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树立科学发展观是顺应时代潮流,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迫切需要
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的发展必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这是人类社会经过无数惨痛教训而做出的理性选择,正逐渐成为全人类的共识。发展必须拥有科学发展观,单纯的经济增长并不等于社会的发展。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和政治互相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知识经济时代,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单纯就经济抓经济的观念已经落伍,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也难以有一席之地。必须善于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文化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关系,充分发挥科技的带动作用和文化的支撑作用。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模式正在被时代所淘汰;以高科技含量、低资源消耗和清洁生产为特征的可持续发展模式,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的必然趋势。我们要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就必须顺应时代的潮流,顺应世界发展的趋势,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加快发展。
(六)科学发展观是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所处的历史方位和肩负的历史任务,决定了党必须走在时代前列,始终保持先进性,而党的先进性必然体现在发展观上。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是时代发展的要求,反映了我们党与时俱进的内在品质和执政为民的价值取向,集中体现了党的先进性要求。只有准确把握和自觉运用科学发展观,我们党才能始终保持先进性,完成所肩负的历史任务。
(七)科学发展观是党中央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概括,体现了我们党对经济、社会和自然规律与时俱进的认识和把握,是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更加深刻的认识
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经济社会发展实践,既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今后长期的战略任务。必须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不仅要进一步提高对树立科学发展观重要意义的认识,更要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改革开放的各项工作中去,不断探索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新思路、新途径,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
五、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做好全国人大环资委[3].的工作
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时期,全国人大工作遇到不少新的、紧迫的课题,各方面的任务十分繁重。进一步做好全国人大工作,必须坚持用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国人大工作的全局。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发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把推动科学的发展作为最大的政治、最硬的道理、最根本的任务,作为全国人大工作的第一要务来抓。要寻找全国人大工作与经济建设的结合点,把促进科学的发展贯穿于全国人大工作的始终,制定法律,执法检查,出台决定、决议,都要兼顾当前和长远,有利于经济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有利于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加快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的步伐,制定和实施了一些关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以及保护、改善环境的法律,先后制定和完善了8部环境保护法律、12部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法律、3部防灾减灾法律、1部清洁生产法律,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我国批准和签署了48项多边国际环境条约。经过20多年发展,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已经从无到有,积少成多,由偏到全,逐步建立起了一个由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管理、防灾减灾等法律以及配套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构成的比较完整的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虽然,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促进了环境与资源保护,促进了可持续发展。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立法的观念和技术,在立法的前瞻性、系统性、监督的效果性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加强,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还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在经济的快速发展中面临着巨大的压力,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任务还任重道远,我国许多重要资源的人均占有量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环保问题日益突出,人口资源环境的压力越来越大。这就要求我们在发展过程中,除了遵循经济规律外,还要遵循自然规律,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不能以破坏资源和环境、破坏生态平衡为代价,否则必然会引起大自然对人类的报复,并危及到子孙后代的发展。要把合理保护开发和节约自然资源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始终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继续实行最严格的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使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实现人与自然的共存、共生、共享、共荣。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充分发挥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调整、规范和强制作用,必须发挥法律的统领作用。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集中体现,发展观是统治阶级意志表现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发展观的取向直接决定了法律的价值取向。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人民当家做主的实现形式,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把党的主张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通过法定的程序转化为国家的意志,为党和国家的大局服务。当前,我国的发展正面临着新的形势,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努力开创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新局面。
可持续发展对人类社会生产、生活方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既为中国法制建设开拓了广阔的领域,也对中国的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通过法治手段把科学发展观融入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正如《21世纪议程》所提出:“通过适当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执行机制,来促进国家、州(省)和地方各级的环境与发展政策的结合。”法制化是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当前中国政府的治国方略,通过法制的强制、倡导、规范作用,可以引导和规范政府决策者做出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决策。在人口与经济快速增长的条件下,必须用法律的规范,在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之间,寻求合理的动态平衡临界点,通过立法促进社会向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环境优化、资源持续利用和生态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为确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要求的环境和资源保护目标的实现,全国人大及其环资委应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大趋势,把握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推进立法、监督工作,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顺利实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环境与资源基础。
作为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委员会,环资委主要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地行使立法、监督、决定等职权,应当更好地发挥其专业化和经常化的优势,围绕着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当好参谋和助手,为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做好服务工作。为此,环资委应着重在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一)围绕科学发展观,注重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科学性
立法工作要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将立法与科学发展观紧密地结合起来,把科学发展观贯穿到立法工作中去。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地、准确地体现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通过立法,以法律的形式固化科学发展观,把党的主张变成为国家意志,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根据我国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工作出现的实际,用科学发展观来审视原有的有关法律,用科学发展观来分析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制定或修订相应的法律的建议,当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参谋。认真审议、审查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法律,把科学发展观融入法律审议、审查中去。环资委要从法律的系统性、整体性和相关性出发,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既要考虑解决现实问题,又要考虑前瞻性的问题,既要考虑发展问题,又要考虑保护问题;积极稳妥地加快立法工作,着重提高立法工作的质量和科学性,以科学的立法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讲求实效,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遵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立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突出重点,务求实效。进一步深化对全国人大监督工作的认识。立法,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要真正发挥法的调整作用,还需要有高效能的行政执法和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监督工作要抓大事、抓重点,从科学发展观出发,抓住事关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和实际问题,加强监督,监督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监督工作要加大对发现问题的处置力度,强化跟踪问效,实行监督意见督查落实责任制;行使监督权要与行使立法权、决定权有机结合,形成相互促进的良性机制。
(三)重视调查研究,把调查研究作为立法和监督的基础
环境与资源保护涉及面广,涉及社会、经济各方面,涉及各领域、各地区,涉及现实、未来,涉及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可以说无所不容,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掌握全面的情况,必须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为开展立法和监督工作提供较为准确、充实的材料。一是环资委要围绕发展中出现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调研工作,掌握情况、研究问题,掌握第一手材料,去伪存真、去粗取精,提出真知灼见;二是加强与政府和社会的各阶层的协调、沟通工作,听取意见,集思广益,形成共识,用民主的方式共同谋划贯彻落实好科学发展观;三是加强与全国人大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各省、市人大对口工作部门的联系,互通信息,共同研究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流工作经验,研究、探讨在新形势下如何做好科学的发展工作。
(四)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全面地、准确地把握科学发展观
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国家的长远发展,意义深远而重大,要做好全国人大这方面的工作,对于我们自身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同时,环资委作为全国人大的专业化和经常化的工作机构,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推进科学发展中负有十分重要的责任,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的参谋和助手。要当好这个参谋和助手,首先必须用科学发展观来武装自己的头脑。这就要求我们要十分重视学习,特别是要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地用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武装头脑;科学发展观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科技、哲学、社会、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要加强这些方面知识的学习,不断地调整和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全面地、系统地、准确地把握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同时还要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条文,提高立法和监督的水平,提高业务素质。只有不断地加强自身的学习,加强自身的建设,全面地提高自身的素质,才能真正树立起科学发展观,才能为做好工作、履行职责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于山东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检查情况
(2004年3月28日)
按照全国人大环资委2004年工作计划,我们组成两个执法检查组,对淮河流域鲁苏豫皖4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的情况进行检查。我和王涛、何少苓、许健民、倪岳峰、魏复盛[4]组成了山东省、江苏省检查组,这也是本届环资委组成以来参加人数最多的一次执法检查。目的就是进一步推动贯彻执行《水污染防治法》,推动政府依法行政,特别是推动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和南水北调东线治污工作的落实,促进淮河流域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流域内1.65亿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树立科学发展观的一次行动。
到山东省的几天,检查组先后听取了省政府、枣庄市、临沂市的情况汇报,实地检查了枣庄市污水处理厂、鲁南化肥厂、华众纸业公司、临沂市污水处理厂、金沂蒙集团公司、临沭县牛腿沟污水治理工程,查看了新薛河洛房桥断面、沭河清泉寺监测站断面水质情况,还召开了由各级人大代表和各方面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方意见。通过几天检查,检查组了解了许多情况,收获很大。
下面我代表检查组就这次执法检查情况讲几点意见,供山东省的同志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