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工业宋代矿冶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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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宋代矿产地的地域分布 规模特点及其岁课额(2)

上述采矿场所的岁课额大都可以达到千两,故都设有官员进行管理。除信州上饶县和邕州属于在原有采金地区新开金坑外,其余五条记载中的采金场则位于荆湖北路、荆湖南路、陕西路、成都府路等地区,荆湖北路甚至还建立了专切提举:买金司,对散在各地的淘金活动进行管理。这些地区,宋徽宗以前都没有采金记录。

除了前述245处矿场和金场产地外,宋孝宗乾道二年(1166)提点坑冶铸钱司记录的宋徽宗时期和宋高宗绍兴末铜、铁、铅、锡产地及岁课额情况则为我们提供了宋徽宗和宋高宗时期南方地区铜、铁、铅、锡四类矿场的分布情况。

经统计,北宋徽宗时期,铜、铁、铅、锡四类矿场共有89处。一批新的产地被登记入册,如产铜的两浙路婺州永康县、广南东路连州元鱼场,产铁的两浙路处州、淮南路舒州,产铅的广南西路宾州、两浙路衢州、温州,产锡的荆湖南路衡州等等地区。

综合分析宋徽宗时期的上述记载,虽然未能涵盖全部六类矿场的情况,但仍能使人感觉到,宋徽宗时期,各类矿产的开采活动曾经十分活跃,许多地区出现了新的开采点。

但是,这种开采活动并没有建立在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在宋徽宗时期,由于:号职机构的建置过于冗滥,管理官员又一味奉行搜刮政策,一些新建矿场并不具备长期开采的条件,如昙花一现般很快消失;原有的许多矿场也因过度的勒索而荒废。以上种种,伴随着北宋王朝的崩溃,使矿冶业生产受到了沉重的打击。

(三)南宋时期的矿场分布情况

现有的史料中,南宋时期的史料保存下来的很少,像北宋时期那样详细记录到全国矿冶业产地的资料就更为难得。所以,本节只能对南宋时期的矿场分布情况进行大致的考察。

宋高宗时期,有两条资料尚可利用。一条是“虞部所具绍兴三十二年内诸路州军坑冶兴废之数”的记载,这个记载,与北宋时期的统计方法有所不同,是以兴发和停闭的矿场数为统计对象的。但是,兴发的矿场数是仅指高宗时期新开采的矿场数,还是指包括了以前兴发的、直到高宗时期仍在开采的矿场数?如果仅指宋高宗时期兴发和停闭的矿场,则上述数据对推算宋高宗时期的矿场总量毫无利用价值。但是,从各路的兴发和停闭情况可以看到以下现象:六类产地中,金、铅产地兴多废更多,银、铜、铁、锡产地兴多废少,特别是铁、锡产地,兴发数额尤为突出。另外,兴发的各类矿场常集中于固定的区域内,例如荆湖南路的金矿、银矿、锡矿,福建路的银矿、铜矿、铁矿,浙东路的银矿、铁矿、铅矿,江南西路和夔州路的铁矿等,都曾开展过大规模的开发活动。但是,这些地区停闭的矿场数量也非常多。这种现象说明,宋高宗时期的开采活动收效很小,新开采的矿场往往不能形成持续发展的局面。

与第一条资料相比,第二条资料反映的矿产类别是不完整的,只记录了宋高宗绍兴末铜、铁、铅、锡的产地情况。这条资料来自于宋孝宗乾道二:年提点坑冶铸钱司的记录。鉴于前面已据此制作了“宋徽宗时期铜、铁、铅、锡产地表”,这里不再重复罗列宋高宗时期仍存在的矿场名称,仅将宋高宗绍兴末矿产地总数及与宋徽宗时期的不同变化。

根据第二条资料,宋高宗末期铜、铁、铅、锡四类矿场共有80处,比宋徽宗时期又减少了9处。即使算上金、银两类产地,估计总数也不可能恢复到北宋徽宗时期。

宋孝宗以后,有关矿产地的记载就更为零碎芜杂了。洪咨夔在《大冶赋》中提到20处矿场名称,即“铅山、漾山、石堰、岑水、昭宝、富宝、宝成、宝瑞、双瑞、嘉瑞、大挺、大济、永兴、新兴、兴国、兴利、大富、广富、通利、通济”等。其中有些矿场建于北宋时期,如铅山、岑水、宝瑞、大挺、大济、永兴、新兴、兴利、大富等场,其他的应建于南宋中期以前。

南宋宁宗嘉定十四年(1221)七月十一日,臣僚上言中也提到了生产银、铜的场所及产量,内容比洪咨夔仅排列矿场名称更详细。我们从中可以粗略获知南宋中期的银、铜生产情况。

臣僚上言日:

“产铜之地,莫盛于东南。如括苍之铜廓(廊)、南弄、孟春、黄涣峰、长技、殿山、炉头山庄等处,诸暨之天富,永嘉之潮溪,信上之罗桐,浦城之因浆,尤溪之安仁、杜唐、洪面子坑,五十余所,多系铜、银共产。大场月解净铜万计,小场不下数千;银各不下千两,为利甚博。至若双瑞、西瑞、十二岩之坑,出银繁瀚。大定、永兴等场,虽是银铅并产,兴盛日久,泽灵不衰。

又信之铅山、处之铜廓(廊),皆有胆水,春夏如汤,以铁投之,铜色立变。夫以天造地设,显畀坑冶。而属吏贪残,积成蠹弊。诸处检踏官吏大为民殃,有力之家悉从辞避,遂致坑源废绝,矿条湮闭。间有出备工本为官开浚元佃之家,已施工力,及自用财本起创,未享其利,而哗徒诬胁,检踏官吏方且如追重囚,黥配估籍,冤无所诉。此坑冶所以失陷。”

从奏言内容看,在宋宁宗嘉定十四年以前,江南东路、两浙路、福建路地区拥有的产铜矿场多达五十多所。而且其中的大多数矿场,铜、银共产,产量也十分可观。另外,据梁克家的《淳熙三山志》记载,淳熙年间,仅福州一地各类矿场就达几十处。因此,与宋高宗时期相比,南宋中期的兴采活动曾进入了发展阶段。然而,宋宁宗后期,由于官员的催逼勒索政策,导致矿冶户惧怕从事矿冶开采,避之惟恐不及,许多地区的矿业生产又受到一次沉重的打击。

除两浙路、福建路等东南地区外,位于江南西路的瑞州上高县蒙山地区在南宋宁宗时期也出现了开采银矿的活动,并一直延续到元朝。据《江西通志》记载,蒙山地区“宋庆元六年(1200)有银铅坑冶”,“并置蒙山务于上下”,估计此时官方已开始组织开采银、铅。江西上高县博物馆1982年对蒙山太子壁银洞遗址进行实地考察时,在一个名叫“扁漕洞”的洞口石壁上发现有南宋宝祐三年(1255)六月封闭银洞的禁约文字。内容如下:“此洞名‘扁漕’,系里面用大石填塞一十五丈深,封禁永远。再犯者完(按:“完”应为“定”)问谴不饶。……宝右三年六月,户长曹仁七、廖花二、李绍九、晏辛三、简化二、陈春一、黄线二、曹……”此洞为何被封禁,原因不明,但从洞口石壁上尚能辨认的众多户长的名字来看,封禁前,入这个洞采银的人户是很多的。

北宋时期,泉州下属永春、安溪、德化、晋江、惠安五县就已分布了许多采铁的场所,到南宋理宗“淳祐中,永春东洋、肥湖,德化信洋、上田、丘埕铁砂尚有业作者,通判掌之。诸县岁有炉税钱,解送建宁府坑冶”。

总之,由于资料相对不足,无法详细揭示南宋时期的矿场分布状况。根据上述资料,大致上可以说,南宋的矿场开发仍主要集中于福建路、江南东西路、广南东西路等地,但在此基础上还进一步向两浙路、荆湖南路、夔州路等地发展。

二、矿场的生产规模及岁课额

(一)矿场的生产单位与生产规模

宋代矿产区的生产单位名称多样,有“监”、“冶”、“务”、“场”、“坑”等等,这些产区规模大小不一,小的只有几十人、数百人进行劳作,最大的可以达到十万人。下面依次叙述宋代各类矿产区的生产单位及其生产规模。

监:监是宋代矿产区中最高级别的生产单位,主要设置于盛产银、铁的地区,一监之内可管辖众多的坑、场、冶、务。宋代著名的监有:产银的郴州桂阳监、凤州开宝监、建州龙焙监、秦州太平监,产铁的太原府大通监、兖州莱芜监、徐州利国监等。监的管辖地域很大,劳动者较多。例如宋太宗时期,兖州莱芜监管辖十八冶和三铁坑,主户五百六十二,客户一千八百八十九。秦州太平监管辖十九务,“诸务内主客(户)一千三百九十七”。从户数推测,这两监的劳动人数至少都在数千人以上。

冶:冶的狭义是指对矿石进行熔炼,冶炼炉也常被简称为“冶”,但实际上,冶的含义既可指设置冶炉进行生产的场所,又可指管理采矿、选矿、熔炼等一系列生产工序的机构。宋代挂有“冶”字的矿业单位常见于产银或产铁的场所,如产银的虢州银煎冶、栾川冶、姚谷冶,产铁的邢州綦村冶、磁州固镇冶务、兴国军磁湖冶务、邓州粟平冶等。冶既可以是独立设置的生产单位;也可以依附于监的管辖之下,成为下属生产单位。上述兖州莱芜监就拥有十八个冶。

务:务的基本含义是指官府设置官员对一些工商业活动进行管理和收税的机构。但是在宋代的矿冶业活动中,务的含义常常与“冶”通用,既可指设置冶炉进行生产的场所,又可指管理采矿、选矿、熔炼等一系列生产工序的机构。务的设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附于监之下作为基层生产单位,例如,前面提到的秦州太平监,管下有十九个务。另一种是单独设置,既进行行政管理又组织具体的生产过程。如汀州长汀县归禾务、拔口银务,莒溪铁务等。此外,宋代的一些矿产区名称还常常以“冶务”合称,如磁州固镇冶务、兴国军磁湖冶务、兴元府西县锡冶务、黄州龙陂冶务等。务的经营管理者可以是政府任命的官员,也可以是向政府承买的私人经营者。这种冶务中有的生产规模很大,例如磁:川固镇冶务,是官府直接派官经营管理的场所,宋神宗时期曾课铁二百多万斤,依据这一数据推算,生产者的人数应突破数千人。

场:场是宋代矿产区中最常见的生产单位,遍布各地。矿场的辖区有大有小,人数有多有少,一般而言,生产规模以中小型居多。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以“场”命名的矿产区是超大型的,在生产地域、采冶规模、劳动者人数、矿产量等方面的排序均远远超过监、冶等生产单位而位居前茅。例如:福州宁德县宝瑞银场,元祐(1086~1093)中兴发,绍圣元年(1094)官府设置监官管理,岁课额最高曾达到四十四万两,宋钦宗靖康(1126)中,“宝山十八所停废,惟西山六坑,岁犹收千二百六十七两”。从岁收额和拥有的采冶场、坑来看,北宋后期宝瑞场的规模曾经相当大。又如北宋太宗时期开发的信州铅山铜场,据史料记载:“常十余万人”,“出铜无算”,北宋中期曾经衰落,到宋徽宗推行胆铜法时期又出现“常募集十余万人昼夜采凿”的现象。韶州岑水铜场也是一个久负盛名的超大型矿场,创建于宋仁宗时期,那里的劳动者来自于南方各地,余靖曾形象地称之为“闽吴荆广人,奔走通昏旦”,“四方之人弃农亩、持兵器,慕利而至者不下十万”。宋神宗熙宁五年时,岑水场仍然“聚浮浪至十余万”。就是到了北宋后期,岑水场也长期保持着大规模的生产。南宋人洪迈在《论岑水场事宜札子》中也提到:“顷岁先臣谪处岭外,臣随侍往来,数至其处。问父老所谈,见石刻题识。方其盛时,场所居民至八九千家,岁采铜铅以斤计者至数百万。”在北宋时期,除以上官营场地外,私人经营的矿场中,也不乏拥有众多劳动者的例子。例如南宋淳熙八年(1181),舒州宿松人汪革拥有铁炉两座,为之冶炼的工徒竞达五百人,这种生产规模已突破了当时封建社会家庭小手工业的生产格局,具有了手工工场的性质,包含了更为先进的经济因素。

坑:坑是宋代矿产地中较常见的基层生产单位,有的独立设置,有的建置于监、冶、务、场之下。坑常指从地表挖掘矿石的场所,采矿地域和生产规模较小,而且,以“坑”命名的采矿场地在分布地域上有鲜明的特点,从宋代各类矿产地的分布表中(见附录1—5)可以看到,坑大多集中于福建路、荆湖南路等产矿场地,北方各路很少见到以“坑”命名的产地。

炉:炉是指对矿石原料或半成品进行冶炼加工的生产设备。

在各个产矿地,炉是必不可少的劳动资料,但是北宋统计各类矿产地的记载中,只有极个别的地方提到“炉”的数量。这种情况大概是由于当时的统计核算制度尚未细化造成的。在政府统计各地产额时,往往总计一场的产额,而场内各炉生产情况一般不作统计,故炉的数量也被忽略了。北宋时期,仅有“雅州名山县蒸矿炉三所,熙宁六年置”的记载。到了南宋时期,在《淳熙三山志》中,出现了许多以“炉”为单位向官府纳税的记录。当时福州属下的闽、侯官、连江、长溪、长乐、福清、古田、宁德、罗源等县交纳税钱者均有“炉户”一项,炉户依其拥有的高炉、平炉、小炉三种不同炉型,分别交纳不等的税额。这一记载一方面说明,以炉作为统计单位,主要适用于政府对私人经营的冶炉的登记,以便向被登录入籍的炉户收取矿产冶炼税。另一方面也说明,南宋时期福州地区矿业生产的分工已经普遍趋于细化,出现了大批与采矿分离的专门从事冶炼生产环节的炉户。

以上各种生产单位,组成了两宋时期矿业生产单位的主体构架。从生产单位名称上看,虽然如信州铅山场、韶州岑水场等均为官府经营,兴国军磁湖冶务等由私人承买;但总体上可以说,监、冶、务等生产单位多采用官府经营管理的形式,场、坑等生产单位则多采用私人经营管理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