肩负的责任,认认真真地以信誉为生命,严格把住工作质量,依法办事,把工作做好。
(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体现第三方公正性
认证工作只有充分依靠和组织各部门、各地区、各有关单位的支持才能办好。《条例》规定认证委员会要由产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科研和监督5个方面的专家组成,这种做法一是为了使认证工作在我国的开展能得到各方面的承认;二是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这种组织方式既与国际惯例相兼容又结合中国特色,试点的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又是国际上可以接受的。这是现阶段的做法。如果从长远角度考虑,胆子再大一点儿,在适当时候,要将认证委员会建成为单独的社团法人,那时候各单位只作为认证委员会理事会的成员。而认证机构本身则是一个真正的经济实体,作为一个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第三方民间评价监督机构。
(三)加强认证工作的基础建设
认证工作涉及许多知识和技术,既要熟悉国际通行做法,又要结合中国实际;既要学会如何管理,又要掌握具体评价技术;既要有一批能承担认证工作的技术机构,又要有一批掌握检查业务的专业人员。说到底,这些工作都需要有合适的人去干,因此,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是学习、教育、培训一批胜任的人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在筹划,一些人员培训已经开始,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派一批年轻有为的同志到国外认证机构去学习,争取能最后取得国外注册检查员、检验机构评审员的资格证书,为我国的认证制度打出去做扎实的技术准备。
(四)创造条件,把我国的认证制度打出去
越早将我国的认证制度打出去,取得有关国家认证机构的认可,就越会对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有利。在这一方面电子元器件认证委员会、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已走在前面,汽车安全玻璃认证委员会,以及其他一些技术机构也取得了一些进展。今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有关方面要一起继续坚持不懈地朝这个方向去努力,争取迈上一个新台阶。
科学发展做好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
——学习科学发展观的体会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是指导我国新世纪新阶段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树立科学发展观是贯穿《决定》的一条主线。《决定》明确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并提出“五统筹”的目标和任务,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这一重要论断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是一种全新的科学发展观,是我党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新发展,是发展理论的一次重大突破。牢固树立并全面贯彻这样的科学发展观,对于我们充分利用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科学发展观是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发展观
发展观的问题至关重要。所谓发展观,是人们关于社会发展的根本观点、根本看法,作为理论形态的发展观同人们自发形成的社会发展观是有所不同的。科学发展观是用理论的形式加以高度的抽象概括,通过一系列特有的概念、范畴和系统的逻辑论证而形成的思想体系,包括发展的本质、规律、动力、目的和发展的标志等内容。所以,科学发展观是系统化、理论化的发展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