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检踏官是提点坑冶铸钱司的派出人员,直接负责本地区的矿冶事务,因此具有相对独立的决策权。刘克庄在所作书判《铅山县申场兵增额事》中提到:用于矿冶生产的场兵,“都大司收刺犹可,今检踏官亦得以自刺自添,元额五百,今增三百,县道何以不收坏,百姓何以不焦熬。备牒都大司,更请参考旧制,立为定额,每刺一名,须下本县取会,如无阙额,不许检踏官员自增自刺,庶几凋县稍可支吾”。这段话表明,在处理某些事务时,分司检踏官拥有独立的决定权,不必事事等候都大提点司的指挥。这种分司运作的形式有利于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但是如果检踏官本人庸碌无为或其手下任用非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就相当大。宋宁宗嘉定十四年(1221),朝臣上奏时特意指出:东南地区银铜矿藏十分丰富,但是“属吏贪残,诸处检踏官吏大为民殃,有力之家悉从辞避,遂致坑源废绝,矿条湮闭”。期间,有自备工本采凿之家,被“检踏官吏方且如追重囚,黥配估籍,冤无所诉。”这一现象已成为当时的一大弊病。因此,嘉定十四年七月,臣僚建议:如有“坑户陈诉检踏利害,令所委官径行密申泉司”,即基层官员可以越级直接向都大提点司反映情况,以尽量减少和制止分司机构处理不当的现象发生。嘉定十五年七月,臣僚又力奏分司机构的弊病:“阙到之官,任满解职,与冶司邈不相关。其贪者残贪(克)本钱,缪者亏折铜课,不恤也。”并建议朝廷严格执行对检踏官的选任与监督制度,“分司检踏官并要赴冶司铨量,然后之任”。可见,到南宋后期,提点官与其下属检踏官之间的管理与督查机制已经脱节,提点官既不了解下属的人品、施政能力,又无权把握检踏官的就任与否,在这样一团糟的机构领导下,是无法指望它对矿冶业发挥有效的管理作用的。
南宋末期,最后一任提点官钟季玉因元兵渡江南下而由饶州“徙寓建阳”(建宁府治),建阳是南宋时期提点司设置分司机构的所在地,提点坑冶铸钱司官署是否随钟季玉迁于此地,已不可考。
即便迁于建阳,当时也不可能再对南方各路的矿冶业实施有效的管理了。景炎元年(1276)十一月,元兵攻至建阳,钟季玉“不屈死之”。他的死正式宣告了宋代提点坑冶铸钱司机构的消亡。
综观南宋时期的矿冶机构,自高宗绍兴二十六年至孝宗淳熙二年的二十年间,提点坑冶司的废置调整多达数次,最后才以一司总管作为定制。管理机构的频繁变动虽反映了统治阶级欲极力挽救衰落的矿冶业生产,但实际上却造成矿冶管辖权的不稳定和职事废弛的现象,不利于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淳熙以后,机构的建制虽已稳定下来,但当权者却奉行以聚敛搜刮为主的矿业政策,例如,北宋时期曾“募集十余万人昼夜采凿,得铜铅数千(百?)万斛”的信州铅山场,南宋以来,因“百物翔贵,官不增价收买,坑户失利,散而之他”,淳熙十二年时,劳动者已减少至“官中兵匠不及四百人,止得铜八九万斤,人力多寡相去几二百倍”,与北宋时期形成极为悬殊的差别。宋理宗时期,都大坑冶司官吏将蕲州进士冯杰之家“抑为炉户,诛求日增”,使其家破人亡。洪咨夔所作《林清之除都大坑冶制》中也提到:“比锺官之课不登,非地宝啬耶,抑裕之惟人尔。”这些材料清楚地表明,好的管理政策是否得以执行,官员委任是否得人,是矿冶业发展与否的重要因素。
四、江淮湖北铁冶铸钱司的设置
四川地区的矿业管理
(一)江淮湖北铁冶铸钱司的设置
南宋政府除了设置江淮等路提点司管理诸路矿冶事务外,还于光宗绍熙二年(1191)专设江淮湖北铁冶铸钱司,单独管辖江南西路、淮南西路、荆湖北路等下属地区的铁矿开采及铸造铁钱之事。这一机构是针对南宋以来铜钱铸造额剧减以及铜钱向金朝境内严重泄漏而建置的。
早在高宗末年,政府就已禁止铜钱“用于淮而易以铁钱”,孝宗乾道六年(1170),为保障南宋在长江以北与金接界的地区流通铁钱,形成阻止铜钱外流的隔绝区域,朝廷乃差司农寺丞许子中兼“措置淮西鼓铸铁钱”,其下张官置吏,“专一往来寻踏(铁矿)苗脉兴发”。还设置了舒州同安监、蕲州蕲春监、黄州齐安监等铁钱监。其后又设有大冶、宿松、汉阳、定城等各监。虽然各监兴废时间不一,每年铸钱额多少不等,但长期以来一直向江淮地区输送着铁钱。例如,“自淳熙七年至绍熙二年上半年,同(同安监)、春(蕲春监)两监通铸过四百余万贯,七年之前及他监所铸,又未有数目。”每贯铁钱起初重四斤十二两,后增为五斤八两。如果我们以两监在淳熙七年至绍熙二年这十年问每年平均铸额四十万贯、每贯重四斤十二两的数字来计算,每年用铁量至少也在190万斤以上,再加上铁钱在熔铸过程中的消耗量和铁钱后来增加料例的数量,估计仅这两监的年用铁量应当超过200万斤以上。
上述地区的铁矿采冶和铸钱生产,起初除委任许子中等专官措置外,尚未单独设置机构。光宗绍熙二年,宋政府为了加强对这一地区铁钱生产的控制,遂正式建立了江淮湖北铁冶铸钱司。江淮湖北铁冶铸钱司的最高长官是提点官,有时这一职位可以由淮南西路的漕臣、提刑等监司官员兼任。绍熙二年,第一任提点官是刘炜,其下设有专职属官:干办公事一员,在无为军置司管理。
检踏官二员,“一员舒州置司,往来兼管舒州、光州钱监事;一员蕲州置司,往来兼管蕲州、汉阳、兴国军钱监事”。根据以上记载,发运司于乾道六年接替江淮等路提点坑冶司主管矿冶铸钱时设置的兴国军大冶县富民监,这时也划归江淮湖北铁冶铸钱司管理。
总起来看,江淮湖北铁冶铸钱司的机构建置比较稳定。叶逋任淮西提举时,曾上《淮西论铁钱五事状》,认为江淮湖北铁冶铸钱司“陈请三十余事,皆已施行矣”,况且,“铁炭中卖,处处增足,非比铜坑,苗脉须要寻求”,而新设官员“坐食端闲,冗长无用……逐路自有监司任责,则提点江淮湖北,空令取会迂回”。于是,叶逋“更乞圣慈与宰执商量,数月之间,合与未合结局,协于权制,不为赘疣”。叶逋希望撤销江淮湖北铁冶铸钱司,将这一机构的职权交由诸路监司担当起来。但是,从《吏部条法》荐举门中可以看到,宋理宗绍定元年(1228)十月十八日的敕令提到,江淮湖北铁冶铸钱司统管着江南西路、淮南西路、荆湖北路三路下属的五州(府、军)十二县应办铁课以及汉阳、蕲春两铁钱监。这五州十二县是:鄂州江夏县、咸宁县、通城县;兴国军大冶县、永兴县;寿昌军武昌县;安庆府怀宁县、太湖县、宿松县;蕲州黄梅县、广济县、蕲春县。由于当时江淮铁冶司还没有被授予关升改官举员的权力,“无以鼓舞官属趋势赴功”,于是,江淮铁冶司铸钱公事刘洙上状提出:“许令本司创额,自绍定元年为始,岁举改官一员,关升从事郎二员,专举本司干官、两监监官、及前项所具三路、五州、十二县措置买纳官。”